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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减少适用的几个前提/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19:12  浏览:9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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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减少适用的几个前提

              杨涛


备受各界关注的死刑存废之争再起波澜。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新京报》1月17日)
死刑的减少适用直至废除,是世界的一个趋势,近些年来,在我国,经过法学界积极呼吁,减少对死刑的适用也逐步成为立法界和理论界的一种共识。笔者也赞同对非人身暴力犯罪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在目前中国现实语境下,要真正减少死刑的适用,除了民众的观念一时比较难接受外,还面临着对其他刑种及执行程序进行改造的困难。
从中国与西方主要的法治国家刑种比较来看,尽管说我们国家适用死刑比较多,但是比较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设置,我国有期徒刑最长是15年,数罪并罚是20年,无期徒刑在执行2年后一般都变更为15年到20年,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而西方的许多国家,有期徒刑最长的都在30年以上,一些国家甚至是上不封顶可判几百年,无期徒刑也是完全有可能终生不能释放。因此,比较少适用甚至不适用死刑的一些国家,其比较长的有期徒刑和可能终生不能释放的无期徒刑能保持足够的威慑力,这一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
其次,从执行中的程序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刑罚中的变更的措施很多,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并且有关程序上不公开、不透明,有关利害关系当事人无法参与到这一变更程序中来。因此,民众担心减少适用死刑后,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借助关系逃脱处罚并非空穴来风。前几年,媒体披露的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后改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在投监后买通监狱领导,将死缓改为有期徒刑,还在高墙内住高级套间,专人伺候,召妓,乘豪华轿车随意出入,最终又在社会上滥施淫威,杀死一人。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刑罚执行中也有变更程序,但执行的比较到位,程序严格,因此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轻易让其出狱的事件少有发生。
因此,在笔者看来,要逐步减少对死刑的适用,首先,必须从刑种设置进行改造,要将有期徒刑最高刑设置为25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0年,无期徒刑经执行2年后确有悔改的,可以减为30年,对于罪行极为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终生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其次,必须刑罚的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必须由法院公开审理,要有监狱的代表、罪犯、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对不服裁定的有权上诉等等。
只有对现有的其他刑种及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在此基础上减少对死刑的适用,才能既体现现代刑罚的人道性,又不至于使刑罚的威慑力降低而不利于保护社会和教育犯罪分子本人。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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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2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铜陵市举报违法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违法建设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市查违拆违办、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执法部门应公开举报方式与途径。对举报违法建设查证属实的,按本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市查违拆违办直接受理的举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级受理的举报。

第五条 市查违拆违办通过市防治违法建设信息公示平台(铜陵城管网)、数字城市管理信息中心、12319城管热线等渠道24小时接受广大市民网络及电话举报,并及时核查交办。

第六条 违法建设查处实行公示制。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执法部门应将违法建设查处信息第一时间传送至市防治违法建设信息公示平台(铜陵城管网)。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现场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线索、证据、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可提供6位数以上密码作为个人信息代码。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违法建设举报保密制度。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和接受奖励等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被举报的违法建设发生在本规定颁布之后,且未被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执法部门发现的,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可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三)违法建设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违法建设的,按一件进行奖励。

(五)负有违法建设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违法建设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建设零报告公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最先举报人500元。匿名举报的,提供6位数以上密码作为个人信息代码。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在核实违法建设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或个人信息代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举报受理单位应通过媒体或铜陵城管网公告奖励通知,匿名举报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凭个人信息代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制度,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查违拆违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3〕6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加强省 级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入 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 展的需要,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精神,符合合理、准确、公 开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省直各 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将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 支结合起来统一编制预算,各类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 排,并逐步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

第五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 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 制收入计划。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六条 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项目支出实行预算论证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 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七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法律 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 算之日起30日内,将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省直各 部门应当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单 位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 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全面实行国 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省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省级预算支出中,属于个人工资性的支出,实行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 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抵税、退税及增加支出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第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向省人民政府的报 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 求省财政厅意见。

第十三条 凡涉及省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 整部门、单位预算供给方式以及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省直 有关部门必须会商省财政厅、省编办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 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的 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法定程序批准后 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 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省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 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 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省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 中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省财政厅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5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三)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批。
(四)2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分管 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 定。
200万元以上追加支出的审批工作,每半年研究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年集中研究一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中,对于对 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和 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按照省 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预算追加听证办法(试行)》(皖政办 〔1999〕42号)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十八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 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 出,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建立预算支出的效益考核评价制 度,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预算支出实行考评,并将 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逐步健全和强 化预算执行的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保 证省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监督中发现的问 题要依法予以处理。监督中如果发现严重违反财政法规和财 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 通报。

第二十一条 省审计厅要依法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 况的审计监督。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与省财政厅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 作。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按照有关财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1998〕2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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