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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还是死去?----关于安乐死的思考/郭英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11:58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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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要看到,每一次安乐死问题的提出,都是伴随着某个人正在处于剧烈的痛苦中或垂死状态,维持他这样的痛苦的是“人道”的医生,在用如金子一般昂贵的药液,一点点输入他的躯体,换来的是他得以维持这个让他痛苦到想放弃的生命。而这些换来的唯一好处,只是满足人们的口舌之快和道德家伦理家医学家哲学家们一篇篇重复烂臭的文章。安乐死问题,犹如一艘小船,不要妄想一次次把它投到人们的口水中,就可以把水压下去,它始终承载着痛苦浮在水面以上。那些想要安乐而去的人,大多数只能在喜欢施虐又愚昧自私的人们的玩味中痛苦而去,见到上帝的时候他们的面孔也依然扭曲。应该这样吗?一定要这样吗?何必呢?何苦呢?生死就那么难吗?
   据说安乐死这个词汇是源自希腊语,是幸福的死去的意思。能幸福的死去,何尝不是一件快事?可发明这个词的地方并没有实行它。因为害怕,因为争议,因为懦弱,人类的大部分地区都不能不敢实行安乐死,而只是讨论它,似乎它的价值只在于讨论。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200名绝症病人在该州实行了安乐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冈州制定类似的法令。而真正全国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只有荷兰和比利时。瑞士、日本、法国、哥伦比亚、澳大利亚局部也都在进行这样的革命,但革命很不彻底,似乎只能算正在改良阶段。人们都在等待,不知道在等待什么,等待中积累的只是越来越多的痛苦和矛盾,乌云不因等待而不在,雨该下还是要下。我佩服这些敢于吃螃蟹的国家,起码我们的一些病人在羡慕美国那200个病人,起码他们开始反抗人类的懦弱本性,可以咬下牙做应该做的事。
   人类越进化就越不相信自己,而面对安乐死的态度就是一个重要的表现。因为人们害怕出错,害怕自己因为欲望和诱惑而去杀人。于是各种学派出来找借口,神学家说人的生命是上帝赋予的,世俗社会无权干预神的安排,任何人(包括他自己)都无权“替天行道”。可是神父们有没有看到,当人因为病痛而陷入无法抵抗的旋涡之中时,这能否看做是上帝在召唤他,那就帮上帝做事让他死吧。在中国,人们更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损伤”,应该由父母来决定个人的生死,任何一个父母对待儿女都比上帝更加仁慈,如果连上帝都同意他去了,哪个父母还能忍心留呢?道德家更虚伪,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权活着,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的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他们没有注意最基本的道德是什么,应该是尊重。医生也应该尊重病人的选择,医生的责任不仅仅是挽救生命,更应该是阻止痛苦蔓延。比起只知道赚钱的医生,给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应该更有道德感。伦理学说从生物本源考虑,任何人,只要他(她)还没有死亡,理论上他(她)就有可能为种群继续做贡献。种群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都病入膏肓了,还为种群做什么贡献?只能用种群创造的价值来挽救他已经无甚价值的生命,按经济学的说法是,只有成本支出没有利益回报。这对种群来说有什么利益可言?社会学者认为,人不是孤立的生活的,而是社会的人,要对社会负责,要对社会承担,要对社会尽义务。而安乐死也正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在无用的医疗和无边的痛苦中选择死亡,可以节省医疗资源去治疗可以康复的病人,同时允许绝症患者安乐死,本身也是社会对病人的权利的尊重,是社会性的体现。人不能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不是?哲学上认为,人的生命不完全属于自己,人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完全支配权,所以自杀是不被认可的。但安乐死与自杀是不同的,自杀很多是健康人因为情感或其他原因自己采取极端手段了解生命的方式,是主动的,对社会的影响是消极的;安乐死则是因为病痛的持续且不可康复性而由医生采取无痛苦结束生命的方式,是被动的,对社会是积极的。如今的自杀者中,因为无法实施安乐死而采取自杀方式的有多少?那些消极安乐死实施者,也就是回家等死的,不等同于自杀吗?更别说跳楼、服毒等。人到了那个时候,不是他杀,就是自杀。我们应该帮他们选哪个?与其一个人面对恐惧孤独无奈而去,还不如依照程序有条不紊有家人和朋友陪伴体体面面舒舒服服的走。医学界干脆就不要参与讨论了,不是你们的贪婪和无能,安乐死根本就不应该成为问题。
   无论怎么说,无论得出对与错的结论,不能立法规范就是最大的失败。来自国家的意志,最根本的反映人类的本性。法学界的不自信,让国家不敢轻举妄动,眼睁睁看着那些病人处在痛苦中煎熬,如同被巨蟒慢慢吞噬,毫无希望,却也要坚守原则,看着他恐惧,看着他死亡。同样是死的问题,安乐死与死刑同样难办,同样迟疑,却不同样的原则。安乐死是要死死不了,而死刑却是不想死非要你死。国家在这两个问题上的法律徘徊,可以看出对人命的珍惜,也同样看得到对法律的不信任。如果法律是可以信赖,真实可靠,合理有效的,那么这两个问题的表现都应该与现状相反。死刑应废,安乐死当行。凭什么不能由国家来帮病人结束生命,却可以去杀罪犯,对生命的珍视难道不应该平等吗?凭什么安乐死怕有人利用,进而故意杀人,而死刑就不怕冤假错案,难道医生都是糊涂虫,法官就个个是聪明一休?凭什么帮一个病的以后都只能靠输液和透析活着病人结束痛苦是社会的损失,杀一个健康的可以做任何事可以创造更多价值的犯人就是胜利呢?又是凭什么杀一个罪犯可以操作,让一个病人安乐死就不具有操作性呢?单纯的技术角度来看,罪犯的该死与病人的该死比较,安乐死应该更好操作。到底罪犯犯了多大的罪应该死,众说纷纭,标准不定,犯这样的罪该死,那犯那样的罪就不该死?病人则不同,病到不可救药,病到当前医术无法解决,图留痛苦,且病人自愿,这就可以死,医疗的发展程度及局限性就是病人当死的技术决定因素。于情于理于道德于伦理于利益于应然于规律都应当有死刑的废除,安乐死的存在。
   一次次的听到那些可怜的病人因为不能选择死亡而倍受煎熬的消息,消息的背后是正常人所不能理解不能体会的折磨。当我们被这些类似的消息和呼吁所惊醒到麻木,那无疑是我们亲手酿造悲剧的再悲剧。等待安乐死的病人希望听到我们的呼声,即使不能解决他们的痛苦,也可以缓解,因为至少还有希望。我们的法律很多时候都愿意固守陈规,守住的据说是符合国情的,另一方面我们还愿意借鉴,借鉴的据说也是符合国情。可国情是不是更应该包含民情,如果民意如此,悲剧必然停止。不应该等那些所谓的发达国家先去实验了我们再去照搬照抄,也不应该守着祖宗礼法迟疑不前。我们既然要走自己的路,就应该站出来先吃了自己眼前的这盘螃蟹。吃螃蟹,或许容易被它的坚硬外壳割伤,但只要我们小心防范,我们将得到美味和营养。
   安乐死完全可以操作起来,首先我们可以迈出立法的一步,从当前情况下医学达到的水平来衡量,明文规定哪些疾病到什么阶段可以适用安乐死法律,然后严格规定有资格确定安乐死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并根据医学发展和地区发展状况,逐步完善此类规定。然后我们可以尝试在疾病不影响人正常思维的病人中,允许安乐死。但必须由病人自己提出,并有书面申请和视听资料,见证人为了慎重和保险起见,可以规定多于两人,鉴定医师数量也应该有多于两人的要求,还可以由公证机构介入程序监督,最后要有病人家属意见。程序严格复杂,参与人数众多,应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借刀杀人的现象。另外,修改相关法律,首先肯定是宪法,要由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还比如保险法,利用安乐死骗取保费的不予理赔;刑法,利用安乐死导致因疾病不必然导致死亡或病人自己不同意安乐死的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还有民法民事诉讼法,也要规定用安乐死来规避债务的等等。同时可以规定如现在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权一样的安乐死核准,也由最高院统一批准。待到将来技术成熟,再慢慢放开对植物人等无意识患者的安乐死操作。等到医学再发展,我们就可以再修改法律,直到它没有用了为止。如果我们现在什么都不做,只是讨论来讨论去的停留在文字上,无疑将使我们成为悲剧连续剧的导演和实施痛苦的刽子手。
   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个问题。对于健康的人,我们无论遇到多大的挑战都应该勇敢面对,即使它是我们自身的懦弱和无知。对于将死未死而又痛苦到不可忍受的人,如何选择应该由他们自己决定,即使你是他的亲人,你舍不得他,即使你是他的医师,你害怕他,即使你是一个无关的人,你不在乎他,都应当尊重他选择自己的人生。毕竟幸福愉悦是一种享受,哪怕只有一秒,后面即使什么都不存在了又有什么可惜?无论对谁,活着还是死去都不是个难题,答案总是一定的,关键是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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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的通知

财建[2012]7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化进程,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将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办法的有关要求,抓紧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具体的申报指南将另行发布),并积极推动企业联合有关单位加强自主技术创新,扎实推进我国新能源汽车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与产业化进程。
  附件: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2012年9月20日




  
  附件   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将坚持“集中投入、重点突破”的原则,重点支持全新设计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及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

  全新设计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由整车企业牵头,并联合电池、电机、电控等零部件企业和有关研发单位,形成产学研产业技术创新团队,进行联合设计攻关;关键零部件主要指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生产工艺、制造装备的研究与开发等。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与有效性。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包括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汽车)和动力电池项目两大类。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产业化基础。其中,整车企业必须具备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集成和持续开发能力,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一定比例;动力电池企业应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较强的研发、生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拥有电池单体的知识产权。鼓励开展产学研联合技术攻关。

  第六条 奖励资金支持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项目的技术指标将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有关项目的推荐。申报企业按相关要求编制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申报材料,并按属地原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第八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选择支持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第九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将对拟支持项目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奖励资金拨付与绩效考评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投入等情况核定支持项目奖励资金数额。

第十一条有关企业应根据批复的方案,抓紧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有关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应动态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将及时跟踪了解所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财政部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评估意见分期分批拨付奖励资金,其中:实施方案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完成实施方案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对进度较慢的项目,将视情况缓拨或停拨奖励资金;对未达到预计目标的项目,将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将采取加倍扣减奖励资金、对社会曝光等方式予以惩罚。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严禁赌博条例(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1985年2月2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1989年1月28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二十九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活动,惩罚赌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
任何公民均有权对赌博活动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三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赢进的财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机关没收、追缴。因赌博输欠的赌债,或在赌博场所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在公共场所设摊赌博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变相赌博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获利,数额较大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
(三)在赌博场所抢夺赌资或其他财物,情节较轻的;
(四)利用各种赌具多次进行诈骗,数额不大的;
(五)在公共场所设摊赌博,扰乱公共秩序,屡教不改的;
(六)因赌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或者因赌博被判刑、劳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又进行赌博的。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在赌博活动中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赌博行为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的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未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均应教育干部、职工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制止本单位干部、职工赌博。
对赌博活动严重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提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放任、纵容赌博活动的单位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于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公安、司法机关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主动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停止赌博活动,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者,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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