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状问题及对策/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26:42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

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紧紧围绕“保民安、促民生、顺民意、强民警”工作目标,强化领导,狠抓落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

  一、现状

  1、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取得新成果。 一是加强了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协调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 二是结合“五五”普法开展了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宣传活动。三是举办了交通法规专题讲座、文艺演出并播放专题片;开展了图片展览、发放宣传资料并张挂横幅标语;设立了宣传咨询点 ,通过形式多样的法规宣传,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2、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以适应新时期交通安全需求为导向,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及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强化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断完善“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机制,促进交通安全任务的分解和责任共担,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公安机关会同安监、教育、交通、城管、农机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客运车辆,运送学生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农用车辆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严格考试标准,规范考试程序,提高培训质量;严把机动车辆检验关和上牌关,强制报废各类机动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服务经济工作大局取得新成效。近年来,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程序不断规范,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改变了交警当场随意处罚的状况。建立和完善了执法责任倒查、优劣卷评选等工作机制,落实了 “谁主管谁负责,谁出警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认真执行各项政令。去年,交警大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警卫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多起。 三是以服务新农村建设、方便群众为目标,牢固树立“先服务、再规范、后管理”的理念,组建交警流动车管所,提供优质便捷的车管服务,树立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4、道路交通基础条件有了新改善。紧紧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加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使我市道路交通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一是加强道路建设。市政府和交通部门努力向上争取资金,加大 投入,修建了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完成了G12高等级公路和S204二级公路建设。对损毁路面、危桥进行维修和整治。 二是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在市区三个路口安装了交通指挥信号灯,固定电子警察,配备了雷达测速设备。对城区主道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护栏进行了维修、更新和增设,使我市道路交通基础条件有了新改善。

二、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以来,公安交警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是交通安全宣传不够深入,全民参与的社会化宣传教育还不到位,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还需尽快提高。

  二是交通设施 相对滞后,市区停车场建设、安全设施不到位;警力不足、个别民警素质不高,不能胜任新形势下公安交管执法工作的要求,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交通秩序管理有待于加强。套牌车、报废车辆违法行驶现象存在;非法营运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增加了城区交通压力;个体摊贩占道为市造成道路拥挤;校车超员现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较大。

二、对策

  第一、深入宣传交通法规,进一步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要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不断加大道路交通法规宣传力度,整合宣传教育资源,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五五"普法总体规划,认真制定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等媒体要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定期利用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使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大力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交警警务公开”制度,出台便民利民措施,端正执法理念,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要加强廉政建设,坚决防止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要加强交通管理能力建设,拓宽车管服务渠道,提高车管服务水平,加大逃逸事故侦破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完善检查考核,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努力实现“两降一升”公正和谐的执法目标。

  第三、完善交通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交通安全环境。要加强交通线路建设改造,科学设置市区停车场,解决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提高 车辆的通行率。要加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建设完善现代化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交通执法装备,增加警力,加大科技投入,确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实行部门联动,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时要按照规定和规范,合理设置完善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要事先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教育部门要协助公安交警狠抓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加大对校车的监管力度,确保学生行路安全。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登记发牌管理,加大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农机驾驶证的考核发放。各车辆管理单位要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从大局出发,增强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业务。政府要积极推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的建立。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处房地基使用翻建新建房屋纠纷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处房地基使用翻建新建房屋纠纷的若干规定


邢市政[1986]56号 1986年10月4日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在房屋权属、翻建新建房屋中引起的地基使用,和流水道路走向等纠纷日渐增多。有的上访不止,有的告状无门,有的生效法律文书很难执行。此类纠纷的发生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及执法部门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牵动着当事人和亲友的思想情绪。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客观上一是法制不够健全,政策规定不够明确;二是土地证记载数量“四至”不够清楚,当时群众对文字记载不计较,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寸土必争;三是“文革”期间在闲散院落批建建筑与原持有使用证明者发生纠纷。在主观上,一是政法队伍新成份增多,个别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再加上历史演变的复杂情况以及认识上的局限性,在审理中也出现了某些失误,二是有关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不清,执行不严,形成各部门的批建不一致;三是不正之风的干扰,一些人执法不认真留有空隙等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如下调处意见和规定:
  一、解决房地基使用和翻建新建房屋纠纷问题,各执法部门(包括房地产管理、城建、土地管理、公法等机关)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小区建设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坚持有利城乡生产、方便群众生活和社会安定团结;结合历史演变和当前实际使用状况,参照解放以来宅基地政策几经变化的实际,本着着重调解,以和为贵等项原则。
  二、民事纠纷首先应经基层调解组织和乡级司法助理员调解,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解无效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三、属于历次政治运动遗留的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四、确定房屋买卖效力的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房屋买卖手续作出处理意见。
  五、一方或双方持公地使用证引起的地基使用纠纷,应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其使用证的正确性,并负责作出处理决定。
  六、一方或双方租赁房管部门的公房引起的房前空地使用和相邻关系(走道、流水、采光等)的纠纷,首先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处理。
  七、租用单位公房引起的房前空地使用和相邻关系的纠纷,由房屋权属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处理。
  八、农村中划分责任田,规划宅基地等引起的土地使用纠纷,由村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九、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或县级(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与集体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十、因违章占地,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未经批准或与批准标准不符的)引起的地基使用权及相邻关系纠纷,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处理。
  十一、城镇个人建造(翻建)住宅,应按《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三、五、六条的规定,分别由房管部门和城管部门办理批建手续。批示应该具体,并附有草图或照片。一方持批手续,另一方干涉,被干涉方应申请原批准部门审查批建手续。如属无理干涉,主管部门应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干涉方赔偿损失。
  十二、本规定未列民事权益的纠纷,有单行法规予以规定的,适用单行法规的规定;无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规定办理。
  十三、执法部门在解决以上各条列举的争议中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局面发给双方当事人,并注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的十五日内(有的法规规定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本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一方或双方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或符合本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则予以受理。
  十五、执法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处理决定和依据的法律条文并预交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受理后,应了解案情,如果认为处理正确,则予以执行;如果发现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则通知该部门另行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六、各部门均应注意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不得互相推诿。如在管辖问题上有不同认识,应部门与部门之间取得联系,进行协商,确定受理部门,不要让当事人往返奔波。
  十七、本文的规定适用于工商、税收、保险、文教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执行单项行政性法规的民事纠纷的处理。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深圳市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

序号
实施机关
市级审批事项
省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事项
总数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1
3

2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19
12
2
33

3
市财政委员会
1
1

4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7
3
18
28

5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10
3
13

6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2
4
26

7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13
5
18

8
市教育局
3
7
10

9
市公安局
22
16
38

10
市民政局
4
3
7

11
市司法局
1
4
5

12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9
1
17

13
市农业和渔业局
17
1
2
20

14
市文体旅游局
2
15
17

15
市住房和建设局
8
10
2
20

16
市水务局
14
6
20

17
市地方税务局
2
25
27

1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
16
3
42

19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5
5

20
市城市管理局
17
17

21
市气象局
2
2
4

22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
10
10

23
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1
1

24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
2

25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1
1

26
市无线电管理局
4
4

27
市档案局
2
2

合计
209
134
48
391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政府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343项,其中行政许可2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4项。

实施机关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
1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2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3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
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5
出口许可证

6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7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8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9
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

10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1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12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13
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

14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15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16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1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8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审批

19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20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

21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含内资法人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协议(合同)审批

22
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2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

24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

2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6
软件产品登记

27
软件企业认定(市重点软件企业)

28
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29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

30
深圳市典当行变更

31
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申请及变更

32
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竞买资格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带外)

33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

34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

市财政委员会
行政许可
35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合并、设立分所)


实施机关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行政许可
3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39
地名命名核准

40
建设用地批准

41
房地产预售

42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43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意见后审批

44
施工图核准

45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行政许可
4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47
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4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9
污染物排放许可

5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5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52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53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54
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55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56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57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58
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许可
59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60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61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包含“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子项

62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

63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64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65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66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67
从事港口经营

68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69
港口建设项目许可

70
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实施机关
事项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许可
71
占用、挖掘道路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

72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

73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74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

75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不含户外广告设置

76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

77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78
水路运输经营权

79
营运船舶经营权

80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81
小汽车定编初审

82
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83
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84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许可
85
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