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反思/张玉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32:20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基层民主的困境与出路
                ——对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反思

  【摘要】

  近年来,在中国农村推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因为与人们印象中的民主颇有一些相符合的地方,如海选、秘密投票、候选人竞选演说等等,所以给一些中外人士很大的希望:村民自治的兴起和发展,能够使政治民主化进程在中国农村先行一步,成为现阶段中国民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然而现实表明,现阶段的村委会选举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音符,贿选现象便是其一。在选举中买卖选票,弃权利而不用,视民主如无物,不仅是对选举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宪法民主的亵渎,有违宪之虞。要走出这种困境,就需要在逐步完善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加强综合治理。

  【关键词】村民自治 贿选 宪法 选票 村民委员会

  自从我国宪法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性质、职责及产生办法作了明文规定,村民自治制度便正式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宪法制度。这在我国自近代以来的百年立宪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农民摆脱了几千年来他治的传统政治体制、历史性地踏上了自主与自治的现代民主政治之路。其实,对于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许多社会主义经典作家都曾有过深刻的阐述。列宁曾指出:“委托代表机构中的人民‘代表’去实行民主是不够的。要立即建立民主,由群众自己去从下面发挥主动性。”[1]他还曾反问道:“难道除了通过实践,除了立刻开始实行真正的人民自治,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2]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其中最首要、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村民直接选举自己信赖的人去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实际中却存在着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合法,尤为突出的是有些地方轰轰烈烈的贿选现象,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村民自治基本原则。而乡镇人大在监督上的缺位或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现象的蔓延,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

  一、“贿选”滋生的现实土壤

  (一) 权力断层

  村民自治使乡镇与乡村之间的关系由“领导”变为了“指导”,这种微妙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村委会要从“对上负责”逐步转变为“对下负责”。在转型期,村委会出现了政治的断层和权力的空缺,乡镇想继续控制,村民积极要求自治,而村委会主任夹在两者之间,既要向上争取支持、扩大自身权威和权力,又要向下争取选票、获得村民的信任。政治断层中出现的“贿选”,既可能因为与乡镇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而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也可能由于村民自治程度尚不够高,缺乏决策力和影响力,出现放任自流的情况。因此,权力断层是村民自治中“贿选”现象的政治土壤。从这个意义上讲,“贿选”并不是和民主选举永远相伴而生的,而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阶段性产物,是政治权力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随着村民自治程度的提高和乡村利益关系的厘清,会逐步减少、消失,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利益驱动

  对于买卖“选民证”贿选村干部之事,多数人都清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按理说,在选举村干部的问题上,如果“贿选事件”一旦败露,就会受到法律惩处,候选人对此应当害怕而不敢妄为才对。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如今一些候选人似乎不怕“败露”,在他们的心目中“贿选”不仅没有“违法犯罪”的概念,反而还以此为“荣”。所以,他们在选举前总是明目张胆、大张旗鼓地进行拉选票、请吃饭、发红包、买选民证等活动,以备“贿选”之用。对此,人们不禁会问:这个小小的“村官”为何会成为人们心目中的“香馍馍”,成为人们追逐的对象呢?又为何会让许多人去为其铤而走险呢?其实人们也清楚,这种“贿选”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一个“利”字,其背后最大的秘密也就是农村根深蒂固的“土皇帝”特权思想。由此可见,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的重要土壤就是利益的驱动。在目前的体制下,村委会中的职务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能为当选者带来一定的好处,从贿选者的动机来看,有的是为了通过当选获得工作补贴,有的是为了借此为跳板“招干”成为国家干部。[3]转型期社会利益的分化、村集体利益的监管不严和个人利益的驱动,是村民自治中滋生“贿选”的经济土壤。

  (三)宗族势力存在

  从贿选者的角度看,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感。贿选者对权力有极强的诉求,“权力需要”在其个人需要结构中占据主导位置,尤其是在宗族意识较浓的村庄,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各宗族争夺角逐的焦点,是否担任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判断一个宗族势力的标志[4]。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各宗族为竞选村委会主任往往兴师动众,不遗余力,一旦达到目的,本宗族就会成为本村最具有势力的家族,满足了宗族成员的虚荣心理,也为通过公共权力牟取宗族利益铺平了道路。宗族势力与贿选是双向的,在家族观念浓厚、宗族势力庞大的村庄中,仅靠贿选开道而没有宗族势力支撑的候选人,是很难顺利当选的,而一旦通过贿选手段达到当选目的,宗族既得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有了保障。在某些地区,家族观念的盛行,宗族势力的存在,是贿选现象存在的重要土壤。

  (四)程序缺陷

  关于宪政,毛泽东曾经有个简单明了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5]的确,没有民主即没有宪政,剥离一切表层之后,宪政就是一种民主的政治。农村政治是不是一种民主宪政政治,检验的标准即为农民参与民主的过程是否得到保障。村民对选举的结果是否具有影响力或者影响力的大小,是决定其对待选票态度的重要因素,而决定村民投票影响力的则是选举过程的民主程度。当前选举过程中存在缺陷的选举程序,对村民选举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合法,整个选举过程透明程度高,选举主持机构不施加影响,结果完全取决于选票,选民所投的票具有同等的价值与效力,那么选民就会珍惜手中神圣的一票,放弃选票或接受贿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目前发生贿选的地方,选举的程序基本都有缺陷。由于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而没有村委会选举法,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说,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不均衡的,似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可见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建立配套的条款与规则已成为当务之急。不难看出,选举程序的缺陷给“贿选”现象蔓延开了绿灯。

  二、面对现实,现有法律束手无策?

  自村民自治纳入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以来,特别是村委会直接选举普遍推开后,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村委会选举制度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但现有的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面对着两大缺失,即选举规则的缺失和国家对村民选举权的保障的缺失。

  (一)贿选,选举规则的缺失。随着村委会直接选举的普遍推行,选举过程中各种各样的贿选不断凸现。据2007年《京华时报》报道,6月30日是三年一届的村委会选举会。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200户村民的选民证提前几天被人收走,村民称村干部为了能继续留任,让工作人员挨家挨户收选民证,更有村民将选民证明码标价出售。“谁买选民证,500元一张。”“谁拿选民证必须交600元,二话别说。”该村村口的电线杆、墙上和院门上这样的标语随处可见。[6]另据新华社记者报道,2005年4月,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岳村举行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通过初选,村民郑化建和郑金成分别以260多票和140多票当选为岳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且郑化建在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两个候选职位上的得票都是第一。然而在几天之后的正式选举中,郑金成得票多达560多张,郑化建仅赢得了280多张选票,最终落选。岳村村民反映,短短一个星期之内,同样两个人的投票结果之所以会发生根本变化,主要原因在于郑金成的贿选“拉票”[7]。这两起事件貌似不同,本质大同小异,一个是赤裸裸的金钱买卖选票,一个是通过“贿赂”变相的买卖选票。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明知违法还出卖自己的选票?其一,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群众盼富心理较强,而一个经济实力较强的候选人的承诺往往更能给村民带来希望,当前在一些地区的村民选举中,有不少“富人”正是抓住了选民的这种心理给自己造势,从而拉取选票。表面上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一旦当选却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捞取好处,从而使“草根民主”陷入“富人政治”的误区。其二,出卖选票能得到即时利益。对于还处于温饱阶段的农民来讲,几十元钱、一条烟远比遥不可及的选举权有诱惑力的多。但在防止不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要注意另一种倾向:现代社会,选举行为早已突破了举举手、鼓鼓掌的模式。为了让选民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抱负、主张和心态,候选人需要在公众场合进行演说,发表治村意见,做出具体承诺等。有的还主动参与慈善事业,捐助困难群众,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这些,都未被法律禁止,也未与民主和公平相悖。其实,选民通过候选人的合法活动,加深了对他们的了解,增加了选举的透明度和公开化,使手里的选票更具方向性和目的性。这是选举中正当的、符合潮流的民主行为,不能与贿选混为一谈。

  (二)国家对选举权保障的缺失。面对种种形式的贿选,法律是否真的束手无策?《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我们可以看到,在贿选的界定上,《村委会组织法》只规定了“村民有权向区(县)、镇(乡)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在界定贿选的标准上,究竟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够算得上是贿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这些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定性及处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是没有确定违法行为认定的具体标准,二是没有规定违法行为应负的具体责任,三是没有规定违法处理的具体机关,这使得基层在处理这些事件时法律依据不足,缺乏有力的支撑,感到诸多不便,并造成一旦出现选举受干扰和破坏行为,选民不知道究竟该向哪个机构举报?哪个机构负责查处?哪个机构负责监督?这些情况往往引发大规模的群体、越级上访。在实际处理中,难免造成一些部门相互推诿,使得选举中出现的一些违法问题难以得到处理和纠正。随着村委会选举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此方面的缺失也越来越明显。

  三、面对困境,应该如何跨越?

  “初生之物,其形必丑。”任何国家的民主宪政都不可能一开始就能达到一个完美的状态,在拥有广大农村和农民的中国,民主宪政更不可能一蹴而就。“民主问题向来就是参与问题:没有特别的规则,没有温室般的有利环境,没有被强制指定的结果。”[8]对我国农村来说,境况也是如此。然而,在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众多村民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或考虑将选票出卖,没有了选票实际上就不能有效地参与,所谓的民主选举只能流于形式。综合我国农村选举现状,笔者认为,要遏制、消灭贿选,需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二是村委会选举综合治理问题。

  (一)细化程序、修改法律

  1.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让贿选者的投机预期降低为零。现有的《村委会组织法》缺乏详尽的程序性的规定,给贿选留下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因此要在程序上完善村委会选举,适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化选举程序:一是在选举的准备阶段,通过制度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候选人在得到提名后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竞选纲领,内容包括个人简历、竞选优势、本村发展规划、助选人员和竞选方式。这些内容经选举委员会审核之后,如没有违法违纪的内容,就可以向选民张榜公布,接受选举委员会和选民的共同监督。二是在选举的进行过程中,确立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主体。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前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同时吸纳各乡镇人大代表、媒体工作者、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专门负责监督村委会选举工作,在选举之日,由监督小组对整个选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三是在投票选举的现场,秘密划票,公开唱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四是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进一步规范化。明确将外出界定为省外,即只有投票期间在省外的选民,才可以书面委托投票。同时适当限制同一个人接受委托的人数,将贿选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对于流动票箱的使用,应当明确限定于老弱病残等确实不能到现场进行投票的人。五是在公布选举结果之后,进行离任审计和上任审计。

  2.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增加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针对村民自治司法救济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并且对相关的诉讼程序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解决好村民自治诉讼程序与其他三大诉讼程序如何协调问题,这是决定村民自治司法救济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相关的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村委会选举。凡是对村民选举权利的侵犯都是违法的,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即在村民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这样,无疑加大了对贿选行为的制裁力度,有利于从法律上遏制贿选现象的发生。

  (二)社会综合治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之比较
——兼谈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

阚乃忠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职中经常使用的两种非诉讼法律文书。规范两种文书的制发程序,提高两种文书的制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文书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保证执法规范化和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方面。目前,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在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上也不够准确,存在两种文书混用误用问题。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混用误用,既不严肃又不规范,同时也影响和制约检察文书法律效能的发挥,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就对两种文书的现性质作用、制发依据、适用范围、内容格式作以比较,并就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两种法律文书的区别
1、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不同。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密切配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形式;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起诉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
2、两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不同。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和使用,有着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内部规定。建议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规定和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手册》各业务条线关于制作和使用的内部规定。意见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两种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不同。根据有关规定,建议书主要适用于规定等的九个方面:意见书主要适用于对被不起诉人须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以及民事检察工作中对有错误但尚不需要提请抗诉的案件等两个方面
4、两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同。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107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则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84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
二、规范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的思考
1、两种法律文书提出形式及制作内容。检察建议的提出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检察意见的提出一般是书面形式。鉴于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提出的目的和功效,我认为对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提出,必须明确规定统一规范的使用书面形式,以期引起接受方的足够重视。高检院虽然对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的规定,但对两种文书具体的内容没有细化。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比如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将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的具体检察建议,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信息等内容作为文书内容的要素,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2、完善两种法律文书的审批和备案制度。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的审批签发权。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除送达受建议或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抄送受建议或受意见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质量及严肃性。
3、加强两种法律文书的督促落实。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党组发[2008]57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2008年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推进农业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农业部党组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认真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大力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等各项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总的看,当前农业部的反腐倡廉建设既取得明显成效,又面临和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持之以恒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根据反腐倡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三农”工作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落实《工作规划》提出的任务,扎实推进农业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今后五年的扎实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纠正损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工作进一步取得成效,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农业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重点建立起四个工作体系:一是建立领导有力、组织有序、形式多样、教育有效的拒腐防变教育体系;二是建立措施配套、运行规范、易于操作、管理有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三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体系;四是建立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行业作风规范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寓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建设、管理和改革之中,做到二者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惩防体系逐步完善。

  2.坚持整体推进、惩防并举。紧密结合“三农”工作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力量,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整体推进,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效结合起来,推动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综合效果。

  3.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紧紧抓住农业部系统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的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取得实效。

  4.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农业部系统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巩固已有成果,破解工作难题,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使反腐倡廉建设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更加富有成效。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一)突出教育重点

  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带头宣讲辅导,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坚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反腐倡廉理论作为领导干部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讲党课要把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反腐倡廉教育要定期作专题分析。(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二)丰富教育内容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教育和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单位党组织)

  开展法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尤其要切实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单位党组织、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开展党的作风教育。以党的优良传统、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八个方面良好风气教育为重点,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牢记“两个务必”,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和廉政意识,促进机关和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对新任用干部、新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职谈话时增加廉政教育的内容。对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要加强经常性教育,特别是在干部考察、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出差、出国(境)、开展工作检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之前,都要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发展计划司、财务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三)改进教育方法

  倡导复合式教育。采取个人自学、专题辅导、集中培训、上党课和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既重视集中式教育,又注重自我教育,不断探索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教育途径。部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反腐倡廉教育报告会。(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推进廉政教育进课堂。在干部任职培训、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并保证不少于半天的课时量。组织编写符合农业部干部教育培训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反腐倡廉教材。(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开展电子化教育。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在局域网设立廉政专栏、举报信箱,在电子屏幕宣传廉政内容等,使廉政教育由虚变实。(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信息中心、各单位党组织)

  (四)建立教育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相关制度,使教育工作和教育活动在领导、组织、时间、经费上得到切实保障。建立教育活动质量的考核评价制度,检验教育效果,提高教育质量。反腐倡廉教育要纳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体规划,纳入年终干部考核内容,做到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牵头单位,明确部门责任,整合教育资源;做到经常对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工作考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五)抓好典型教育

  结合部内“两优一先”等评选表彰活动,及时发现身边勤政廉政典型,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踏实做事、勤政廉洁。注意运用发生在部系统违纪违法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和实地参观等活动,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三农”工作实际,根据新时期反腐倡廉形势任务的要求和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确立教育主题,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改造主观世界,提高思想和党性修养,切实解决思想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七)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继续推进文明司局(单位)创建工作。推出一批“廉政文化精品”,出版一批廉政文化建设优秀图书、电子音像制品,组织廉政文化专项活动,开设“廉政文化”专栏。以建廉政书屋等文化活动为载体,继续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工作。(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科技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

  三、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1、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上而下签订责任书,做好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根据工作实际修订农业部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农业部党组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相关指标体系。(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

  2、制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履行监督职责的办法。建立司局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纪委)

  3、贯彻落实中央即将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以及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相关规章,修订制定我部《关于处分违纪党员审批权限的规定》、《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工作程序》、《关于处分违纪党员有关材料呈报、备案和归档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贯彻落实中央即将出台的《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研究制定我部贯彻落实的意见。(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

  5、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我部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

  (二)加强源头防治领域的制度建设

  1、研究制定《农业部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等进行规范。研究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和审后通报制度。研究制定《农业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制定返聘干部联系制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财务司、离退休干部局)

  2、建立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农业部加强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规范》、《农业部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直属单位财政运转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单位:财务司)

  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农业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分类制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四类管理制度,构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制定《农业部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农业部房产管理办法》等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对房地产处置开发行为实施监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制定《农业部关于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所办实体监管的意见》、《农业部关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清理、改制等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构建事业单位办企业全程监管体系。(负责单位:财务司)

  4、加强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审计检查工作细则》。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修改现行的《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惩治措施。(负责单位:财务司)

  5、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近年来的管理实践,研究修订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负责单位:发展计划司)

  6、建立支农惠农政策监督检查办法,将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化;探索建立项目执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及时准确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和反馈机制。(负责单位:财务司、发展计划司)

  (三)加强纠风、执法领域的制度建设

  1、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进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规定,配合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法》出台。(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制定《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渔业局、畜牧业司)

  3、完善农资监管制度体系。加快制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等农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规章,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组织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认定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等办法和制度。(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5、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制定《农业部外事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教育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单位:国际合作司)

  (四)坚持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对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及时检查清理,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部分内容不适合形势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特别要针对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漏洞和产生问题的环节,进行建章立制,逐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加大对已有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办公厅、各单位)

  四、强化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把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列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对照检查的内容。严肃查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及各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编造谣言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2、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不断推动完善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建立目标清晰、稳定增长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责任明确、规范高效的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落实机制。加强对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探索建立农业财政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机制,落实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办公厅、财务司、发展计划司、直属机关党委、各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涉及干部任免和奖惩、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领导、群众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负责单位: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5、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修订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健全上级党委、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自觉接受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党委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农业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定期向党员大会、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6、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追究力度。每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把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监督合力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畅通对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反映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问题的核查工作,在干部提拔任用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再作是否任免的决定。(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电子监察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许可受理、办理、办结、回复等各环节的监控力度。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健全网上投诉举报信息受理、办理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许可方面的专项检查。(负责单位: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管。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办法和配置标准,积极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严格履行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的审批手续,推行单位民主决策,建立科学的论证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制定新的考核办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成农业部国有资产动态监控系统,实现从国有资产的管理、统计、查询、分析一直到决策支持等资产全过程管理。实行重大投资论证制度、重大投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财务司、各有关单位)

  4、加强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查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标方案的批复。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严格评标资格认定。认真做好招标投标举报受理工作,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对采购结果的财务把关,加大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的监管力度。(负责单位: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各单位)

  5、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抓好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工作,以及农机监理和草原监理等执法工作。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执法信息互通平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复议案件和参加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各有关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三) 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作用

  1、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级党组织)

  2、加强群众和民主监督。利用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形式,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定期向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批评和建议。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开展信息公开督查,对应公开未公开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坚持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国农业信息网网上信访的处理。(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

  3、加强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机关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加强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人事劳动司、财务司)

  4、加强和完善巡视工作。拓宽巡视工作信息渠道,适时跟进回访。对巡视中发现的诸如干部选拔任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整改措施要责成有关部门抓落实。运用好巡视工作成果。(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五、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发挥考核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稳步推进竞争上岗工作。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和推荐、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重点加强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重要岗位干部的交流。推进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采取届中、届末考核方式加大考核力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探索将非许可的行政审批纳入综合办公。推动政务公开逐步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过程公开延伸。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强化培训等措施,进一步加快政务运转速率,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单位: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三)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推进和鼓励部属单位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进我部部属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各项工作进程,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推进部门预算的公开透明,逐步探索将预算分配原则、标准、办法和结果向部属预算单位公布,并通报预算安排和测算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继续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负责单位:财务司、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逐步实现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事项全部实施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单位:财务司、各单位)

  (五)推进公务消费制度改革

  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建立农业部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公务卡试点改革,强化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民主监督和财务监督。把领导干部公务消费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推进公务通讯、会议管理、公务用餐和公务用车等后勤管理制度改革。(负责单位:财务司、办公厅、人事劳动司、机关服务局、各单位)

  (六)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和性质,理顺职能,优化结构布局,结合人事、分配、投入、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出台,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各有关单位)

  (七)推进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监管体制改革

  强化对外投资监管,加强对对外投资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构建对外投资评审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督促事业单位加强对所办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切实规范事企资产关系,规范事企资金往来。对于事业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负责单位:财务司、各单位)

  六、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等不正之风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1、加强对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修订完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积极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立筹补结合的农村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继续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继续做好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和不合理限制。(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垦局、渔业局、乡镇企业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在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监管。加强土地承包和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督促和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工作。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破坏草原的违法案件。维护渔民水域滩涂使用权,完善养殖权制度,协调督促各地妥善解决在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和征占用中侵害渔民合法权益问题。加强对重大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畜牧业司、渔业局、办公厅)

  3、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对农资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肃查处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深化农资监管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加强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监管。(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控,加强食用农产品污染物监控,开展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强化对认证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应急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应对和严肃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

  5、对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信访举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问题,在坚决纠正的同时,要对不正之风背后隐藏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严重腐败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对典型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并进行公开曝光。(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有关业务司局)

  (二)进一步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1、加强对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监管机制,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建立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和督查督办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强化对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负责单位:财务司、发展计划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配合抓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严格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建立检查站设立的动态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站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建立检查站考核评价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责单位:兽医局、种植业管理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村级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试点工作。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推动各地进一步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的调研和指导。推进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公开,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4、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健全执法统计报告制度,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种植业管理司、兽医局、渔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科技教育司、畜牧业司)

  5、严格规范评比达标表彰、举办节庆等活动。严格审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规范审批程序、标准、范围,严格审批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行为。(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三)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1、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风行风建设活动。进一步落实《农业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农业部机关作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深入开展建文明窗口、树行业新风等活动。积极宣传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各级农业部门及基层站所的作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单位:办公厅、各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充分利用农业12316服务热线、监督举报箱、开办专栏等多种形式,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办。继续督促地方农业部门把民主评议行风作为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平台,不断增强民主评议的有效性。(负责单位:办公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各业务司局)

  七、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严厉查处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厉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农业投资项目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严肃查处在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二)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结合各单位实际,重点查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图书发行、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推动改革创新,逐步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直属机关纪委)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提高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2、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健全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办理规定,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完善信访督办机制,建立信访重要案件线索统一排查制度,加强对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核查的交办、督办工作,发挥信访举报在惩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单位: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

  3、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加强纪检监察与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与机关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四)继续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深入剖析发生在部系统的典型案例,深刻总结教训,查找制度漏洞,促进建章立制。利用典型案例,通过编发通报、制作专题片、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

  八、建立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办法作为今后五年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进一步健全惩防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的领导机构,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本单位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规划》及本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一把手要真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点案件亲自督办。

  (二)抓好责任落实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担负起全面领导《工作规划》贯彻落实的政治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抓《工作规划》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负责范围内的《工作规划》贯彻落实工作,做到齐抓共管,确保任务落实。

  (三)强化协调配合

  各牵头负责的单位(负责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要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有的还要进行进一步分解,按照协助部门的职责落实相应的任务。协助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具体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与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开展监督检查

  各牵头负责的单位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认真整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向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部党组把各单位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实施办法情况纳入每年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督导工作。要注意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单位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