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8:06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

1998年3月3日,财政部


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2010年08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和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
  (五)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
  (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
  (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
  (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八条 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第十六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
  第十八条 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
  第二十四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关于下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高等学校:


  根据我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管理,我司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制度的建设均起着重要作用。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具体问题较多、广受住院医师关注,望在组织实施中加强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实施情况反馈我司。
附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对象是按照《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要求完成培训

任务,各项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达到《试行办法》中第三条要求的住院医师。

第三条 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是经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厅(局)和部属高等学校。

第四条 申请授权的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1、本地区(学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2、有关的文件、规章和制度;3、按要求填写的《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授权申请表》(附件);

第五条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根据申请授权单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委托有关专家或单位进行

审核后,分期、分批授权;

第六条 经授权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颁发管理实施细则》,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情况报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备案,以便审核。

第七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程序:

(一)由住院医师本人向培训基地(二级学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合格证书登记表》;

(二)培训基地(二级学科)、医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部属高等学校职能部门逐级对住院医师

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者发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属高等学

校为单位统一编号,《合格证书登记表》归入住院医师档案,证书发给住院医师。任何地区和单位自行

印制、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均无效。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主治医师任职资格的依据,及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必

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部属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格证书颁发工作,卫生部科

技教育司对证书颁发的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将给予严肃格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