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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7:21:59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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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17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线路、编码、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汽车。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五条 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客运投资和建设等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投资、建设、经营。提倡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六条 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乘客、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线路专营、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全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并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第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的要求,开辟、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并在实施前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市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实行专营权管理。经营企业从事公共汽车线路营运,必须取得专营权。


  专营权每期不超过八年。


  第十一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企业的线路,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专营权授予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具有合理、可行的营运方案;


  (四)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车辆保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与取得专营权的经营企业签订《专营合同》,并发给专营权证书。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不得转让专营权,不得以带车挂靠、全承包或将专营权化解给他人的方式经营。不得以专营权为条件与他人签订含有偿使用性质的合同。


  在专营权使用期限内,经营企业需要歇业的,应当缴销专营权证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专营权使用期届满后,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专营权。对在专营期内服务、安全、信誉良好,受到乘客普遍欢迎和好评并愿意继续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经营企业,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可给予不超过两年专营期的奖励。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取得专营权后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其专营权。


  第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授予公共汽车客运专营权。对不符合条件的,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线路,应重新确定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进行上岗培训,建立岗位培训考试制度,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第十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已经确定经营企业的线路,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开辟复线。


  第十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企业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奖励、授予、收回线路专营权的依据之一。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组织对经营企业的营运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和具有社会代表性的各界人士参加,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线路专营权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客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专营合同》确定的客运服务标准。


  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组织营运。


  经营企业未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延伸营运线路或中断运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二)服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服务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营运安全;


  (五)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营运服务状态;


  (六)接受乘客的监督,受理乘客的投诉;


  (七)执行政府价格部门核准的客运价格;


  (八)服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应急调派用车;


  (九)服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等所做出的线路调整及对中途站亭等设施的改、迁建指令。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二)车容整洁、车内设施齐备完好;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营运收费标准和线路名称、经营企业名称;


  (四)在规定位置张贴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五)色彩、标志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营运车辆和服务设施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广告的色彩、图案、标志、位置、面积、声响等还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车厢内散发书面广告。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乘务员营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


  (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


  (三)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有效等额票据;


  (四)用普通话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停靠站点名称并提示乘车安全注意事项,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使用;


  (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厢内乘车秩序;


  (六)为老、弱、病、残、孕乘客提供乘车帮助;


  (七)不得故意压速行驶或相互追逐争抢乘客,不得在站点超车,不得在车站上、下乘客后滞留等客;


  (八)不得拒载、甩站、强行拉客,中途逐客;


  (九)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讲脏话;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营运;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 调度员进行营运调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


  (二)按照车辆运营作业计划调度车辆。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则。违反乘车规则,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对其提供服务。


  乘客乘车应当支付车费。乘客不按规定支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规定的乘车票据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第四章 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保修场等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场站建设,必须符合客运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公共汽车场站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应征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意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新区建设或者旧城改造,新建或者扩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枢纽站、航空港和大型商业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居住区等工程时,需要配套建设公共汽车首末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首末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枢纽站、首末站、公用站点,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公用站点,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协商后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


  公共汽车枢纽站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主要路段,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主要道口应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和信号装置。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首末站和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规定。


  公共汽车站桩、站牌、站(点)、停车场等客运服务设施,未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关闭。


  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自建的停车场按约定办。


  第三十四条 禁止损坏公共汽车营运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十五条 禁止公共汽车串线营运;禁止其他机动车在规定时段驶入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停靠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收回专营权,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疏于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造成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处理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解除专营合同,无偿收回其线路专营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解除专营合同,无偿收回其专营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视其情节,减少其专营年限或者收回其专营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遵守服务规范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事实、联系方式。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四十七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对投诉人的投诉不及时处理和答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中所称复线是指总长度百分之七十以上与原线路重复的新线路或者经过原线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讫点与原线路相近的新线路。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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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46 号

  《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6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征信机构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信贷业务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自治区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六条 自治区建立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自治区可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七条 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不得从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当在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及时向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具体提供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目录和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应当查询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从事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应当查询自治区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原则上实行有偿查询服务。但为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除外。
  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被征信人每年可以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免费查询一次自身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工作中知悉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可以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
  (四)基本的财务指标;
  (五)取得的行政许可;
  (六)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七)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盟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内蒙古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者国家、自治区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者获得国家、自治区质量管理奖;
  (四)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记录;
  (五)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盟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初次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或者依法被认定骗税或者偷逃税费的情况;
  (六)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七)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可以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等;
  (二)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三)公共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记录;
  (四)特别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民事赔偿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下列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征集,依法已经公开或者个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一)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
  (二)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和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禁止征集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信贷、借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
  (二)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以欺诈、窃取、给予财物、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信用信息,被征信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征信机构不得与被征信人恶意串通,为其制作虚假信用信息。
  在征集之日已达到或者超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披露期限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不得征集。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保存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的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以及累计查询次数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传输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保证其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网、政务公开网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下列企业信用信息: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成立时间等;
  (二)企业报请审批、核准、登记、认证、年检的结果;
  (三)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四)企业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者裁定、仲裁裁决记录;
  (六)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依法被认定骗税或者偷逃税费的情况。
  征信机构实施前款行为时,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实行平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披露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外的企业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实施前款行为,应当依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并经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未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用于依法履行职责以外的情形。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向被征信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披露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外的信用信息,须经被征信企业的书面授权。
  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3年。企业警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7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企业警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自该信用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出示经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函件,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下列个人信用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身份信息;
  (二)受表彰的记录;
  (三)在信贷、保险、赊购、缴费等信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不良履约记录;
  (四)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
  (五)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受惩戒的记录;
  (六)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特别信息。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个人信用信息:
  (一)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二)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被征信个人要求披露的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征信机构不得披露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个人信用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五)项所列信用信息、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分记录、民事赔偿记录自生成之日计算起已超过7年的;
  (二)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已超过7年的犯罪记录。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虚假行为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恶意举报。经查实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以信息的原始记载为基础,对所采集的信息不得歪曲、篡改使用。
  征信机构应当对其管理的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征信人认为其在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错误或者已经过时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于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于信用信息提供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作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提供人的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征信人。被征信人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时标明被征信人的异议及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按照被征信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的,允许被征信人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
  征信机构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机构在收到被征信人的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作答复的或者与被征信人就异议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被征信人可以申请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对异议信息直接做出审查和处理,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信用信息提供人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失效或者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修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机构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第六章 征信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在征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关于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建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三)组织建立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征信机构执行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征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保密、数据维护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征信机构对被征信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处理和答复情况。
  征信机构应当接受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四条 征信机构发生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向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和披露期限;
  (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方式;
  (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信息处理程序;
  (五)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或者答复。
  第四十七条 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询或者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知悉的信用信息。
  第四十八条 征信机构发生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其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当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市场运作原则进行转让;如无其他征信机构接收其数据库,可以将其信用信息数据库移交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征集本办法禁止征集的信用信息的;
  (二)以欺诈、窃取、给予财物、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披露信用信息的;
  (四)歪曲、篡改信用信息,侵害被征信人合法权益的;
  (五)与被征信人恶意串通,为其制作虚假信用信息的。
  第五十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征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被征信人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信用信息提供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信人,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征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的企业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信用信息的数据集合。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提供人,是指向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提供他人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使用人,是指征信机构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讲提纲》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讲提纲》的通知


2005-04-18

教社政〔2005〕10号


  2005年1月17—18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胡锦涛、李长春、陈至立同志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教育战线掀起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高潮,使高校广大师生员工更加深入全面地学习领会全国会议精神,现将我们根据胡锦涛、李长春、陈至立同志在全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编写的《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讲提纲》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高校可将该《宣讲提纲》发至院系(部、处、室),做到师生员工人手一册,认真组织学习,并将学习情况及时报我部。

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宣讲提纲

  2005年1月17—18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吴官正、李长春、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了会议。胡锦涛、李长春同志作了重要讲话,陈至立同志作大会总结。胡锦涛同志讲话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时代、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阐述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号召全党全社会和高等学校共同努力,把大学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思想深刻,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是全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行动纲领和指导方针,是全面开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局面的强大动力。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我们党站在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全局高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时代高度,继抓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之后针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作出的又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决策,这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政治上的远见卓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大学生的亲切关怀和殷切希望、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学习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李长春、陈至立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会议精神如下:

  一

  会议强调,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这是从党和人民的事业长远发展出发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

  会议指出,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根本问题。正确认识和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高度重视从政治上思想上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培养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任务。明确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代,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一代新人。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是一个关系我国教育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为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了不懈努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人民的事业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进步、充满生机和活力,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我们党成功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源源不断地培养造就了一批又一批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会议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伟大而光荣的任务,又是艰巨而长期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为之不懈奋斗。我们必须把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而培养德才兼备的大学生则是这项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目前,我国包括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在内的在校大学生约有2000万人。他们是未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坚力量,在他们身上寄托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道德品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如何,不仅直接关系现阶段中华民族的素质,而且直接关系未来中华民族的素质。特别是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如何,更是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要使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不仅要大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更要大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修养、掌握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丰富知识和扎实本领的优秀人才,使大学生们能够与时代同步伐、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斗,这对于确保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确保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只有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了,才能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代代相传、长治久安。

  会议总结,近年来我们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重要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我国教育科技事业不断发展,为大学生在思想政治方面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我国当代大学生生活在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胸怀远大理想,勇于自立自强,富于探索精神,乐于接受新生事物,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充满信心。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在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环境中,大学生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受到各种思想文化的影响明显增多。目前,在一部分大学生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思想问题,主要是:有的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有的社会责任感不强、团结协作意识较差,有的艰苦奋斗精神不足、心理素质脆弱,有的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影响较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在当前的国际国内条件下,敌对势力同我们争夺下一代的斗争依然十分尖锐复杂。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向我国大学生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观点、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企图用潜移默化的方式使年轻一代全盘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和政治制度,最终达到他们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目的。我们决不能丧失警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大力提高大学生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同时,下功夫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增强政治鉴别力,有效防范和抵御敌对势力的思想渗透。

  会议分析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还面临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比如,如何更有效地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大学生头脑,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如何广泛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大学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如何针对大学生的思想特点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一些学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这些课程和学科的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如何引导大学生既积极学习和正确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又自觉鉴别和抵御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如何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切实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大学生心坎上;如何引导大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更好地应对人生和社会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如何积极主动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使大学生能够通过现代信息传播渠道接受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如何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于高校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形成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机制;如何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如何组织和协调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等等。这些都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也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主要方面。解决好这些问题,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极为重要。

  会议强调,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要求。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知识丰富、能力胜任、作风优良的党政干部队伍,是涉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大学生是高层次人才和党政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来源。切实把大学生培养好,我们就能够为党政干部队伍源源不断地提供优秀人才。同时,人民群众殷切期望大学能够把他们的子女培养成才,培养成对祖国、对人民、对社会的有用之才。切实把大学生培养好,是我们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亿万家庭最大愿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战略部署上来,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

  会议指出,中发〔2004〕16号文件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这是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会议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四项主要任务,一是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是一个政党治国理政的旗帜,是一个民族奋力前行的向导,也是有志青年奋发向上的动力。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紧紧抓住理想信念教育这个核心,通过持之以恒的教育,切实促进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大学生头脑,使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认真解答大学生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大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提供正确理论指导和强大精神支柱。要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同时,要积极引导大学生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要使所有大学生都明白,党和人民对当代大学生寄予殷切期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大学生去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大学生去奋斗,青春只有在为祖国和人民的真诚奉献中才能更加绚丽多彩,人生只有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事业才能闪闪发光。要教育广大大学生树立理想、坚定信念,自觉地把自己的人生追求同祖国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树立为祖国繁荣富强贡献青春力量的远大志向;珍惜年华,刻苦学习,努力用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武装自己,掌握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真才实学;深入群众,投身实践,切身感受时代脉搏,虚心向人民学习,认真克服自己的弱点和不足,更快更好地成长和成熟起来;磨炼意志、砥砺品格,树立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时刻准备着担当历史重任,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中谱写壮美的青春之歌。

  二是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民族精神教育。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是使各类人才能够坚定不移、百折不挠地为祖国、为人民贡献智慧和力量的重要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要在大学生中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人心凝聚、社会和谐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引导大学生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做到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要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使大学生了解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建立和建设新中国的奋斗中表现出来的革命气概,懂得中国共产党是民族精神的继承者和创造者,要把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既大力弘扬民族优良传统,又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大庆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抗洪精神等革命传统和时代精神,努力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中国革命传统和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深入人心。

  三是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修养,能够自觉遵守道德规范、进行道德自律,是一名合格人才和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越是高层次人才,越应该具备道德自律能力。大学生时期是人生形成自觉道德意识的重要阶段,在这个时期形成的思想道德观念对他们一生影响很大。高校应该把帮助和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修养摆在重要位置。要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大学生学习生活之中,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要加强法制教育和诚信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守信意识,使大学生提高守法守规的自觉性,认识诚实守信的品德是立身之本、做人之道,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讲诚信、讲道德,言必信、行必果。我国人民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孕育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重要精神力量。在这方面,我国经济史、政治史、科学史、哲学史、思想史、文学史、艺术史等都积累了丰富的思想材料。要按古为今用、去粗取精的要求,充分运用它们来熏陶教育大学生。比如,要引导大学生树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理想抱负,培育“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爱国情操,树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崇高志向,养成“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打开厚德载物、达济天下的广阔胸襟,积蕴舍生取义、见义勇为的英雄气概,实践公正无私、戒奢节俭、防微杜渐等修身之道,等等。要通过多种方式,把道德教育搞得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扎实有效。

  四是要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基本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高校教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引导广大大学生既要学会做事,又要学会做人;既要打开视野、丰富知识,又要增长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既要发展记忆力、注意力、观察力、思维力等智力因素,又要发展动机、兴趣、情感、意志和性格等人格因素;既要增添学识才干,又要增进身心健康。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加强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教育,加强集体主义和团结合作精神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在增长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中提升思想政治素养,知行合一,德才并进。

  三

  会议强调,要坚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既要认真坚持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和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重要原则,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在观念、内容、方法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改进创新,不断总结和创造新经验,要在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增强实效性三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是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必须把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办好高校,首要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我国高校办得怎么样?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得怎么样?首先要看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是不是合格,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是不是合格。全国高校都要始终不渝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充分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主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全方位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多方面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为培养和造就一代新人做出贡献。

  二是要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既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引导作用,又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思想政治教育要取得实效,既要加大教育引导的力度,又要激发受教育者的内在动力。要切实加强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这三支队伍建设,特别是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使他们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更大作用。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把优秀大学生吸收到党内来,把党支部建在班上,使学生党支部成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使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充分发挥团组织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把广大学生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竭诚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发挥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积极调动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着力加强班集体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发挥团结学生、组织学生、教育学生的作用;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高度重视学生生活社区、学生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等新型学生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是要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既搞好课堂教育,又注重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要充分发挥课堂教育教学的主导作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理直气壮地讲授马克思主义。要全面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努力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课程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精心组织编写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教材,努力形成以当代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要发挥各门课程的育人功能,深入发掘其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大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要引导大学生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引导大学生走入社会这个思想政治教育的大课堂,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服务社会、勤工助学、择业就业、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新机制,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在自觉广泛的社会实践中熏陶思想感情、充实精神生活、提高道德境界、增长知识才干。要大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

  四是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教育人、引导人,又要关心人、帮助人。大学生处在思想成长阶段,他们的思想不仅容易受到社会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容易受到个人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的影响。因此,他们的一些具体思想问题,有些需要通过提高思想认识来解决,有些则需要通过解决他们所遇到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来解决。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耐心细致,循循善诱,进行疏导、开导、引导,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又要关心人、办实事,以情感人,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成长过程中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要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服务学生,为大学生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改善学习条件,加强就业服务指导,帮助贫困家庭大学生完成学业。针对当代大学生的特点,要注意抓好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工作,促使大学生们形成和保持健康的心理素质。

  五是要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于学校管理之中,建立自律与他律、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思想政治教育要取得成效,不仅本身要加强力度、改进方法,还要充分发挥管理的作用,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照章办事,通过规范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促使学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充分发挥大学生的内在潜能,激发大学生的自律意识,使自律与他律相辅相成。要探索和创新大学生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寻求行之有效的载体。要加强学生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学生管理队伍。

  六是要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坚持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当代大学生接触新事物多,信息面广,思维敏捷,这些特点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探索新途径、研究新方法,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时代感和实效性。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探索和把握大学生思想成长的规律,认真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解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影响大学生思想政治观念形成和发展的关键环节,确定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因势利导,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做到入耳、入脑、入心。要研究大学生的行为特点,探索大学生思想认识与环境变化的内在联系,创新教育方法和手段,确定合适的内容,选择恰当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活动。网络技术等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给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维方式带来了深刻影响。这既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要根据大学生接受信息途径发生的新变化,全面加强校园网建设,善于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把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有机融入其中,开展生动活泼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增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形成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牢牢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四

  会议指出,要抓住中心,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关键是要抓住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以育人为中心,牢固树立“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思想观念,把育人融入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局面。围绕这个中心,突出八个重点,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力争在短期内抓出成效。

  一是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要求。抓好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用科学理论武装大学生的首要问题。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中心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向大学生系统地讲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近现代史和道德与法律,帮助大学生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紧密结合国际局势和时代发展要求,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大学生思想实际,精心编写好针对性和实效性强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要改进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方式,加强教学实践环节,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激发大学生的学习热情,不断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理论素养、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各高校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摆在重要位置,实现锦涛同志提出的力争在几年内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情况有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是要加强形势政策教育。要建立形势政策报告会制度,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形势政策教育。定期编写形势政策教育宣讲提纲,建立形势政策教育资源库,为大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形势政策教育学习材料。一些国家机关和地方党政负责人要带头为大学生作形势报告。学校要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是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教学。哲学社会科学多数学科都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程担负着帮助大学生坚定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的重要职责。哲学社会科学学科有很多是专业学科,更容易引起大学生的兴趣和重视,对大学生思想的影响更直接、更深刻、更长远。在学习借鉴西方哲学社会科学有益成果的过程中,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始终坚持用当代马克思主义统领哲学社会科学教学,既要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又要坚决抵制各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贯穿到哲学社会科学教学活动之中。要精心组织编写全面反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史学、新闻学和文学等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科教材。要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回答大学生普遍关心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努力形成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要建设一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贯中西、理论功底扎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队伍。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确保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的正确导向。

  四是要大力加强师德建设。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成长进步的导师。高校所有课程都具有育人功能,所有教师都负有育人职责。长期以来,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但在新形势下,教师队伍建设也出现了不适应的状况。加强师德建设势在必行,这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要抓住教师职前培养、职后培训、职务聘任等关键环节,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加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以马祖光等先进人物为榜样,引导广大教师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师德传统,结合时代要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崇高目标,严于律己,以德施教,以高尚情操、丰富学识和人格力量影响教育学生。要教育引导教师深入发掘蕴涵在各门课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在知识传授过程中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全面提高师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五是要深入开展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要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国情,体察民情、增长才干。要探索建立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把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考核体系,规定学时和学分,使社会实践制度化、规范化。对于教育实践、军政训练、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实践,学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供保障。对于“三下乡”、“四进社区”、西部支教等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支持。对于社会公益活动、红色旅游等学生自愿参加的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高校要加强引导,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要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在企业、部队、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立相对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六是要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对大学生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有着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具有重要的育人功能。要努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不断满足大学生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大学生提高素质和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要努力加强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优化校园文化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育人氛围。大力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要加强学校宣传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决不给错误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要加强校园网建设,建设一批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于一体的主网站,使校园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的新渠道、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阵地、全面服务大学生的新平台。要综合运用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强校园网络信息管理,有效引导网上舆论,牢牢掌握网上思想政治教育主动权。

  七是要充分发挥高校党团和学生组织的重要作用。高校党团和学生组织体系完整、覆盖面广,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有优势。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以班级、年级为主,切实加强班级、年级党团和学生组织建设。要重视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教育引导优秀大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坚定信念,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目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使其成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要发挥共青团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抓好团支部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竭诚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发挥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是要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职责,其主体是学校各级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他们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要把建设好高素质、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作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中之重。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建设问题。他们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大学生朝夕相处,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影响很大,其作用不可替代。要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的选拔培养那样重视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像关心业务学术骨干的成长那样关心辅导员、班主任的成长。中发〔2004〕16号文件明确要求,院(系)的每个年级都要按适当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各地各高校一定要抓好落实。要组织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人才培养工程,选拔推荐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骨干继续深造。要建立完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在政治上爱护、业务上提高、生活上关心,使他们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大的辅导员、班主任要热爱本职工作,主动学习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方法,深入到大学生之中,加强与大学生的沟通,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会议指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思想政治教育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必须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引导学生与服务学生结合起来,既要教育人引导人,又要关心人帮助人,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要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做好这项工作,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贫困而辍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体现了社会公正,教育公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相关政策,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助学贷款各项措施,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高校要确保收入的一定比例足额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和高校要为贫困家庭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条件。要在全体学生中加强艰苦奋斗、自立自强、勤俭节约教育。在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体现人文关怀。

  二是要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工作,帮助大学生成才立业。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人才强国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广大毕业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高校和社会的稳定。要坚持“面向市场,双向选择,完善服务,加强指导”的就业方针,建设好以政府为依托、提供公共服务的人才和就业市场,使其成为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主渠道。高校要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服务系统,及时了解人才需求情况,准确提供就业信息,积极为大学生就业创造条件。要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目标。特别要激励大学生发扬艰苦奋斗和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三是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满足大学生学习生活合理需求。管理和服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全方位育人的重要环节。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为大学生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了解大学生的愿望要求,关心大学生的冷暖疾苦,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要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从关心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一点一滴做起,从大学生反映的一个一个问题抓起,切实加强大学生宿舍、食堂、澡堂和活动中心的管理,认真解决大学生对学习、伙食、住宿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在科学严格的管理和细致入微的服务中,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学校在后勤改革中,要把后勤社会化管理与学校育人职责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服务的育人功能。

  四是要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大学生面临的学习、生活、情感和就业等压力明显增大,由此产生的心理问题明显增多。心理问题已成为影响大学生健康成长新的重要因素,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工作,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引导大学生掌握心理调节的有效方法,提高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始终保持积极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

  五

  会议要求,一是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上来。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如何,他们能否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关系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增强我国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是事关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战略工程,是事关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基础工程,是事关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工程,是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一定要把中央的精神变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

  二是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既面临难得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国际局势风云变幻,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日趋复杂,西方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与我争夺青年一代的斗争依然十分尖锐。随着我国社会深刻变革,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进一步增强,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今后一个时期既是我国的“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热点难点问题增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任务极为繁重。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对传统教育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极为紧迫。面对国内外形势新变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内容、方法、机制、手段等方面还不够适应,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看到面临的严峻挑战,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

  三是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部署上来。中央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完成好四项任务,即: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要把握好六项原则,即: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要在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导作用的同时,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的五条有效途径,即: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大力建设校园文化,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心理健康咨询和教育,努力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要发挥好三个优势,即:党的政治和组织优势,共青团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学生会、班级、社团在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优势。要构筑好三个方面的保障,即:大力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建设,努力营造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要深刻理解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的总体部署,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

  四是要认真学习中央16号文件和全国工作会议精神。党政机关要带头学,各高校要深入学,逐段逐条地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要对教职员工进行全员培训,在此基础上,要组织好专题研讨班。要重点抓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学习,分期分批地培训高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以及学生骨干。要做到深刻领会,人人明白。

  会议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重大任务,要把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是要切实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任务,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真抓实干,埋头苦干,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要深刻领会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结合实际制订贯彻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加以落实。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就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形势政策教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教材体系建设、大学生社会实践、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师德建设、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等工作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要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研究,经常分析大学生思想状况,及时了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对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的建设和教育教学评估体系。要加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要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办好几件作用大、影响大的实事。

  二是要形成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强大合力。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资源整合起来,使它们充分发挥作用、密切配合。各高校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全体教职员工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工作机制。高校所有教师都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都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自觉承担起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神圣职责。各级宣传、教育等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着重要责任,要按照分工协作的要求,认真担负起各自应尽的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工作。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是要积极营造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学生理想信念的树立、思想品质的培育、道德情操的培养、文明习惯的养成、美好心灵的塑造,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支持,需要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环境,特别是要大力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舆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宣传、理论、新闻、文艺、出版等部门和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弘扬主旋律,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对大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鼓励和支持面向大学生的公益性文化活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坚决取缔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经营性娱乐活动场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切实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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