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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7:19  浏览:8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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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启用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校区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与横琴岛的其他区域隔开管理,具体方式由国务院规定。

二、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口岸南侧,横琴岛环岛东路和十字门水道西岸之间,用地面积为1.0926平方千米。具体界址由国务院确定。

  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该校区土地的用途。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该校区启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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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
(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对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
第九条 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
(一)姓名;
(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三)联系方式;
(四)租赁房屋地址。
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方式报送。
第十条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对收到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租赁房屋集中地区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及时通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采取措施,配合相关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对举报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未规范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四)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7年6月1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中有关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条文的议案,决定对现行《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作如
下修订:
第二条的“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修订为:“公路养护和市政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占用、掘动道路时(日常维修、养护作业除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后再行施工,并共同采取维持交通的措施。公安机关要大力支持
,积极协助,维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掘动道路,须经公路养护或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按市、区管理分工,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核发执照后,按核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要求占用或施工。”修订为:“经批准临时占用、掘动道路的,在核发执照后,按核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要求占用或施工。”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准动工,并由市容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和道路管理部门。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修订为:“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通知公路养护或市政管理部门并口头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准动工。当日不能完工的
,须补领执照。”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设立或变更站点设施的,须报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删去。
第六十五条的“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遇有必须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时,经公安机关提出,由市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撤销。”修订为:“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
,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并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动道路事项。”
以上修订后的条文,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决议不符的,按本决议执行。



198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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