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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防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3:33:01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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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防火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防火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8]3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防火工作,防范过渡安置房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火灾隐患,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过渡安置房安置点应避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有市政供水管网地区,应设置消火栓;无市政供水管网地区,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修建消防水池,并设置相应取水设施;在超过50户的安置点内设置消防值勤点专用房间,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公用厨房的围护墙和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75h,厨房应通风良好,且自然排烟,燃气管道或气罐应有统一管理措施,公用厨房应配置灭火设备。厨房应集中设置,围护墙和隔墙须满足建筑防火材料的要求,宜选用岩棉夹芯板或其它不燃材料。

  三、每个防火单元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包括芯材)进行分隔,且应在外墙与屋面相接处断开。

  四、过渡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电线电缆的敷设要遵守相关的规定,配电箱宜设置在室外并采取防水措施,室内线路应采用明敷穿管布线方式,室内电线及进户线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配电箱、电器插座应直接固定在不燃材料上。

  五、禁止在住房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安置区内使用汽油、稀料等挥发性液体;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内已有电气线路、乱拆乱接电线;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电炉等可能引发明火的电器;照明设备的安装应符合防火等规定;每套安置住房用电严格限制在1kW,杜绝超负荷用电。

  六、消防、供电等公共设施应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巡查检修,注意厨房用火安全,确保消防设施完好,禁止超负荷用电。

  以上要求,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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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实物造型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市容,规范设置,与古城风貌和现代化城市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第五条 西安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市政、市容、文物、园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
第六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户外广告经营者按照公告要求,持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活动。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协商确定受让人。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持租赁合同、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证规定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受让方必须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或者场所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报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设施设计方案批准后六十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建。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广告经营者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
告发布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
(三)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四)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综合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修,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挠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或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0年5月26日

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现将《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要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印发给你们。
今后,在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产权变动中,如遇到此类问题,可按复函中的精神办理。
附件对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以现金增资是否需对合资企业原有资产进行评估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凡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各方在经营中单方以现金增资时,仍属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均应对该合资企业原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因此,你市“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外方用现金单方增资,也应对该公司原有实物资产进
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价值及外方增资的数额重新确定各方股权比例。



199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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