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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3:48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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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8]13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置、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 列入《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通用名称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收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同一品种规格标准制剂在本市内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即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区别GPP(国家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与非GPP制剂定价。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制剂,GPP制剂比非GPP制剂,差价率不超过30%。
《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之外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医疗机构按本办法自行核定价格,并将核定的价格按中药制剂抄送北京中医药学会,化学制剂抄送北京药学会,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定期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医疗机构同一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对于通用名称与已上市药品相同的政府定价制剂,其最高零售价格应按不高于已上市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
第五条 制剂价格核算办法
《北京市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制定;委托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的,应包括税金。计算公式为:
最高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制造成本=材料费+包装费+综合费用
制剂制造成本要按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据实核算。
其中:1.材料费:指制剂投料中的原料、辅料、实际溶媒的合计费用。材料费按医院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据实核算,计算公式为:材料费=处方耗用量×(1+损耗率)×上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
损耗率:中药材最多不超过15%;中药饮片、饮片磨粉最高不超过10%,化学药最高不超过5%,辅助材料最高不超过3%。
2.包装费:指制剂内外使用的各种包装费用。包装费由进货成本加合理损耗构成。计算公式为:包装费=包装材料用量×(1+损耗率)×实际平均进货价格。实际平均进货价格指上年加权平均进货价格。
包装材料损耗率:玻璃制品最高不超过5%,其他材料不超过3%。
3.综合费用:指医疗机构在计算制剂成本时应计入的燃料动力费、水电费、药物检验费、固定资产维护及其他费用等。
综合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主,原则上综合费用占制造成本的比率一般不超过50%。对5元以下的医院制剂,其综合费用可以突破不超过制造成本50%的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但最终价格不得突破8元。
由于药物本身、生产工艺特殊性等原因,综合费用率超过上述作价办法规定的,由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并将评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价格。
第六条 制剂的零售价格按制剂的最小包装计算,尾数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10元以下(含10元)制剂零售价格保留到角;10元以上制剂零售价格保留到元。
第七条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间调剂制剂,调剂价格可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制定,其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价格管理的规定。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加工制剂,其价格管理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政府定价制剂价格的准确、合理,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每年6月30日前应填写《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将本单位配制政府定价制剂的成本及核算的零售价格,按中药制剂和化药制剂分别送至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北京中医药学会和北京药学会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时地核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制剂价格。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制剂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摊费用,虚报价格。制剂销售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医疗机构越权制定制剂价格、虚报定价成本、擅自提高规定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它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



















附件: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零售价格核算表
日期: 金额单位:元
制剂名称 剂型 规格 零售单位 主要适应症:

年生产能力 本年预计销量 上年实际销量 上年全部产品销售额 上年占全部产品销售比重%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项 目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本年比上年单
位金额上升% 一、主要原料及材料
单位金额 占制造成本
的比重% 单位金额 占制造成本
的比重%
一、材料费 名称 计量单位 单耗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其中: 单价 金额 单价 金额
1、原料及主要材料
2、辅料
3、实际溶媒
二、包装费
三、综合费用
其中:
1、燃料动力 小计
2、水电费 二、主要包装材料
3、药物检验费 名称 计量单位 单耗 上年实际 本年预计
4、固定资产维护 单价 金额 单价 金额
5、其它费用
四、制造成本
五、制造成本利润率
六、零售价格 小计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地址: 配制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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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09] 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特别是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工作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推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奖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四个奖项。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先进单位和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履约项目包装先进单位以及在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工作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第一引资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本着“注重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对被考核单位完成招商引资目标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一)目标任务:根据全州招商引资总体情况和增长趋势,结合被考核单位实际,每年年初下达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明确直接利用外资(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内联引资和工业招商引资比例。

(二)考核办法:采取量化考核办法,分值由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1、基本分。完成年初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额度(直接利用外资按当时汇率兑换为人民币),记基本分100分。超额完成任务,每增加10%,加计0.2分;未完成任务,每少10%,扣减0.2分。

2、加分(10分),加分方法如下:

(1)项目基础工作(3分):超额完成州级招商项目开发、包装、发布任务,加记1分;超额完成签约任务,加记1分;签约项目履约率不低于70%,加记1分。

(2)直接利用外资(3分):超额完成直接利用外资任务,加记3分。

(3)工业招商工作(2分):超额完成工业招商任务,加记2分。

(4)引进战略投资者(2分):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著名央企等战略投资者入州实现投资项目落地的,加记2分。

(三)奖励等级及标准:经年终考核验收,按考核总分高低对被考核单位分别进行排名后,在县市(含吉凤经济开发区)中确定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在州直单位中确定4个为先进单位。县市(含吉凤经济开发区)排名虽居前6位和州直排名虽居前4位,但未完成目标管理任务总额的取消该项奖励。

第五条 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对县市和州直单位引进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引进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引进单个公益性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引进单个其他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引进项目的州直单位。

(二)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单个重大招商项目,按每个项目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履约项目奖包装奖。对州直单位(含吉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包装并成功履约的重大招商项目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年初牵头组织项目包装、进入州本级对外发布重大招商项目册子,且30%以上项目成功履约的州直有关单位。

(二)奖励标准:每个重大招商项目按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1万元奖给项目包装单位,2万元奖给项目履约单位。

第七条 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对在重大产业项目引进上有实质性突出贡献的、公认的第一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引进州外资金2000万元以上、资金全部到账和项目全部竣工的单个重大产业项目中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第一位自然人。第一引资人的确认存在争议的,协商解决奖金分配问题。

(二)奖励标准:工业生产性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农业产业化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旅游、商贸物流等其他产业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金来源:对第一引资人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负责筹集兑现。

第八条 所有申请受奖项目需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州外资金,不包括民间融资、银行借贷和其他流动资金。

第九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履约项目包装奖、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必须在奖励年度12月31日前向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州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见附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有效资料。

(二)审批。由州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州政办函〔2008〕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1、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资人奖励申报表(略)

2、湘西自治州引进单个重大招商项目奖申报表(略)

3、2009年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县市、吉凤经济开发区)(略)

4、2009年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州直单位)(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资金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的各种合法资金。但不含以下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二)政府融资借款;



(三)其它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资金;



(四)中央、自治区补助给南宁市的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鼓励专项资金)。



鼓励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市发改委设立鼓励专项资金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首期鼓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根据计划拨款。



鼓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招标、评审等工作。



(二)对一些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补贴。



(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四)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奖励。



(五)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按项目类别包括:



(一)审批制项目。



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核准制项目。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二)、(三)的内容和深度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成后,连同有关附件,报送市发改委。属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市发改委参考评估结果进行审批或核准。属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每年年底前商有关部门提出次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其中包括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和第四条规定的资金需求等内容,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



公开发布信息的媒体一般包括广西和南宁市的主要报刊、网站。



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信息的,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改委报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响应招标的参与者少于三个的,或经过资格预审后投标者不足三名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承担单位。



第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由市发改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



招标的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的阶段性或全部前期工作成果。



2、具有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要求必须出具的附件。



3、应按规定进行评审并附有评估机构的书面评估意见。



4、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其它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确认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能够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2、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经验和业绩;



3、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



4、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



5、项目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其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并且被项目建设采用的,方可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具备项目业主条件,且自筹建设资金的,可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可直接确定为项目业主。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可以参加竞标。在评标办法中采取加分等形式给予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一定的倾斜。加分幅度为2-10个百分点,具体分值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如具备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条件,应邀请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定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如具备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条件,应优先委托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为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



出让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委托中介机构出让、公开拍卖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出让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合同约定的,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同意。



出让应在合同规定或市发改委批准的出让期限内进行。出让期限延长的,须经市发改委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回购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期限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没有合同约定的,一般为2-5年,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由市发改委确定。



回购资金应列入每年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回购所需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定。回购所需资金5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



回购申请批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与申请单位签订回购合同。



回购资金由市发改委从鼓励专项资金中拨付。经回购后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市政府。



第十六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可以申请政府补贴。



申请政府补贴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或关系南宁市长远发展且急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2、已经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3、项目前期经费估算超过200万元。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必须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补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发改委审定。补贴50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从鼓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必须保证政府补贴专款专用,市发改委有权对政府补贴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由政府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回购的,政府补贴的资金应从回购价格中扣减。



第十七条 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政府奖励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要求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



2、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国内外资金、招商引资或推动项目实施等方面起了显著作用。



政府奖励对象包括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按照《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执行,纳入招商引资奖项,不再另行奖励。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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