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评委会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评审办负责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或组织,均可申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在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发放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填写《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征求企业或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查。经评委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初选公示。评委会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以后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审定批准。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省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省财政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要参与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创业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六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参与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漯政办〔200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代表、委员共提出建议和提案363件,其中交市政府系统办理345件,占总件数的95%。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1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各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进一步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在提高工作质量、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切实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采纳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充分利用走访等各种形式,作好汇报解释工作,提高代表、委员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予以解决,限期答复;应该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把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
三、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答复意见的落实兑现。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从交办、督办、答复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各承办单位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在2003年7月底前,将承办的建议、提案分别列表统计,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完成情况;对尚未办理完毕的,要说明原因,报告拟完成时限。市政府办公室将在2003年8月中旬通报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完成情况,对重视办理工作、答复质量高、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办理工作差的单位提出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办理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分别标注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二)承办单位认为批办意见有不妥的,务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将原件返回并说明理由,不得拖压搁置,不得擅自转办其他局(委、办)。(三)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于2003年5月20日前将协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答复应附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代表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五)复文抄送市人大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3份、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3份。(六)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于8月31日前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略)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文格式(略)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