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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5:31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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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2010年第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1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达标车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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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各有关车辆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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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7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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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批).xls
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daoluyunshusi/guanlipindao/guanliwenjian/201007/t20100706_701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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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皮革行业由制革、制鞋、皮具、皮革服装、毛皮及制品等分行业组成,其中制革是皮革行业的基础,对皮革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推动制革行业结构调整,实现制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国制革行业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革行业得到快速发展,生产规模扩大,产量增长,技术进步加快,产品质量提高,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牛皮鞋面革、绵羊皮服装革、猪皮服装革等制革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十一五”期间制革行业步入新一轮发展时期,行业结构调整出现新变化,以产业集群发展为特征的区域经济格局基本形成,科技兴业、绿色制革成为行业发展新理念,污染治理、品牌建设取得新进展,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2008年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788家,从业人员15万人,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成品革产量6.4亿平方米,占全球成品革总产量的20%。

(二)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制革行业发展方式比较粗放,行业结构性矛盾较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国内优质原料皮供应不足。原料皮质量不稳定,优质原料皮供应明显不足,50%仍需进口。

2、制革生产集中度较低。制革生产布局比较分散,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行业规模以下企业约有1000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任务仍然较重。

3、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产品研发基础薄弱,技术研发资金投入不足1%,新技术、新工艺推广较难。

4、行业节水减排任务艰巨。制革行业水重复利用率仅为5%左右,年废水排放量约1.2亿吨,部分企业污染物排放仍存在超标现象。

5、自主品牌在国际市场占有率偏低。我国皮革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中高档产品市场占有率偏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产品较少。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发展绿色制革行业。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改善产业布局,加强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品优化升级,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工农业相互促进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把我国制革行业综合竞争力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四)基本原则

调整行业结构,改善产业布局。加快制革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自主创新,优化产品结构。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自主创新,大力支持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统筹环境资源,实现协调发展。推进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广清洁化生产,加强污染治理,减少制革污染排放。

健全发展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以工农联合为基础、关联产业相互促进的协调发展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任务和目标

(五)立足国内畜牧业发展挖掘我国原料皮资源潜力

提高国内畜牧业水平,优化畜禽品种,推广科学养殖,集中屠宰,改善原料皮质量,提高开剥率,增加原料皮供给数量;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广企业和农户共建畜禽基地模式,加强对畜禽分散养殖户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加强原料皮收购、防腐、销售管理,规范原料皮市场运营机制。

(六)调整产业布局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加快东部、中西部和东北三个皮革生产区域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合理规划区域布局,促进制革产业梯度转移;在全国培育5-8个承接转移的制革集中生产区,统一规划、集中制革、统一治污;鼓励制革企业进入产业定位适当、污水治理条件完善的工业园区,单独建设的制革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七)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能力

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规范制革集聚区和制革企业发展。依法取缔违法违规小制革,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严格限制投资新建年加工10万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淘汰落后技术和能力,到2011年,淘汰落后制革产能3000万标张;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杜绝新增落后生产能力,防止落后生产能力变相转移。

(八)加快自主创新着力培育自主品牌

增强行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能力,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政府扶持的技术创新体系;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制革产业,推动制革行业“两化融合”;健全标准体系,完善产品标准,促进制革标准与国际接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推进以“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为载体的品牌培育工作,创建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九)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推进制革机械、皮革化工等配套行业的快速发展,优化提升制革技术,丰富花色品种,提高产品附加值;在稳定鞋面革、服装革和包袋革需求的基础上,提高家具革和汽车坐垫革的比重,到2011年使其达到20%;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到2011年高档成品革占16%,中档成品革占50%,适应不同消费层次的需要。

(十)大力推进节水降耗减少制革污染排放

进一步强化行业环保措施,加大对清洁化制革技术、末端污染治理技术以及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的研发和推广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利用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制革企业和接受制革废水的各类公共污水处理单位,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安全处置。到2011年,制革行业循环用水的企业数量达到50%,与2007年相比,制革单位耗水量降低10%,COD排放降低10%,水循环利用率提高10%。

(十一)确保安全生产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新建或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企业要严格履行社会责任。

四、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畜牧业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原料皮供应

促进畜牧业规模化养殖,完善基础设施;扩大对畜牧业发展的财政和金融支持;鼓励大力发展畜牧产业,建立畜禽养殖基地,扶持品种改良,提高原料皮质量;发展订单畜牧业,集中屠宰,稳定国内原料皮供给;鼓励开展原料皮深加工,在国内畜牧业还不能满足制革用中高档原料皮期间,继续稳定加工贸易等政策措施。

(十三)支持承接转移的制革集中生产区建设 创建行业发展新模式

承接转移的制革集中生产区应统筹规划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建设和发展应符合《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做好承接转移示范基地的建设并在行业推广;扶持制革集中生产区建立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积极争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促进污水处理系统的升级;对进入制革区的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四)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杜绝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完善制革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环保、土地、信贷、工商等相关政策与产业政策相互衔接配合,切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落实《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部门要尽快颁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科学规范制革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加大对行业污染治理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污染排放违规行为。

(十五)推动技术改造完善自主创新环境

把技术改造作为制革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支持并推广一批制革清洁化生产、节水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技术改造、节能节水、技术进步及研发费用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十六)鼓励企业参与“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认定 提升品牌影响力

在“真皮标志”证明商标认证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推广“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制革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皮革制品品牌影响力;鼓励制革企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认定工作,有关部门要给予取得“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认定的企业在信贷、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十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标准制定、贸易促进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制革行业经济运行及预测预警信息平台,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引导企业加强自律。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特点和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制革行业结构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1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所有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项目、应用系统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等项目。

  第三条 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评审、资金平衡、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坚持资源整合、共建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

  (二)属于公共财政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四)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时间要求向市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申报;

  (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信息化专项资金、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申请使用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办每年定期受理;对申请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化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

  第九条 对单位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按照下列原则共同审核:

  (一)对于符合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列入信息化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二)对于部门系统内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三)对于单位内部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平衡。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与有关规划的符合情况;

  (二)项目与需求的符合情况;

  (三)项目建设依据的充分性;

  (四)项目建设的紧迫性和效益;

  (五)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

  (六)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情况;

  (七)项目利用存量资源以及本市公共性平台的情况;

  (八)技术方案的合理性;

  (九)资金估算的合理性;

  (十)以往信息化项目的建设、验收、审计和绩效评估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对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按照评审结果分别处理。

  对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经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准汇总,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报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按照财政预算编报程序共同确定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对申请使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经信息办组织评审提出意见后确需实施的,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中进行安排。

  对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经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由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安排项目经费。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确定的预算进行实施,超出预算部分须重新评审。

  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申报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列入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并根据核准的预算进行实施。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协议的要求,开展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各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安全、信息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批准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签订的管理协议要求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六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进行项目总结,出具项目决算资料,并将完成情况和决算资料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

  对已经建成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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