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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5:04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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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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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手足口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儿童福利机构手足口病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日,我国部分地区暴发手足口病疫情,给儿童尤其是学龄前儿童的生存环境和健康状况带来严重威胁。儿童福利机构是集中养育孤儿、弃婴的场所,也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区域,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孤儿、弃婴健康成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对孤儿、弃婴的监护义务,是各级儿童福利机构的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做好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与卫生等相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二、科学预防,消除隐患。手足口病是一种常见传染病,学龄前儿童是主要感染对象,病毒可通过成人传染。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专项预防和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危险降到最低。要


  对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寄养家庭普及相关知识,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确保儿童、保育员、寄养家庭成员的个人卫生和饮食安全。要对儿童抚育的环境和接触的物品进行有效消毒和检查,阻断可能的传染源。手足口病发病高峰主要在春末夏初,最近,如无紧急工作需要,儿童福利机构尽量不要接待人员来访或单位参观。


  三、规范管理,提升应急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程序,落实责任。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升处理重大卫生、安全问题的应急水平。要加强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和疾病防治机构报告,并抄送上级民政部门,妥善处理。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增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


  

民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会议精神判案是法院规避压力之举

杨涛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民事判决,却因为松原市政法委的介入,发生了变化。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根据“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了中止对该判决执行的裁定。(《中国青年报》5月28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等都不具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能引用其为裁判依据,这是极为浅显的道理,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在裁定书引用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为裁定的依据,想必其中的问题绝不是我们想像之简单。
笔者也曾在实践中见到过类似事情。某市人大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地检察机关在对一涉黑组织起诉时,没有任何依据就对该组织的一名成员取保候审,致使其逃跑不能归案接受审判。但是检察机关却振振有词说,这是依据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作出的决定,并拿出当年的起诉书,起诉书上附录上赫然注明“根据市委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已对某某取保候审”。对如此哭笑不得的起诉书,人大的板子还真不知道打在那里是好?
党的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机关,主要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在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具体业务上政法委并不能代替政法部门行使职能,政法委也不是法院之上的“终审法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例外。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等等复杂的原因,政法委僭越职权,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干涉政法部门行使职能的事件屡屡发生。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处于地方的管理之下,对于政法委的越权之举是敢怒不敢违。
因此,无论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笔者所说的某市检察院,他们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上标明“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其实都是规避压力的一种方法。一方面,他们要屈从于政法委的压力作出违心的裁判或决定;另一方面,他们又要暗示裁判或决定来自案外的压力,以此躲避公众的责难和日后的检查。这是法院的裁判或检察院的决定出现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的实质,否则,如果他们自身认同会议纪要精神且在清楚知道政法委的会议纪要精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理解去说理,何必多此一举搬出政法委会议纪要。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在公众纷纷对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进行责问之时,笔者还是给予相当的理解。因为,比起其他法院在实质上是依据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判案却语焉不详的情形,敢于点明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客观上让公众明白了判决背后其实有其他的因素,舆论监督也因此有的放矢。这不,“记者即将结束采访时,松原市市委书记杨绍明和市委秘书长王绍俭表示,市委对此案非常重视,将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对该案予以执行解决。 ”
然而,无论如何,即使法院有千万条理由,屈从于外来压力办案,仍然是法院的渎职与失职。因为,法院不能抵挡的压力,当事人更加无法抵挡。何况,对于法院以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判案,政法委也完全可以用各种理由推诿,当事人并无有效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不能指望法院来伸张正义还能指望谁呢?所以,我们在呼吁尽快改革法院的体制的同时,也要求法院在现行的体制下多多为当事人考虑,敢于面对压力、承受压力,而不是一味地选择规避压力,这才是法院真正实践“司法为民”的体现。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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