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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58:22  浏览:8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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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21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等级特急 吉政办明电〔2009〕63号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

项目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14日

利用省级投融资平台进行项目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投资拉动战略,推动政府投资管理创新,实现政府投资的集聚和放大效应,有效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功能,规范其项目投资管理及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投融资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按 《公司法》规定,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承担省内重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水务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第三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补助我省的基本建设资金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国债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含地方政府债券补助投资部分)基本建设及相关产业项目的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投资分为经营性项目投资和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两种形式。经营性项目投资是指对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来源中明确由省政府承担的投资,由相关平台作为出资人代表,以股权投资形式进行运作。非经营性投资是指对未实行资本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对由省政府承担并能够形成有效资产的投资,由相关平台进行运作。

第五条 由平台运作实施的项目,需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和资金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初步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履行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程序。

第六条 经省政府批准确定由平台进行投资的项目,属于新建经营性项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相关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属于续建经营性项目,因项目资本构成已经明确,需通过增资扩股来实现平台注资,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平台与项目法人按商业化原则协商运作;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在上报资金申请或下达投资计划中予以明确。所有由平台进行运作的项目投资,投资计划和资金指标都要下达给相关平台,由平台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 由平台实施投资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支线机场、合资铁路、市政设施、重大民生工程、能源、水利、农业、矿业、生态环境等行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所形成的项目资产,要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项目投资,按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股权确认手续,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和责任;对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移交项目法人使用的同时,履行产权归属确认手续,并享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根据具体投资情况,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

第九条 平台接到省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 平台对股权投资、资金拨付及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要按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平台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成长情况,并择机通过转让等方式予以变现,所取得的各项投资收益,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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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补充核定钢材等五种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补充核定钢材等五种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本部各直属公司,各进出口商会:
根据《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函〔1994〕49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已以〔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和〔1996〕外经贸管发第286号文件公布了两批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的经营公司名单
,对保证各地大宗重要商品的进口和维护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现根据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地方进口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前的实际需要,外经贸部补充核定了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腈纶五种进口商品的经营公司名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请按〔1995〕外经贸
管发第206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补充核定部门经营公司名单
橡胶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
钢材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广东核电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东北金城实业总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木材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东北金城实业总公司
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胶合板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腈纶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
中国康力克进出口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补充核定地方经营公司名单
橡胶
湖南京湘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物资对外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对外贸易公司
天津市橡胶工业总公司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内蒙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集团)总公司
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
钢材
上海物资(集团)公司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工商进出口公司
广东物资集团公司
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集团)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张家港市对外贸易公司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天津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木材
黑龙江省供销合作对外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工商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湖南三湘进出口公司
浙江富春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
内蒙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集团)总公司
合肥市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延边金利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林业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进出口公司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胶合板
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
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土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富春公司
内蒙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集团)总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京湘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土产蓄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林业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西藏紫云商贸有限公司
腈纶
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九达纺织集团公司
合肥市进出口公司
天津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集团)总公司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1998年4月6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属于:
(1)在国内、省内本行业先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获得第三条(-)、(二)、(三)款的应用成果项目,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三千元
二 荣誉证书 二千元
三 荣誉证书 一千元
第五条 获得第三条(四)款的理论成果项目,按其学术水平、实用价值大小分为二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六百元
二 荣誉证书 四百元
第六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别奖,给以重奖。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报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初审。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有关单位共同提出申请,主持单位报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初审。
(三)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民用或军民兼用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报省国防科工办初审。
(四)中央各部门驻山西的单位完成的直接为山西省服务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完成单位负责初审。
初审单位对一、二等奖项目提出建议,报省科委审批,三等奖项目由各初审单位评定,报省科委备案。
第八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审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特别奖项目。
第九条 凡申报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均需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交纳三十元(其中十元交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二十元交省科委),个人申报交纳十元(其中五元交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五元交省科委)。
第十条 奖金
(一)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别奖和一、二等奖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各地、市批准的由批准地区地方财政中支付,省直厅、局批准的由事业费中支付或从项目本身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发给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不得搞平均主义,对做出主要贡献或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奖金的项目又被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为高一级的奖励项目,则上一级只发给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定获奖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情况,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期满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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