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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29:31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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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府办〔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进一步细化基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编制和安排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我市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具体安排。每年10月20日前,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将下一年度省预计下达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通报给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作为该局编制全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根据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一般建设项目,是指考虑到我市部分地区安排计划指标的项目较少,当地确需建设的社会民生项目,以及经营性用地项目和“三旧”改造项目。

第四条 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原则是“总量控制、有保有压、执行台账、统筹使用、确保开工”。具体是:

(一)总量控制原则。在确保全市基本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均衡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的同时,优先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严格执行省下达我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按比例控制, 实现全市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用地量与省下达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总量平衡。

(二)有保有压原则。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优先保障社会民生、现代产业、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用地,禁止“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

(三)执行台账原则。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应按照申报的建设计划建立台账,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严格按照台账分配,原则上只安排本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用地指标,后续年度所需用地指标在相应年度安排,单个建设项目年度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台账。

(四)统筹使用原则。即实行省下达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全市统筹使用,不予分解到各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政策。

(五)确保动工原则。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应统筹考虑续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争取优质项目都能及时开工建设。



第二章 分配比例



第五条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比例。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是按照项目规模、投资强度、节能减排、税收贡献率以及建设进度、轻重缓急程度等标准和要求,对当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安排一定比例的配比。具体分配比例为:

(一)重点建设项目占70%(其中:工业项目占60%,其他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占40%);

(二)一般建设项目占20%。其中:经营性项目占10%,一般民生项目占5%,“三旧”改造项目占5%。

(三)全市机动项目占10%。

前述(一)、(二)类项目未使用完的剩余指标划归市机动项目使用。

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待建设条件成熟后转为重点建设项目,可申报纳入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比例将按照当年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适时调整。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定期组织申报。

(一)由市发改局、市国土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联合向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印发申报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的通知。

(二)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的组织申报。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0日,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申报,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市发改局;一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市国土局。

(三)园区及市直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的组织申报。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0日,由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编制本园区、本部门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市发改局;一般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市国土局。

(四)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和市直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时间上报用地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审核编制



第七条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的审核编制。

(一)由市发改局按照“结构调整、区域协调、产业类型、项目规模”和“促新开工、稳续建、保竣工”的要求,根据建设进度、轻重缓急程度等标准,对各县(市、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按行业分为七类:即社会民生、现代产业、交通运输、能源保障、现代水利、生态旅游、文化教育,并初步排序,编制《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初步分配计划》。市国土局编制《清远市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

(二)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国土局根据《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初步分配计划》编制《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征求意见稿),按行业分别征求市经信、规划、交通、代建、旅游、外经贸、教育、卫生等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市直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节能减排、税收贡献率、投资强度及社会民生建设等行业政策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重点建设项目按行业分类进行情况核实、筛选,提出排序意见,并将书面材料报送市发改局、市国土局。



第五章 计划上报



第八条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上报。

由市发改局会市国土局综合梳理吸纳市直相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情况核实、筛选、排序的反馈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并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清远市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由市国土局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计划执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清远市用地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确定《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和《清远市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分配计划确定后,由市国土局组织实施,并将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指标分配完成情况通报市发改局。

第十条 根据省下达我市当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总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分配使用,把有限的计划指标用好用足。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重中选优的排序方式管理,排序靠前的项目和用地报批材料完善的项目优先安排计划指标,项目未能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的由排序靠后的项目自动补上,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每年 9月30日前将当年计划指标使用完毕。

第十一条 由市国土局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手续,对已列入《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和《清远市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的项目,要求在计划审定后三个月内完成用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并上报市国土局。

第十二条 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重新调整。

(一)每年10月1日后,由市国土局结合当年计划指标使用效率、全市基本建设项目需求等因素,将未使用的指标收回。

(二)由市发改局会市国土局将收回的剩余计划指标和省追加的计划指标数量,对全市当年计划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进行重新梳理排序,编制《清远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调整方案》报请清远市用地审批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省立项的建设项目,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其他由省专项安排指标的项目,涉及的年度计划指标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尽量不占用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直相关项目用地单位每季度将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报送市国土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会市发改局将不定期对全市的年度土地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予以通报。对提供虚假信息或对占地不开工项目不予纠正及工作不配合的将核减项目所在地区(部门)年度土地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由市国土局会市发改局组织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指标分配计划执行情况和用地报批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清远市基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流程图

2.201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申报表

3.201 年度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申报表

4.申请201 年清远市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情况表

http://www.gdqy.gov.cn/info/16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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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情况和有关信息,以便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所需响应行动,尽可能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应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核应急主管部门)以及核应急响应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关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的通告、报告和信息通报(以下简称核应急通告、报告和通报)。

  第三条 核电厂进入核事故应急状态(含应急待命状态)后,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应及时向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和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发出核应急通告、报告,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发出核应急通告、报告。对核应急通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分别见第八条和第九条。

  第四条 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可能或实际影响的范围与程度,及时向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提出防护行动建议,并抄报国家核应急办。

  第五条 国家核应急办接到核应急通告、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由非通告、报告或通报渠道得到核应急信息的部门,应立即将所得到的信息通报国家核应急办,以便核实情况和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 接收核应急通告、报告或通报的部门收到通告、报告或通报后,应立即给以回复,确认已经收到通告、报告或通报。

  第七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应急办应指定核应急通告、报告或通报的联络点(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访问地址),并向各自的应通告、报告或通报的部门书面备案;书面备案的频度不少于每年两次,若有变化应随时备案。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的核应急联络点应按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频度进行通告、报告通信测试。

  第八条 对核应急通告的具体要求是: (一)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应在宣布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或以上应急状态后15分钟内用电话和传真发出核应急通告。通告的格式与内容见本报告制度附件A的A0; (二) 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的核应急通告后15分钟内用电话和传真发出核应急通告。通告的格式与内容见本报告制度附件B的B0。

  第九条 核应急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恢复期报告和总结报告四类,对这些报告的具体要求是: (一) 初始报告和后续报告 (1)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应在宣布核电厂进入厂房应急或以上应急状态后45分钟内用传真发出初始报告;之后,每隔1小时用传真发一次后续报告。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见本报告制度附件A的A1。 (2) 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的核应急通告后45分钟内用传真发出初始报告;之后,每隔1小时用传真发一次后续报告。报告的格式与内容见本报告制度附件B的B1。 (3) 应急状态升级时,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立即用传真发出后续报告;之后,每隔1小时用传真发一次后续报告。 (4) 核事故得到控制后,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可每隔4小时用传真发一次后续报告,直至应急状态终止。 (二) 恢复期报告 核电厂应急状态终止并进入恢复期后,在最初数日,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每隔24小时用传真书面报告一次;以后根据恢复情况,可将报告的间隔时间陆续延长。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的恢复期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分别见本报告制度附件A的A2和附件B的B2。 (三) 总结报告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在核电厂应急状态终止后一个月内以行文方式提交书面核应急总结报告,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分别见本报告制度附件A的A3和附件B的B3。

  第十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核应急办规定的时间内,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它们之间及它们各自与国家核应急办之间建立起加密数据通信网络,实现以网络信息交换方式进行的核应急通告、报告及核应急信息的传递,与电话、传真通告、报告方式并用。

  第十一条 核电厂运行工况下的重大事件、停堆换料或检修,营运单位在按照有关运行报告制度进行报告的同时,应抄报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以便于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了解核电厂运行状况。但此类信息仅限于在国家核应急办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内使用。

  第十二条 本报告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报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组织)核应急通告、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附件B省核应急主管部门核应急通告、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对阅卷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并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以下简称成绩核查)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的核查。该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成绩核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表)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向地方考办缴纳成绩核查费每科100元;地方考办应于发布成绩后45日内将成绩核查申请表汇总上报全国考办;全国考办收到汇总申请后60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办转告考生本人。
三、成绩核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且直接关系到考生切身利益的服务性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有效实施,规范核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请全国考办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工作规程》,各级考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成绩核查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各有关条款和全国考办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工作规程》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和程序,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为考生提供周到、细致满意的服务,高质量地完成成绩核查工作。
本试行办法由全国考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01年12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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