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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23:31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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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南通市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市信息办 市财政局 2011年11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组织实施,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公共信息平台、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保障、信息资源应用项目,包括新建、升级及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集约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明确保密义务。

  第六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的日常管理,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的论证、审核、验收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要求;

  (二)属于公共财政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四)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五)市信息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和审核,具体程序为:

  (一)市信息办、市财政局专题部署,组织申报下年度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计划。

  (二)项目需求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初步论证意见及组织实施计划,向市信息办提出申报;项目需求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三)市信息办、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

  (四)市财政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投资估算及概算进行预算审核,项目预算审核实行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管理程序。

  (五)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情况反馈市信息办。

  预算执行中因情况特殊确需在本年度内追加安排信息化项目预算的,参照上述审核程序办理。

  第九条 列入年度单位部门预算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协议。市财政局下达政府采购指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信息安全、信息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批复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签订的管理协议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需求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市信息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市信息办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开展项目运行和效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信息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信息办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性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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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3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985年11月22日的决定:
一、任命陈俊生为国务院秘书长。
免去田纪云兼任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
二、任命叶如棠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免去芮杏文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职务。
三、免去周建南的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11月22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基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基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基金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长沙市基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基金的监管,明确基金监管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征管范围的政府性基金、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金及政策性征收的专款资金(含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资金等)均属本办法监管范围。

第三条 各类基金(专款资金)遵循全面监管、依法监管、分类管理、报批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长沙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基金(专款资金)分管副市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第五条 长沙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对全市各类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基金管理机构)实行总体领导。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基金管理机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委托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机构负责人,明确领导管理机构的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长沙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各类基金(专款资金)的宏观管理、审议我市基金征管重大事项,总体协调、研究和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长沙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督查基金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制订并下达基金监管工作目标责任,负责定期汇总全市基金报表和实行动态监管,负责全市各类基金的年度目标考核,负责民间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的审核汇总,召开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对区、县(市)基金监管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市监察局对全市基金监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基金监管不作为的责任人或违规违纪现象予以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全市各类基金(专款资金)进行综合管理,对全市各类基金(专款资金)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签订和考核年度基金管理工作目标,并负责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十条 市审计局对全市政府性基金、专款资金及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实行年度审计和绩效审计,并向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报告审计情况。

第四章 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各基金管理机构应明确相应工作职责,依法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市基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各基金征收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要分清执行和决策两个层次的关系,各征管单位(中心)为执行层,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越位代替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擅自减免或以收抵支。 

第十三条 各基金征收单位应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并应制定具体征收办法,报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对非政策性因素而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由基金管理机构和市监察局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资金的总预、决算,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基金预算外使用项目或征收中的减免,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各基金管理机构还应报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各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范围的决策和审批权,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重大事项要事先向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如实报告,主要包括:年度资金收支预算和执行情况;余额存量情况的重大变动等事项;社保基金支出户单笔资金支出3000万元以上、维修资金单笔支出100万以上的;存量资金按规定可对外投资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事项后对异常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必要时应上报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严格各类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各征管部门对编制的基金预、决算应实行内部联审制度,并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据。

第十八条 严格基金的项目投放管理。按规定可用基金支持项目的,单笔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基金要公开招投标选定项目。各类基金(专款资金)的使用结果要实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严格基金的账户管理。各基金征收单位,原则上一个基金限开一个银行账户,但根据使用要求可以在一个银行账户下开设若干分户。各征管单位不得擅自开户,需新开户(含过渡户)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联合批准,并报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存款,在依法选择银行时,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条 严格基金的票据管理。基金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不得打白条和用其他票据替代,并做到票款同步。

第二十一条 严格基金的余额管理。政府性基金、专款资金及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保基金应严格存量管理,不得违规拆借周转、挪用、截留资金,余额存储报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基金增值收益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和使用审批程序并报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账,基金(专款资金)变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按季向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专款资金)收、支季报,按年报送基金(专款资金)预、决算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类基金监督采取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年初余额在10亿元以上或年度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大额基金、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基金采取重点监督,其余基金采取一般监督。每年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作的全过程进行一次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资金预算外支出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财政、审计及相关责任人忠实履行职责情况,对监管不作为的责任人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基金目标管理纳入各征管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搭建基金监管平台,实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与基金(专款资金)征管部门的信息联网,设置资金网上审批权限和资金异动自动报警功能,完善资金网上审批流程,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年度收支执行情况,并与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信息联网,实现基金的动态、长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对基金征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基金征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类基金(专款资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决策失误或管理失职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市依法监管的民间类基金,市财政、民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严格规范民间基金的募集与支出使用管理,科学管理余额,控制基金风险,合理使用。

(一)民间基金收支与基金会人员经费分开核算管理。其中社会捐赠和募集款项不纳入财政管理,单列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征募机构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设账户。属于财政拨款的基金会,其运行经费(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二)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及收益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拓宽捐赠救助渠道。科学选择援助项目,创新救助亮点,扩大社会效益,建立捐赠救助项目长效投入机制。每年年底,由市民政局向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报告民间基金的监管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区、县(市)基金监管。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基金监管机构,并按照长沙市各类基金(专款资金)的管理要求制定管理办法。市基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区、县(市)基金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长沙市基金监管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0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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