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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27:14  浏览:8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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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暨开展2001年度科技创新奖评比

广发技字[2001]765号

2001年度科技创新奖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请各推荐单位按照办法要求积极推荐本单位的科技创新项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影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影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由科技司归口管理。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组织评奖工作,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科技司科技处。
第五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主任由科技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科技司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常委中遴选,报总局审批确定。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
第八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 获得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奖状、证书。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参加总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比。
第十七条 申报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局直属单位 (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20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本年度广播影视总局科技创新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
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见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
1、召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
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复审: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整理评审结果,报送总局科技司复审。
(四) 终审:复审结果报送总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 公告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行业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二条 对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经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总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并退还总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
附件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九、附件目录
1、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
2、应用证明
3、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或查新报告
4、其他证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制

附件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45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规格大小应与推荐书一致。装订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编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应当准确、简明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项目中文名称的英译文,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主要完成单位》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并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推荐单位》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局直属单位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在“可”或“否”上划“∨”。
《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应填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学科(专业)分类》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学科(专业)分类代码》填写。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推荐项目所属行业在相应字母上划“∨”。 国家标准《GB 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16个门类:(A)农、林、牧、渔业;(B)采掘业;(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G)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I)金融、保险业;(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L)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M)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N)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O)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P)其它行业。
《任务来源》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国际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项目;
F.其他单位委托:指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基金)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指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项目详细内容
《项目详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规定的栏目内容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l、《立项背景》应当引用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文献,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立项目的。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科学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据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一般不应采取“见**附件”的表达形式。
本栏目根据科学技术项目的特点叙述。
(l)总体思路。
应简要阐述针对立项目的,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立法、新方法,来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创造出什么样的新成果。
(2)技术方案与创新成果。
应详细阐述具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步骤,应用了哪些理论、技术和方法,在研究开发、推广及产业化过程中,攻克了哪些关键技术,在技术上有哪些创新,取得了哪些创新成果。
(3)实施效果。
应简要阐述该项成果的转化程度,应用范围及推广情况。
①技术开发类项目应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行业技术跨越的促进作用。
②社会公益类项目应突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上的创新,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对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
③重大工程类项目应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
3、《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的填写,是推荐项目和推荐书的核心部分,也是审查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发现、发明及创新点”是项目详细内容在创新性方面的归纳与提练,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无须用抽象形容词。每个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的提出须是相对独立存在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的创新点是指:在研究、开发、推广以及产业化中做出的创造性贡献和解决的关键技术。
4、《保密要点》是指推荐项目的详细科学技术内容中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
5、《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应就推荐项目的总体科学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同当前的国内外先进的同类研究和同类技术用数据或图表方式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叙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6、《应用情况》应就推荐项目的应用、推广情况及预期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7、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
《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栏中填写的数字应以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并必须切实反映由于采用该项目后在推荐前三年所取得的新增直接效益。
“经济效益额的计算依据”应就生产或应用该项目后产生的直接累计净增效益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作出简要说明,并具体列出本表所填各项效益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
“社会效益”是指推荐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应扼要地做出说明。
四、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应包括推荐项目中所含的全部专利申请情况及已获得的国内外专利。
五、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是核实完成人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
“创造性贡献”一栏应如实地写明该完成人对本项目独立做出的创造性贡献,并与《发现、发明及创新点》栏中的内容相对应。
六、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是核实主要完成单位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准确无误,并在单位名称栏内加盖完成单位公章。
“主要贡献”一栏应如实地写明该完成单位对本项目做出的主要贡献。
七、推荐、评审意见
《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填写,内容包括:根据项目创造性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写明推荐理由和结论性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八、附件
附件是推荐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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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人口计生委制订的《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

一、设奖宗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增强人口意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新焦作、实现奋力走在中原崛起前列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焦发〔2007〕1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焦作人口奖,以表彰和奖励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人口意识,更加重视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设奖原则
(一)焦作人口奖为常设的个人荣誉奖;
(二)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6名;
(三)每人只能获奖1次,并限于1个奖项;
(四)设奖分类:工作奖、科学技术奖、荣誉奖;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奖,无合适人选可空缺,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授奖范围
(一)工作奖。
1.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口计生工作者;
2.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3.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促进本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卓有功绩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科学技术奖。
1.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究人员;
2.在生育调节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新或改进,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人员;
3.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三)荣誉奖。
1.曾对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现已不担任公职的社会著名人士;
2.长期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有重大贡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员;
3.向焦作人口计生事业捐献巨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四、具体条件
推荐的首届焦作人口奖候选人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奖。
1.所推荐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口计生工作者,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年限需在5年以上。
2.所推荐的市县级以下(含市县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其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时间须满5年以上,其中推荐的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其分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在全市处于先进位次,并在全市、全省具有较好影响;推荐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该县(市)区须是省级以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或连续五年保持焦作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二)科学技术奖。
所推荐的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人选,其研究成果须获得省市级或国家部委科技进步(科学研究)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
(三)荣誉奖。
所推荐的向焦作人口计生事业捐献巨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其捐资额应在10万元以上。
五、组织方式
焦作人口奖的具体组织评奖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
六、评奖程序
(一)提名: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市人口计生委推荐候选人。
(二)审查:市人口计生委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筛选。
(三)初选: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对全部有效提名进行审议、评选,并提出初选名单,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四)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在市内媒体上公示10天,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有异议者,由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经过调查后共同裁决。
(五)审定: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将候选人名单呈报市政府审定,最后产生不超过6名的当届获奖人。
七、奖励方式
授予获奖人证书和奖金,每名获奖者的奖金为1万元,奖励经费从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湘潭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年)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2000年),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第七条 监事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代表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由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名,按规定程序任命。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可以担任1~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第十九条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市财政和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对监事会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已有检查结论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特殊行业企业的监事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向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主席、监事或推荐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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