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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49:57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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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规程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金属矿企业的成本管理,明确成本开支范围,统一成本计算方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本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果。
第三条 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应实行全面的成本管理,使各项经济工作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之下。
第四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发挥成本管理的功能,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断挖掘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非金属矿采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下列各项开支可进入成本:
(一)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及按产量提取的维简费。
(三)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微机购置费,应先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解决。确有困难的,单个系统在五万元以下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次摊入成本。
(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原料节约奖、合理化建议奖以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五)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六)生产过程中在巷道内的掘进工程和露天采矿的剥离开拓工程所发生的料、工、费。
采准巷道、运输巷道、通风巷道、溜井、斜井、洞室的开托延伸,露天堑沟的开托,轨迹的延长,排土厂的扩大,沟井的延伸等工程的支出应计入专项工程,由“维简费”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七)废品损失、残次品削价损失、产品“三包”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八)财产和运输的保险费、契约和合同的公证费、鉴证费、专有技术的转让费、使用费、咨询费、生产过程中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九)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十)销售产品的广告费、包装费、运输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用。
(十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费、展览费、商标注册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等管理费用。
(十二)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福利费及其它费用。
(十三)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十四)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进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下列各项开支不准进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种专项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奖金;
(三)基建和专项借款的利息(则政部另有规定除外)、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以及各种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付任何机关和单位的各种摊派。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九条 企业必须在矿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定额管理、财产物资盘点、计量验收、厂内计划价格、原始记录等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 企业对所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工具以及工时、设备利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等,都要根据近期已达到的水平,制定各项平均先进的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确定之后,年内一般不予变更。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定期检查定额完成情况,保证定额实现。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建立计量验收制度,设置完备的计量检测器具,对生产过程的各种消耗、物资收发领退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为成本核算提供正确的数据。
企业的计量验收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对各种计量器具、仪表加强维护,定期维修校验,使之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 企业的一切财产物资,都必须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三条 为了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和成本计算,必须对材料、工具、配件、水电汽风、半成品、劳务等,制定厂内计划价格。
厂内计划价格的制定,要认真地调查研究、测算、力求合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内一般不予变更。
第十四条 企业对产量、质量、原材料、动力消耗、设备运转、工时利用、在产品转移、产成品入库等各个生产环节要认真填制原始记录,提供完整准确、责任清楚的资料。
原始记录的格式,应由企业计划统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力求简便易行。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在厂长领导下的分级分口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对成本管理应负的责任,按照《实施细则》第43-45第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计划、供销、技术、质量检验、设备、劳动等各职能门对成本管理应负的责任按照《实施细则》第47执行,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奖惩分明;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部门对成本管理的责任制是:
(一)制定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各项定额、计划价格:
(三)编制全厂的财务成本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四)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五)组织成本核算,指导车间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六)进行成本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第五章 成本计划和控制
第十九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按照经济体制地所赋于的权限,在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及成本目标。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销售、质量等动态,据以分析本企业产品和成本的竞争能力。
第二十一条 成本计划既要做到指标先进,措施得力,又要注意留有余地,切实可行力争以最少的成本耗费取得最理想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单位成本;(分列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文字说明(包括技术组织措施和增产节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成本计划一经批准,企业的财会部门就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标分解,分级分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以至个人,确保成本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控制定额、执行预算、审核支出等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
企业对材料费用应从消耗和采购成本加以重点控制;对工资费用应从工时定额和工资基金两方面控制;对综合费用的日常控制,应按费用性质和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财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
成本管理与控制要发动广大群众参加,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结合起来。
目标成本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企业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设置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生产掘进剥离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六个成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其内容规定如下:
(一)材料:指生产用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二)燃料和动力: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三)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工资性津贴、以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原材料节约奖;
(四)生产掘进剥离费:指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掘进延伸费用,以及露天采矿的剥离费用;
(五)车间经费:指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企业管理费:指企业各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成本核算对象是指:石棉、石膏、滑石、石墨、云母、金刚石、蛭石、瓷土等直接从天然矿床采选的产品。
第二十七条 根据非金属矿企业大量、重复、连续生产的特点,企业可采取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有加工车间的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确定合适的方法计算产品成本。
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当月完工入库的产品数量和实际消耗,计算产品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八条 成本计算的程序是:
(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照各成本对象的品种,设立成本计算单;
(三)按各品种及成本项目归集、分配各项生产费用;
(四)计算产品总成本;
(五)计算单位成本。
第二十九条 材料的汇集与分配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材料费用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企业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根据当月的领料凭证或材料出库汇总表的不同用途进行汇集。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主要材料、辅料和燃料,应分别计入“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由几个成本对象共同负担材料费用应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一般性消耗材料应根据领料部门和用途,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二)材料费用必须按实际成本计算,外购材料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自制材料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三)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调整为实际成本。计划成本与实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及当月或上月的实际差异率每月进行分摊。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分批实际”等方法中选定一种。
第三十条 燃料和动力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的动力费用应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量进行分配。生产产品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应计入“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按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照明用电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科目。
自制动力的企业或外购动力经过本企业改变电压的,其费用应通过辅助生产核算。
第三十一条 工资和福利的归集和分配。
企业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等有关资料汇集工资,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及随矿区工作面工人上下班的绞车工、电工、安全工等工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工资和福利费”成本项目内;车间、矿区、企业的管理干部及不直接参加生产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应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及理发室人员的工资应由职工福利基金列支;离退休、长期病休人员、职工子弟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应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工资增长费用在销售科目内反映。
第三十二条 生产掘进剥离费归集与分配
为保持成本计算的均衡,企业应按年度矿山开采设计的采剥比例,合理地确定各月应分摊(预提)的掘进剥离费。
企业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掘进剥离费的分摊(预提)数额,以此做为调节成本的手段。
第三十三条 其它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按产量提取的维简费应根据规定的标准,按月提取,按使用部门分别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按规定的提取率,每月提取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实际发生的大修费在提取的大修基金中列支。中小修理费用可按实际支出,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企业管理”有关项目。
固定资产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全民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并建立相应的帐卡,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三)企业对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列作待摊费用,分月摊入成本。对于本月提取,应由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列作预提费用,计入本月成本。
待摊和预提费用必须按财政部《核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作为调节成本的手段。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应按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汇集,应由某种产品单独负担的车间经费,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应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在各产品间分配。分配方法一般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料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按产品产量。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五)车间经费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指车间所有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
2.职工福利基金:指按规定提取的车间职工福利基金;
3.折旧费:指车间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折旧费和按产量计提的维简费;
4.修理费:车间用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5.办公费:指车间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6.水电费:指车间消耗水电支付的费用。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动力费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7.取暖费:指车间支付的取暖费用;
8.租赁费:指车间支付的取暖费用;
9.机物料消耗:指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等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10.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1.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12.劳动保护费:指车间所发生的各种劳动保护费用,如: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卫生设备、通风设备、工作服等。增加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措施费不包括在内;
13.在产品盘亏和毁损:指基本生产车间按照规定报批准的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在产品的盘盈应从本项目内减除;
14.其它:指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其中较大的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单独反映。
(六)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指管理部门职工的工资;
2.冬季取暖补贴:指支付给职工的冬季取暖津贴;
3.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职工福利基金;
4.工会经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
5.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比例提取交纳的待业保险费;
6.职工教育经费:指企业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企业职工的各项培训费用;
7.折旧费:指企业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所使用的各项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折旧费;
8.修理费:指管理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费和发生的经常修理费。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9.排污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从开征排污费后的第三年起,企业超标准排污,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不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办公费: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11.水电费:指管理部门耗用水电支付的水电费;
12.取暖费: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
13.试验检验费: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化验、分析、检验发生的费用。应该包括工厂实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检查试验时支付的费用;
14.设计制图费: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包括技术部门支付的图纸费和委托其它单位的设计制图费;
15.新产品试制费:指企业自行安排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设计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在本项目冲减。用新产品试制费购置的样品、样机出售所得的价款,如当年没有试制任务的,也应在本项目内冲减。
16.技术研究费:指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费用以及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17.租凭费:指管理部门自外部临时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用具,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18.差旅费:指职工因公外出的各种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其家属的调谴费;
19.会议费: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其中包括: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和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20.外宾招待费:指因接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21.业务招待费: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招待费用;
22.出国人员经费: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定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23.保险费: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24.运输费: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和厂外运输劳务费用;
25.无形资产摊销:指企业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入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额;
26.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管理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27.仓库经费:指材料和成品仓库为保管、整理工作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8.产品“三包”损失: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费用和发生的损失;
29.坏帐损失:指企业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30.削价处理积压物资损失:指企业处理超储积压物资,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削价损失;
31.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指照规定报经批准的由产品成本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32.警卫消防费:指企业警卫、消防部门的维护费和日常经费等;
33.利息支出: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应计入成本的利息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内部债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所支付的债券利息中,相当于同期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部分,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34.税金: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并计入成本的各种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35.上级管理费:指企业按照规定分摊上交的上级管理费;
36.其它:指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其中较大的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单独反映。
第三十四条 辅助生产的核算
辅助生产车间是为企业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提供产品劳务的车间。其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和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其他辅助生产车间转入的费用应按照不同的车间及提供产品、作业、劳务的种类进行汇集。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作业、劳务均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动、作业成本,应根据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分配给受益单位。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劳务,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互相分配。月末,一般不留余额。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完工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数量,计算产成品成本。
在简单法下,无在产品的企业,按成本对象汇集的费用即该产品的总成本。有在产品的企业,要将在产品折合为约当产量,计算在产品成本。
企业对同一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同品种不同等级的产品,其单位成本应当相同。
第三十六条 采用分步法计算原矿加工产品成本的企业,要计算各分步产品成本。
采用综合结转分涉法时,为反映成本的原始构成,除自产的原矿按原料处理不还原外,其他各分步均应进行成本还原。
第三十七条 产品销售成本的核算
产品的销售成本包括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
产品销售费用是指在销售过程中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宣传费和专设机构的经常性费用。主管销售的职能科室的经常性费用不包括在内。
当月发生的销售费用应全部由当月销售的产品负担。
销售产品生产成本的结转必须按规定的方法计算。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批实际法等方法中选定一种。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每月分配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七章 成本考核与分析
第三十八条 产品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主管部门和企业都应对成本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如下:
(一)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其公式为: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1- ────────────── )×100%
本期各种可比×各种可比产品上
产品实际产品 年实际单位成本
(二)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其公式为:
(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本期各种产品的计划单位成本)-本期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内部各级成本分析制度。全厂的成本分析每季一次,由厂长总会计师主持,财务部门提供资料;车间的成本分析按月进行,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成本员提供资料;各专业职能部门应对归口指标进行专题分析。
第四十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
(一)生产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包括可比与不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分析。
通过各级各口的分析,揭示成本升降的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对分析出来的问题和矛盾,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在下次成本分析会上报告解决问题的效果。
第四十一条 在进行成本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层层抓好成本考核,对生产车间、矿区、职能科室以至各岗位在成本管理上的成本和失误,进行认真的评价和奖罚。
第四十二条 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要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与成本分析相结合的分析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管理素质。

第八章 监督与奖罚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消极敷衍和刁难阻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工作中应健全稽核制度,并建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对成本的计划安排、开支范围、计算方法等,进行内部审计,保证成本的准确性。
第四十五条 企业的财务人员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负责处理日常业务。任何人不得阻挠、刁难财务人员履行正常职权,更不允许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程,并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人员,应由企业根据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对违反本规程和财经纪律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经查属实者;
(二)有效地抵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从而避免重大损失浪费者;
(三)对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成绩者;
(四)对改进成本管理,实现管理现代化,促进完成成本降低计划有显著贡献者;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应视情节轻得、损失大小和责任程度,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核算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措施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使成本大幅升高的;
(五)玩忽职守、损公肥私、化大公为小公,挥霍国家资产、增加成本开支的;
(六)利用职权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本规程,打击、报复、抵制检举揭发人的。
第四十八条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知法犯法,对违法行为不抵制或抵制无效不检举揭发的,应与直接责任者同时受到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经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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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及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以下简称《目录》)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经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录》于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各海关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进口设备在9月1日以后不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这类项目进口设备9月1日前已经备案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在2000年3月1日前进口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免税,超出上述期限
的允许进口但应照章征税。
二、《目录》项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相重复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仍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目录》项目与《通知》颁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项目相重复时,应以本《目录》为准。
四、各海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项目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制止重复建设。并及时与当地政府以及经贸委、外经贸部门加强沟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略)



1999年8月31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5]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规范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北省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具体包括:
(一)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余、资产及负债的会计核算,应据实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决算,并对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单独反映。
(三)审核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地税部门及时、足额将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人民银行金库,财政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及预算安排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算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分配财政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一贯性、可比性等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将其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发生现金业务。
第七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配备专人对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会计和出纳要分开设置,印鉴、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要分开保管。
第九条 财政专户统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网络化核算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电算化、网络化核算管理业务,应加强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根据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是设置帐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专户会计电算化。各地不能随意打乱重编。对会计科目的编号、名称不得随意更改和删除。
(三)各地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会计明细科目。
(四)各地在进行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电算化要求填制会计凭证,进行月度结帐,年终结转,生成帐簿和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3 暂付款
4 104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8 30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9 303 失业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0 304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1 305 工伤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2 306 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3 30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结余
14 308 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5 309 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
16 31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
17 311 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18 3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19 313 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
20 314 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
21 315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
22 349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23 35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4 35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5 35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26 35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27 354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
28 355 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29 35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0 357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1 358 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
32 399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四、收入类
33 401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4 40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5 403 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6 40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7 405 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8 406 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9 40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40 408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41 409 医疗卫生补助收入
42 41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
43 411 就业补助收入
44 4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
45 413 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
46 414 城乡特困救助收入
47 415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
48 449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
49 45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50 45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51 45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52 45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53 454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54 45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55 45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56 457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57 458 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
58 499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五、支出类
59 501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0 50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1 503 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2 50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3 505 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4 506 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5 50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6 508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7 509 医疗卫生补助支出
68 51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
69 511 就业补助支出
70 5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71 513 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
72 514 城乡特困救助支出
73 515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74 549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75 55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76 55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77 55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78 55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79 554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80 55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81 55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82 557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83 558 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支出
84 599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暂收款科目、借入款项科目。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审批的资金收支计划,审核拨付或因特殊情况按规定借出和暂付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借出款项科目、暂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例如: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国库拨付本级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到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财政部门将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国库划拨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失业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社会保障资金性质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的银行存款结存数。
5、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102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拨付实际购入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的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购买国家债券险种的相关收入科目。例如: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债券,借记“债券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债券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及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103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例如:突发特大自然灾害,按规定从财政专户中暂付同级民政局救灾资金时,借记“暂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局”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同级民政局按规定报帐核销并归还剩余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借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本级支出”科目,贷记“暂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局”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或列支的暂付款项。
104借出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借款本金贷记本科目,借款利息贷记借出款项相关资金的利息收入科目。例如按规定本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时,借记“借出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某财政局”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科目。借款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借出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某财政局”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及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201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转收或偿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应科目。例如:季度末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贷记“暂收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期末分配利息时,借记“暂收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贷记相应补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存的暂收款项。
202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款项。
2、发生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按借款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相应资金的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例如:从金融机构借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借入款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某金融机构”科目;归还借入款项和支付利息时,借记“借入款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某金融机构”科目,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及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
30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3失业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失业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失业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4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5工伤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工伤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工伤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6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生育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8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9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医疗卫生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医疗卫生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医疗卫生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医疗卫生补助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卫生补助资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
3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
311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就业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就业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就业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就业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3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313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
314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城乡特困救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城乡特困救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城乡特困救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城乡特困救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城乡特困救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
3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
349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35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35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o•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352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3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54工伤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
355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35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57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58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
399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40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
2、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拨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本级财政部门划拨的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分配利息时,收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的利息,借记“暂收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企业基金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3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5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6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8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统筹等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9医疗卫生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血防、艾滋病防治、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等医疗卫生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1就业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就业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
2、收到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本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中划入的资金时,借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调剂用于再就业支出”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划转收入”科目;利息收入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3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4城乡特困救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城乡特困救助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
1、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9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障的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收到国库划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本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异地人员转入时发生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收到失业保险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4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5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7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特殊人群医疗统筹等收入。
2、收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8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
2、收到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9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等。
2、向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向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本级财政补助本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本级财政补助本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上级财政补助下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上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本级财政补助下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本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3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5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到财政基金专户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资金。
2、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6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到财政基金专户的生育保险基金补助资金。
2、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8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其他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9医疗卫生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血防、艾滋病防治、城乡特因医疗救助等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血防、艾滋病防治、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等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1就业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就业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当发生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时,借记“就业补助支出—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资金时,借记“就业补助支出—上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本级财政补助的就业资金时,借记“就业补助支出—本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3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军转干部解困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4城乡特困救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城乡特困救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城乡特困救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49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其他社会保障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审批核准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拨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发生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失业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5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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