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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54:31  浏览:8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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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2月24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定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局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建议,决定:
自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察、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特决定在1980年内,对于侦察、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基础上各延长一个月。



198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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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签订的《国债转贷协议》,现将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实行“分批计算、分批支付、年终清算”办法。即:每一批转贷资金自财政部拨付之日后的第10日起开始计息,按年分批测算应付利息;每一批转贷资金应付利息在资金到账满一年后10日内缴到指定账户,应付本金在宽限期后与应付利息同时缴付;中央财政
与地方财政年终清算,全年应付未付本息通过决算扣回。
二、中央财政办理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为26100261。
三、为保证《国债转贷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及时、足额地收回国债转贷资金,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到位的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
四、关于国债转贷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83号)规定,国债专户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因此,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专户国债资金的利息收入应通过“暂存款——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资金”科目核算。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用款单位上缴的转贷资金利息,也应存入专户,作为付息的资金来源。会计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暂存款——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资金”。
(二)利息支付的账务处理
地方财政部门支付利息应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作不同的账务处理:
1.属于用暂存在专户的还本付息资金支付的利息,借记“暂存款——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资金”;贷记“其他财政存款”。
2.属于应由用款单位支付,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而暂由财政代付的利息,应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代付利息时,借记“暂付款——代付国债转贷资金利息”;贷记“其他财政存款”。以后收到用款单位缴纳的利息收入,再冲销暂付款。
3.属于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支付的利息,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其他支出”;贷记“国库存款”或“其他财政存款”。
关于国债转贷资金本金的账务处理另行通知。
五、1998年8月份拨出的国债转贷资金应在1999年8月30日至9月9日缴付利息。由于本通知下达较迟,请各地将此项利息与第二批拨付国债转贷资金的应付利息一并在1999年10月19日至29日缴付到指定账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999年国债转资金还本付息计划表(略)



1999年9月23日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农业防汛抗旱等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农业防汛抗旱等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2003-0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入春以来,我国气候复杂多变,降雨量及其时空分布异于常年。据有关部门预测,今年夏季,南北可能同时发生大的洪涝灾害,也可能出现旱涝灾害交替、急转现象,防汛抗旱形势比较严峻,任务相当艰巨。当前,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把旱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农业防汛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年防汛抗旱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把防汛抗旱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到位和工作到位。要认清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保持高度警惕,绝不可掉以轻心。要正确处理好抗击非典和防汛抗旱工作的关系,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牢牢把握防汛抗旱工作的主动权。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及时解决防汛抗旱中的实际问题。要及时组织农业科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搞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尽快恢复灾后生产,确保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正常进行。

  二、严格执行灾情报告制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密切关注干旱、洪涝、台风、动植物疫病、草原火灾等灾害发生动态,及时准确地调查、收集、整理和反映灾情,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客观地做出分析评估。主汛期(6—8月),要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一般灾情,每旬末向我部报告一次;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作出反映,并在72小时内把抗灾救灾措施和农业初步损失情况报告我部。我部联系电话:种植业管理司:010—64192855,65018272(传真);畜牧兽医局:64193111;农垦局:64192684;乡镇企业局:64192759;渔业局:64192948。

  三、认真做好灾前准备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气象分析,及时调整完善防汛抗旱预案,及早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的防御、抢救、补救和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资金准备。要加强化肥、种子、柴油、饲草、农(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剂,做到有备无患。要积极主动协助水利等有关部门,抓紧对险库危坝、河堤干渠、海港海堤等防汛抗旱设施的安全检查、加固、修复,尤其要做好本系统内水库、堤坝、池塘、渠道等水利设施的加固、清淤、除障等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养殖生物的管理,防止可育杂交种和外来水生物种进入天然水域,避免生态灾难,并尽力做好大汛前的亲鱼转移工作。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灾措施

  灾害发生后,各级农业部门要反应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救灾措施,切实加强政策、信息、技术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受旱严重地区,要广辟水源,大力推广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民搞好适应性种植,大力发展耐旱作物。渍涝严重地区,要做好水毁工程的修复和农田沟渠的清淤、排渍、修整等工作,及时调剂、调拨救灾备荒种子、化肥、柴油等救灾物资,采取抢栽抢播、改种补种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要充分发挥机械的作用,组织好机械抗旱抽水、抗洪抢险排涝等工作。要切实做好草原防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好人畜饮水困难的问题。同时,要加强洪涝灾害发生后的病虫害防治,特别要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坚决控制动物疫病尤其是人畜共患疾病的暴发和流行,确保畜牧、渔业快速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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