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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43:33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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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4 号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部长:吴基传
  二000年十月八日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维护邮资凭证的发行秩序,加强仿印邮票的图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图案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票图案,是指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包括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和邮资邮筒上的邮票图案。
  本办法所称的仿印邮票图案,是指在各种材料,介质的制品上仿印,仿制,(以下统称“仿印”)具有前款规定的特定内容画面或者连带其他特征的邮票图案印件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区,市)内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纸质材料上原色富农感印邮票的图案,应当放大或者缩小三分之一以上;放大或者缩小不足三分之一的,必须在邮票图案的右下角或者左下角加印一条明显的斜线,斜线起止于邮票图案两边各自边长的三分之一处,斜线宽度不得小于0.2毫米。
  
   第六条 禁止在信封,明信片和邮筒的右上角贴邮票位置仿印邮票图案。
  禁止个人仿印邮票图案。
  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不得仿印邮票图案制作集邮品。
  
   第七条 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可以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
  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的,必须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要审查出版物大纲,核实出版单位资质。
  前款所称邮票图案出版物包括汇编中国邮票图案及技术资料的邮票目录,专题邮票目录,邮票挂历,台历,邮票图案,邮票电子出版物等。
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出版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邮票图案使用费。
  
   第八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之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仿印邮票图案涉及的版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要求仿印邮票图案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
  (二)仿印目的和仿印的邮票名称,志号等;
  (三)仿印方式及制品的规格,数量等;
  (四)拟承制的单位名称,地址。

   第十一条 在非纸质材料上仿印邮票图案,以及原色原大或者放大缩小不足三分之一仿印邮票图案,由省邮政管理初审后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仿印邮票图案的审批,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办理,并向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因新闻宣传和传播集邮知识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的正页上仿印邮票图案,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意仿印邮票图案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仿印邮票的内容,基本要求,监制单位和有效期等。
  
   第十四条 除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仿印邮票图案制品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制。监制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签仿印邮票图案样品并留样,检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监控质量和数量;
  (三)审核有关部门出具的仿印邮票图案制品使用贵金属的鉴定证书;
  (四)审核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品或者其外包装上标明下列各项:
  (一)仿印单位名称,地址;
  (二)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
  (三)制作数量;
  (四)制作单位;
  (五)印制单位;
  (六)其他应当标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须持批准文件与承接印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并在印制前将仿印邮票图案样品送监制部门审签后方可正式生产。

   第十七条 获准仿印邮票的单位应当在仿印邮票图案制品发行前向审批机关送缴样品存档。

   第十八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在批文有效期内未进行仿印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将批准文件退回。

   第十九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不得转让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制作权和发行权。
  
   第二十条 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进行再加工。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任何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 仿印邮票图案制品。

   第二十一条 借用仿印邮票图案的名义伪造邮票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仿印邮票图案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历史时期的邮票图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仿印外国邮票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邮票,均应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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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6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6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经年检合格,以下114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STEPHENJAQUESBEIJING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LeeShoy)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5层12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
  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mallesons.com
  E-mail:bei@mallesons.com
  2.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NTANG&CO.LAWYERSBEIJING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Tan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南楼203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325000
  传真:(010)85324288
  E-mail:lintang@bigpond.com.aus
  3.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EITENBURKARDT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笔洋(BjoernEtge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313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0
  传真:(010)85298123
  网址:www.bblaw.de
  E-mail:bblaw-beijing@bblaw.de
  4.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R.HEINZSCHAEFER&PARTNERIN-TERNATIONALLAWYERS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2001年7月2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于倍寿(Hans-ChristianUeberscha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座111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7100
  传真:(010)64976672
  5.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12431、85612432
  传真:(010)85612433
  网址:www.adamas.com.cn
  E-mail:beijing@adamas.com.cn
  6.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LOYRETTENOUEL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L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
  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public3.bta.net.cn
  7.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SLAWFIRM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乐为(OlivierLefebure)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85758、65885759、65885760
  传真:(010)65880427
  8.法国博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OVAN&ASSOCIE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Ranjar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284
  传真:(010)85617840
  网址:www.vovan.associes.com
  E-mail:vovan.pekin@vovan-associes.com
  9.加拿大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AVIESWARDPHILLIPS&VINEBERGLLP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陈超明(CaniceCha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1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201、65186202、65186203、65186204
  传真:(010)65186205、65186206
  网址:www.dwpv.com
  E-mail:beijinginfo@dwpv.com
  10.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GRAYDONLLP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Kwauk)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1层A-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611515
  传真:(010)65610667
  网址:www.blakes.com
  E-mail:beijing@blakes.com.cn
  11.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H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3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
  传真:(010)65052309
  12.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BROTHERS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ZhouTa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701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
  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E-mail:zhaol@coudert.com
  13.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SANDERS&DEMPSEY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吉莫曼(JamesM.Zimmerm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25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6998
  传真:(010)85298088
  网址:www.ssd.com
  14.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WHARTON&GARRISON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C.Howso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三办公楼120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766
  传真:(010)85182760、85182761
  网址:www.paulweiss.com
  15.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Edward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31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
  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6.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LChristians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01-0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
  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7.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C.Ch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
  传真:(010)84862588
  网址:www.chaandcha.com
  18.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HOGAN&HARTSON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魏军(JunWe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29层C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69088
  传真:(010)65669096
  网址:www.hhlaw.com
  19.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RISON&FOERSTER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涂文炫(StevenL.Toront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408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090
  传真:(010)65059091
  网址:www.mofo.com
  20.美国路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EBOUF,LAMB,GREENE&MACRA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朱文英(IngridW.ZhuClark)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228
  传真:(010)65059235
  网址:www.llgm.com
  21.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ULLIVAN&CROMWELL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蔡元文(WilliamC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5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120
  传真:(010)65056136
  网址:www.sullcrom.com
  22.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NSON&ELKINS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狄仁杰(PaulC.Deem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00
  传真:(010)64106360
  网址:www.velaw.com
  E-mail:beijingoffice@velaw.com
  23.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ERKINSCOIE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文(JonS.Eichelberg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0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399
  传真:(010)65056390
  网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mmyang@perkinscoie.com
  24.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IDLEYAUSTINBROWN&WOOD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2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丁海华(DingHai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527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359
  传真:(010)65055360
  网址:www.sidley.com
  E-mail:mxue@sidley.com
  25.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O‘MELVENY&MYERSLLP,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潘诺顿(PatrickM.Nort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12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920
  传真:(010)65050921
  网址:www.omm.com
  26.美国康永华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DERICKW.HONG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7号
  首席代表:张益宏(KatherineY.Chang)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1办公楼813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640
  传真:(010)85182565
  网址:http://fwhonglaw.com
  E-mail:beijing@fwhonglaw.com
  27.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HASTINGSJANOFSKY&WALKERLLPBEIJINGOFFICE(USA)
  首席代表:李德维(DavidArlenLivdahl)
  原批准日期:1998年6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4层2406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83、65053441、65542740
  传真:(010)65053459
  网址:www.paulhastings.com
  E-mail:deliafeng@paulhastings.com
  28.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DANIELS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3日
  首席代表:韦爱德(EdwardL.Williams)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7733
  传真:(010)65058730
  网址:www.bakerdaniels.com
  E-mail:pchen@bakerd.com
  29.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HELLEREHRMANWHITE&MCAULIFFELLP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2月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6号
  首席代表:陆志明(SimonChiMingLuk)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14层1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58669738
  传真:(010)58669739
  30.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RAGONP.C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潘乃刚(DonaldParago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8号A座1508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73112
  传真:(010)84473113
  网址:www.paragonlawyers.com
  E-mail:panlushi@a-l.net.cn
  31.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NESDAY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6号
  首席代表:陈仰圣(Johnson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2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58661111
  传真:(010)58661122
  网址:www.Jonesday.com
  32.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HITE&CASELLPBEIJINGOFFICE(USA)
  执业许可证号:司法证外字2004第2-0005号
  首席代表:陈仰圣(Johnson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写字楼9层902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7733
  传真:(010)65058730
  电子邮件:lxue@whitecase.com
  33.新加坡黄德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LINNG&PARTNERSBEIJINGOFFICE(SINGAPORE)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黄德森(NgTeckSimColi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园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3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75115
  传真:(010)65675775
  网址:www.Cnplaw.com
  E-mail:yli@cnplaw.com
  34.瑞士文斐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ENGENVIELIBELSERBEIJINGOF-FICE(SWITZERLAND)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培恩(PaulThal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722室
  邮编:100016
  电话:(010)64687331
  传真:(010)64603132
  网址:www.wenfei.com
  E-mail:mail@wenfei.Com
  35.意大利比邻德立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IRINDELLIEASSOCIATIBEIJINGOF-FICE(ITALY)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鲁卡·比邻德立(LucaBirindell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1
  传真:(010)85298112
  网址:www.bea-law.com
  E-mail:info@bea-law.Com
  36.巴西卡奇·杜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UARTEGARCIACASELLIGUIMARAESETERRAADVOGADOSBEIJING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路易斯·阿尔杜尔·卡塞里·吉马朗埃斯
  (LuizArthurCaselliGuimarāe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11-0113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081
  传真:(010)85626082
  37.日本相马达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OMATATSUO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相马达雄(SomaTatsuo)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C座321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266648
  传真:(010)65266648
  38.日本朝日·犭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SAHIKOMALAWOFFICES,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久田真吾(ShingoHisata)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1504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3858、65183859、65187578、
  65187579
  传真:(010)65183579
  39.日本安德森·毛利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DERSONMORI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森胁章(MoriwakiAkir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709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9060、65909061、65909064
  传真:(010)65909062
  网址:www.andersonmori.com
  40.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IHAMADA&MATSUMOTO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石木茂彦(ShigehikoIshimot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813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9291、65909292、65909293
  传真:(010)65909290
  网址:www.mhmjapan.com
  E-mail:morisogo@95777.com
  41.日本丝贺·曾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ITOGA-SOGA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8日
  首席代表:赤泽义文(AkazawaYoshifu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20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8584
  传真:(010)65908583
  42.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NTONWILDESAPTE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史卫(JohnShi)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一办公楼5层12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
  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dentonwildesapte.com
  43.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OVELL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吕立山(RobertLewis)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2层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4000
  传真:(010)85181656
  44.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LLEN&OVERY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永福(YongfuL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52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058800
  传真:(010)65056677
  网址:www.allenovery.com
  E-mail:yongfu.li@allenovery.com
  45.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R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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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榆林地区的神木、府谷、榆林三县(市)(以下简称神府榆地区)为《规定》本办法的实施地区。
凡在神府榆地区从事采矿、筑路或利用地面、地下资源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采取措施,自行治理水土流失。
第四条 神府榆地区的国土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凡神府榆地区的工矿企业,其生产建设总体规划中,必须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方案和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新建和扩建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应有水土保持的内容和要求,并附有当地水土保持部门的书面意见。在评审上述文件时,应当有水土保持部门参加。没有制订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或者防治措施未经水土保持
部门批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列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发给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第六条 已建和在建项目原审批部门必须在本办法公布后,责成有关单位在六个月内补报水土保持防治措施,送项目原审批部门的同级水土保持部门审批。对已领取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无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本办法公布后六个月内到当地水土保持部
门补报。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否则,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项目由于缺少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致使水土流失严重的,必须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凡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排放废弃固体物,必须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保持部门审定的位置修建储放场,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水土保持部门验收后,方可堆放。
《规定》发布前堆放的固体物,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水土保持部门的通知限期清理,进行整治处理。
第九条 禁止在行洪水道堆放废弃固体物和排放其他污染物。已经堆(排)放的,必须在本办法公布后六个月内整治完毕。
第十条 在开发建设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治理。自己无力治理或不便治理的,按照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的实际费用或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委托水利水保部门代为治理。
(一)露天采矿和其它有破坏地貌植被行为的,可按实际开挖面积和倾倒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4元至0.7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堆放废弃固体物,按实际堆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5元至10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不便以(一)、(二)两项方法计算交纳的,按实际生产的矿产品产量,每吨一次性交纳0.4元至0.7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十一条 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作为水土保持专项基金,只能用于当地的水土流失防治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防治费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榆林地区和神府榆三县(市)的水利水保部门,可视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监督检查机构并配备专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员。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须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由榆林地区行署统一颁发。
监督员的任命、管理办法由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在本辖区内从事采矿、筑路和开采利用地面、地下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造成的水土流失,统一规划,具体指导,组织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治理。
(三)负责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四)定期对本辖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生产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向水土保持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工矿、交通、基本建设和乡镇企业单位通报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五)行使《规定》赋予水土保持部门的执法权力,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四条 对秉公执法做出突出贡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违反《规定》及本办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部门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一)在采矿、筑路或开采利用当地地面、地下资源的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而又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除责成其限期治理外,按其应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10-50%处以一次性罚款。并视情节,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除责成其补报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或拒绝水土保持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对大型企业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中型企业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五)对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除承担实际修复费用外,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应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并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六条 对屡次拒绝按规定进行治理或拒绝停止乱倒废弃固体物的,按治理需要的费用加倍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第十七条 除防治和处理水土流失问题按《规定》和本办法执行外,如在生产建设中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致使管辖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水土保持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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