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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4:28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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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展和推广散装水泥,可以为国家节约大量的原材料和资金,减少水泥损失,保证水泥质量,提高运输效率。根据国发〔1985〕27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我省散装水泥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范围。
1.提取节约包装费。水泥厂每向用户销售一吨散装水泥,收取节约包装费七元。其中百分之八十上缴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办),百分之二十留给水泥厂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收取纸袋押金。每吨收纸袋押金四元。逾期不退还水泥纸袋的由押金作抵,其中百分之五十上缴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省散办,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3.为鼓励散装,限制袋装,对未完成散装计划,按袋装出厂的水泥,从文到之日起,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散装水泥收取节约包装费七元的基础上,再从水泥厂收取二元,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的二元,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
4.提取散装水泥设施折旧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投资修建、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及设备等固定资产,各水泥厂应单独计算,提取的折旧费应全部上交省散办,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使用。
二、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缴。
1.水泥厂必须按月填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计表,一式二份,报省散办审核,将核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上缴省散办,由省散办委托银行收款。
2.水泥厂对专项资金必须如数缴纳,如有隐瞒不缴的,一经查出,除如数补缴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参与舞弊的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
1.散装水泥设施的建设和设施的购置。
2.省散办每年从收取的专项资金总额中提取3%,作为新技术引进、科研试验、信息交流、推广宣传的费用。
3、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事业经费支出,包括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经费的开支。
四、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审批办法。
1.凡申请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由各市、地、州散装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经省散办审查。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散办批准列入计划,五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计经委审批列项。
2.水泥厂提取节约包装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本厂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需要建设散装水泥设施时,可向省散办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动用。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差别税率和优惠办法。
1.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实行差别税率,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84号文件执行。
2.发展散装水泥需要流动资金贷时,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属于设备、车辆更新改造需要资金的,须按技改项目报批程序列项后,再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3.发展散装水泥所需要的车辆、钢材、水泥、木材、油料等物资,由各级计经委纳入计划。
4.鼓励用户使用自备车辆提取散装水泥。用户用自备车辆提取散装水泥,只要持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的水泥提货单,水泥厂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要优先开票、优先供应。
5.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散装水泥专用火车的运输。
六、发展散装水泥的要求。
在国家和省长远规划的指导下,各有关部门要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力争使全省散装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例在一九九0年不低于在百分之四十,二000年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1.今后凡新建、扩建及改建水泥厂必须同时上散装水泥设施,计划任务书必须经省散办审查,否则计划部门不予列项。现有水泥厂凡没有散装水泥设施的,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
2.大力发展就厂供应散装水泥。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对距厂运输半径一百五十公里以内的用户全部供应散装水泥。
七、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1.推广散装水泥的工作,社会性很强,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各级政府要加强这项工作。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由计经委(经委)领导。
2.散装水泥要纳入生产和分配计划。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供应发生矛盾时,散装水泥可优先划拨,优先供应,优先提货。
3.为保证推广散装水泥计划的完成,对生产企业和个人实行奖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散办会同有关单位另定。
八、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国营、集体的水泥厂。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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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97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乔 石   田纪云   王汉斌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李锡铭   王丙乾
  帕巴拉·格列朗杰    王光英   程思远   卢嘉锡
  布赫铁木尔·达瓦买提  吴阶平   曹 志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执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执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激励和调动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不断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全省社会科学最高奖。分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一次。
第三条 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取优,宁缺勿滥。
第四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社科联的有关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省评奖领导小组聘任社会科学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评奖委员会。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评奖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七条 凡在评奖规定时限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编著、教材、古籍整理注释、科普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不宜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且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经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鉴定并推荐的,亦可申报参加评奖。
第八条 新闻、翻译、文学艺术和群众文化等方面只限理论研究成果参加评奖。
第九条 非学术性的研究成果,如大事记、概览、缉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和工作总结等,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三章 优秀成果标准
第十条 基本标准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当代的和历史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结论。
开拓了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
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有价值的见解、建议和方案,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
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内容深入浅出,语言生动简炼,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2.工具书
适应社会科学和实际生活的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通俗,言简意赅,使用方便。
3.古籍整理注释
古籍整理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到了补证残缺、钩沉补漏的作用;注释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富有新意。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机构
第十一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须经过如下程序:作者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地、市、自治州和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初评;学科评审组复评;省评委会终评;领导小组批准。
(一)初评小组
地、市、自治州初评小组由地、市、自治州委宣传部和社科联提名组成。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组成。
初评小组负责受理成果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二)学科评审组
学科评审组由省评委会聘任的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组成。
学科评审组负责复评工作。
(三)省评委会
省评委会负责终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各阶段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复评、终评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五章 成果申报
第十三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在兰会员向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申报成果;非会员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地、市、自治州的作者向所在地区初评小组申报。
第十四条 委托申报成果者,申报人应持有作者委托证件和作者单位介绍信。

第六章 评审方法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采取评委个人阅评,集体逐项评议,按类分项评分。对综合分值相同的成果,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名次。
第十六条 对初评落选成果,作者要求复审的,须经两名有正高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方可向省评委会办公室重新申报。省评委会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不能推荐。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次奖励名额控制在200项以内。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
第十八条 获奖作者应填写《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登记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其存入作者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晋级、任用和评定专业职称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试行条例》即行终止。



199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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