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39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村卫生室可以在原大队卫生室基础上举办,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毗邻村联合办、乡(镇)卫生院固定设点、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承包等多种形式。
开办村卫生室应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 村卫生室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卫生常识;
(二)指导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承担本村疾病预防、计划免疫和疫情普查、上报任务;
(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
(四)指导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进行科学接生;
(五)完成卫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下列人员中聘用:
(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
(二)经县(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卫生员;
(三)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
村卫生室的人数,视服务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为二至三人,其中应有女性。聘用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 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好文明服务;
(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
(三)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村卫生室人员的报酬,从以下渠道解决:
(一)开展医疗业务的收入;
(二)从事防疫、保健的劳务收入;
(三)经济条件较好、群众自愿实行合作医疗的地方,可以从集体公益金中给予补助或由群众自愿集资给予补助。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医疗、护理、保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筹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做好登记和原始记录。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应如实上报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标淮和药品价格,积极采用中草药、针灸、推拿等经济有效的传统疗法,合理诊治,合理用药。
(三)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药品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四)建立财务收支帐目,收费应有单据和存根。集体力、联合办的卫生室应适当提留积累,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第十条 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其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平调其财产和资金。违者,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并检查督促村卫生室完成卫生工作任务。乡(镇)卫生院应负责组织技术交流,培训技术人员,并帮助解决具体技术问题。对不符合行医条件以及管理不善的村卫生室,乡 镇)卫生院有权提出批评,并限其改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1986年8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事局


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威人〔2003〕31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加强我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规范性、公正性,根据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鲁人发〔2002〕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



威海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人事考试的规范性、公正性,根据省人事厅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人事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人事考试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人事考试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其考试机构负责,按照不同考试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实施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年度考试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好考务工作。
第五条 在实施人事考试工作中,各级人事部门要区分不同考试,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予以配合。
第六条 各考点在考试期间,要指定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及电话应于考试前报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第七条 各考点(考区)在考试组织过程中,发现有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非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查清原因和失密、泄密范围,等候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其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 报 名
  第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及市直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向本地区、本单位下发考试通知或考试公告。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和报名日期、地点、报名条件及报名组织方式等。
  第十条 负责报名的单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为报考人员提供相关的报考资料;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以及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毕业证和各类考试规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市直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报考人员资料后,统一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名;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报考人员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区、两个开发区及市直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数据,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十二条 根据考点设置情况,准考证由考试机构打印核发。
  第十三条 负责报名的单位应及时、明确地向报考人员公布领发准考证的方式、时间、地点、考试成绩查询及颁发合格证等有关事宜。

第四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根据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和考试情况,由各级考试机构统一设置考点。考点要设在环境安静、设施较好、交通便利的学校或其他场所。
  第十五条 考点门口应有“××考试××考区××考点”标识,并公布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各考场准考证起止号)、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等。
  第十六条 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每个考场设监考2人,一般应1男1女。各考点应配备试卷保管、后勤、保卫、医务等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每个标准考场安排30名考生。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屉朝前放置,考生的准考证号贴在课桌右上角。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部门在考前要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即行封闭,等待考试;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并在考场清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可退场。
  第二十一条 应考人员只准带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及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字词典进入考场,采用答题卡作答时可带2B铅笔、橡皮和铅笔刀。对特殊科目的考试,根据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应试工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地区、单位、姓名或准考证号、科目代码,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二十五条 考试规定须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禁止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第二十七条 提前交卷的应考人员应立即离场,并不得再次进入考场或在附近停留、大声喧哗。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以及作弊或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第六章 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及评阅
  第三十条 试卷由专人负责运送、交接、保管。试卷在运送、交接、保管过程中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报告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保密室。保密室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进入试卷存放库(室)须持有专门证件,无证者一律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地。
  第三十三条 考前各市区保存试卷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特殊情况除外),考点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1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的时间为考前30分钟。考试结束,各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送交指定人员验收。市负责评阅的试卷,各市区在考试结束1天之内派专人、专车将试卷送达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指定地点。
  第三十四条 由市负责评阅的试卷,评卷、登分工作由市人事局或会同有关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试卷评阅完毕前,试卷存放现场应有2人以上实施24小时值班保管。试卷评阅完毕后,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集中保存,6个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销毁。负责集中保存试卷的人员不得擅自复印试卷,不得擅自将试卷、标准答案和考试成绩外传,不得擅自泄漏与考试有关的情况。

第七章 查 卷
  第三十五条 查卷工作由各级考试机构负责统一集中办理。
  第三十六条 应考人员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属省评阅的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30天内申请查卷;属市评阅的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5天内申请查卷。查卷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考试机构填写《查卷申请表》,按规定交纳查卷费。
  第三十七条 查卷只针对查卷申请人在答题卡或答题纸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评,计分、登分是否准确,是否有违纪记录或其它异常情况等进行复查;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分歧不属于查卷受理范围,不作为变更成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查卷中如发现确因评卷、登分失误造成考试成绩错误的,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将原成绩予以更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查卷申请人,同时退还查卷费。
  第三十九条 查卷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查卷工作人员索取试卷和评卷标准。
  第四十条 省负责评阅的试卷,查卷申请在成绩公布之日起60天内予以答复;市负责评阅的试卷,查卷申请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0天内予以答复。

第八章 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书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合格证书等。
  第四十二条 证书发放程序
  (一)各市区、两个开发区和市直各单位根据市人事局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领取证书。
  (二)办理资格证书时,须携带合格人员准考证、与准考证上同底版的照片、考试登记表,由各市区、市直各单位统一汇总后送交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证书加盖钢印,考试登记表加盖红章(存入个人档案)。办理证书时需按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四十三条 如证书丢失,申请补发,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刊登“遗失声明”的市级(设区的市)以上报纸、存档的考试登记表、个人补发证书申请、单位证明,由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按程序申报补发。

第九章 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第四十四条 主考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并负责组织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三)考前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考试工作有关规定和监考要求,负责组织考务操作培训。
  (四)汇总该考点考试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五)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应考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向考点巡视组长报告。
  (六)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质量等问题的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并与考点巡视组长及有关考场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后,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告。
  (七)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订、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
  (八)考试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意外事件者,要追究责任。
  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职责:
  (一)监考人员监考时必须配带监考标志。领取试卷时,须认真检查,如发现试卷袋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情况时,应经主考人员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组织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及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使用答题卡作答的,应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在确认本考场考试的专业、科目、级别和试卷份数正确后分发试卷。
  (三)发卷后,监考人员要提醒应考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工作单位。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根据准考证存根逐一核对应考人员的准考证、照片、身份证与应考人员及其试卷填写的考生信息是否一致。开考30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座位号排列表,并在试卷、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四)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应考人员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不得与应考人员私下交谈。
  (五)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要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对影响他人考试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六)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并应在考场内巡视,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等,不得抄题、答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
  (七)发现应考人员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八)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九)考试结束前20分钟,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即宣布停止答卷。
  (十)制止任何人将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抄写的试题带出场外。
  (十一)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试卷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将全部已答和未答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编排、装订,空白试卷附在其后,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人共同签名)一并放入试卷袋内。使用答题卡的,将本考场全部答题卡(含缺考人员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好,与考场情况记录单(监考人共同签名)一并装入答题卡袋内。对同时使用答题纸和答题卡的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应装入答题卡袋内。
  (十二)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经有关人员验收后,方可密封。
  第四十六条 巡视人员有下列职责:
  (一)巡视人员巡视时要配带巡视标志。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考试的各项规定,并督促巡视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所巡视考点(考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试实施等进行检查。
  (四)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主考处理。
  (五)巡视人员如发现应考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六)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考试主管部门。
  (七)巡视人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
  (八)巡视人员应了解所巡视考场的整个考试情况,并对考场情况作如实记录。巡视记录单要与监考记录单一同装订入档,保留3年。
  第四十七条 考试值班人员要求:
  (一)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本单位的保密、防火、防盗等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值班职责。
  (二)值班人员应熟悉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熟悉考试业务,熟悉考试值班所涉及的考试专业的具体操作情况和要求。
  (三)考试值班从考试前一天19时起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止。
  (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无关人员带入值班场所。
  (五)考试值班要建立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严格填写值班记录。
  (六)遇重大问题或上级下达重要指示时,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按领导意见妥善处理。

第十章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该科试卷按零分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二)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作其他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
  (一)证件不全且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三)携带、传递答案,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四)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五)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消当年人事考试资格外,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备案,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在考区范围内予以通报,3年内不准参加同类专业的考试。
  (一)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含在自己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其他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的);
  (三)偷换试卷的;
  (四)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第五十一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及3年不准报考外,还要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命题规则
  第五十二条 市组织的人事考试的命题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选定专业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和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参与实施。
  第五十三条 要成立命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命题的组织管理和保密工作。参与命题的人员要签署保密保证书。
  第五十四条 命题人员的身份、工作地点对外保密。命题期间,不准请假,不准会客,不准与外界通信联系。
  第五十五条 命题期间活动要两人以上集体行动,离开工作室应向领导报告,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便离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命题的有关事宜。
  第五十六条 命题人员工作要严肃认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七条 参加命题工作人员要服从带队的领导,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保密要求
  第五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人事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二)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命题方案和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等。
  (三)秘密级事项:命题、评卷、登分、录入工作的情况和人员名单、工作地点,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及统计分析报告,已评阅完毕的试卷。
  各级考务工作人员应根据上述密级范围,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严禁泄密。
  第五十九条 考试信息软盘和考试成绩登记册由评阅试卷的人事考试机构存档。
  第六十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威海市人事局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当前刑罚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危害

尹振国


摘要:当前刑罚适用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刑事自由裁量权滥用、重刑主义、侵害被告人人权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造成了严重危害。

关键词:刑法适用 问题 危害 司法公正


刑罚适用,是指法院在认定刑事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⑴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重视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往往轻视刑罚适用问题,加之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刑罚适用的偏差和错误,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一、 刑罚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1、重定罪轻量刑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特别是在相当一部分法院的领导中,存在着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处理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就行了,量刑只要在法定幅度内,轻一点重一点没关系。⑵对量刑的科学化、公正性缺乏足够的重视,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去研究量刑及相关的问题。二审过程中,法院也往往重定罪、轻量刑,当上诉案件的量刑偏重的也不予纠正,只有畸重时才予以改判。此外,还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要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就不存在错案。事实上,我国刑法典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当大,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法定最低刑是3年,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法官在一个很大的幅度内量刑,如果不遵守或者不严格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很难得出公正的裁判结果。
另一个问题是,在法院对法官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把错案率作为评价法官业务水平决定奖惩的一个依据或标准。这就间接导致一审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宁重勿轻,因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可能要上诉,要是判轻了,二审法院就无法加重,就要发回重审,不如判重一点。如果二审改判了就会认为一审法院判错了案。
2、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少约束
  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因为表述法律的语言是有局限性的,所以,“法官,并且即使是道德品质无可挑剔的法官,也总是会利用法律规定的弹性、语言意义的增生,或者法律规定的交叉力求获得一种他认为最恰当的结果,而很少机械地适应法律。⑶但是自由裁量权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维护公正也可能伤害公正。“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过大的缺少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给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因此司法腐败便成为题中之意,从而导致自由裁量权遭受合理的怀疑。
  刑法中关于量刑的规定,除个别罪名有绝对确定的量刑外,其他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同一罪名中,不仅有不同的刑种,而且同一刑种的量刑幅度比较大。刑法第383条、386条贪污、受贿的数额从10万元到几千万元都在10年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幅度之内。这样的量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案件,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17.6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朱小光,法院认定其受贿405.9万元,也判处有期徒刑15年.⑷而且,量刑弹性条款过多,内涵难以把握。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弹性条款随意性大的问题,但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还在于刑法规定本身。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刑法有关量刑的弹性适用条款共计有202条,且绝大多数为法定刑适用条款,可分为7类: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恶劣的、情节特别恶劣、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较轻的.⑸法官面对这些涵义模糊的弹性条款,往往感到茫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虽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绝大多数的是罪的解释,量刑方面的解释少。这也造成同样的犯罪,由于对刑法条文理解的不同,法定刑选择不同,量刑出现重大差异。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也缺少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约束的制度。如果法官不是故意枉法裁判(比如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不跨越法定的量刑幅度,一般不会受到任何法律追究。过大的缺少约束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的实质乃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设计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的裁量”⑹,而现实中,法官的恣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限制,如果法官不是故意枉法裁判(比如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不跨越法定的量刑幅度,一般不会受到任何法律追究,在极端的情况下,“决定法官当天判决的不是法律,而是他当天早餐所喝的咖啡是太甜还是太苦”。⑺
3、重刑主义思想严重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民主、人权的观念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又过分夸大刑罚的威慑和稳定社会的作用。法家韩非子云:“ 明主之治国……重其刑罚 , 以禁奸邪…… ”, “ 重罚者民之所畏也 , 重罚者民之所患也 , 故圣人节其所畏以禁 其衰 ; 设其所恶以防其奸 , 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是以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 , 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 ”加之社会大众接受的因果报应思想,以致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和实践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经世不改,至今还阴魂不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把公检法机关定性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党和人民的刀把子。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过渡打击、打击面过宽的情形,在社会治安状况恶化时,这种情况更甚。1983年和1996年严打的重刑率分别是47.6%和43.6%。⑼极端的例子是一些法院还将重刑与法官的业绩挂钩,认为给予被告人以较轻的刑罚是“打击不够、放纵犯罪”。
4、以运动的方式解决刑事犯罪和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
  联合国认为,一个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65-1000美元这个阶段,是社会巨变时期,也是犯罪的高发期。在社会治安状况恶化时,往往强调严打,严打是必要的,实践已经证明,严打遏制了犯罪的高发势头,保护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刑事审判实践中,有人将严打理解为重判、多杀,在量刑过程中感情用事,惩办无边、法外加刑、法外施刑,对具备法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往往强调罪行严重而不予宽大处理;对一些本来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 因为社会治安的大气候而适用了监禁刑,这严重违背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5、惯用监禁刑
  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有拘役、管制刑种的犯罪中,通常都有有期徒刑的刑种,在量刑时,对罪大恶极、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犯罪分子,因其人身危险性大,通常应该对其适用监禁刑;而对一些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应该适用非监禁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图省事(公安部门人手不够而且社会人口流动性比较大,管制刑的效果受到怀疑),统统判处有期徒刑,一关了之,较少考虑适用管制、罚金。全国法院1998年-2002年公审结各种刑事案件2832161件,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和宣告缓刑的占24.37%,2000年,管制和单处罚金的适用的比例分别只有1.21% 和1.39%。⑽
6、司法独立受到干扰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法院应当处于超然状态,独立判断,依法裁判。但是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受到体制的制约和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1、党委的不正常干预:地方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党委手中,司法机关受命于党委。在一些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党委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以党代审"。2、地方政府的干预:我国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经费、人事受制于当地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形成了一大堆"关系案"、"人情案"。3、法院的管理也是行政化管理模式,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等行政方式。以致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现象。4、社会舆论不正当干预。法院的审判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是必要的,但是社会舆论也会给司法独立和公正带来消极的影响。如刘涌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但从证据的角度看刘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有缺陷的(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但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最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案可以与美国辛普森案对比)。
7、刑罚适用中不重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在刑罚裁量中不十分重视被告辩护人的辩护,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往往作有罪推定,认定为犯罪(如佘祥林案)或者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久久不能释放。在宣判中搞公判大会,不注重对被告人的人格保护。
二、刑罚适用问题产生的危害
1、司法公正遭受损害
公正是司法最重要的价值,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在刑罚适用过程中是指大致相同的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处以大致相同的刑罚,使罪与罚相适应的原则得以体现。应当肯定,“人们绝不会接受一种对相似犯罪中的相似罪犯的惩罚大不一样的制度”⑾。因此,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就尤为重要,“对于每一种犯罪,法律应当认可、法官应当适用最重刑与最轻刑之间的个别化刑罚”。⑿因此可以认为, “刑罚体现的公正性的重点不是刑罚手段的轻与重,而在于罪与刑的必然联系和刑罚适用的统一性”。
  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排除司法腐败)、重刑主义等情形往往导致导罪刑失衡、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同罪不同罚、而且各个地区不同法院对同一犯罪所处的刑罚或者在不同时间(如严打期间)同一犯罪所处的刑罚相差很大。这对司法公正的破坏使显而易见的:“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2、司法的效率受到损害
司法效率是指以尽量少的司法成本获取尽量大的社会效果。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劳改犯劳改一年,国家财政要投入2300元,一个罪犯多判一年徒刑,国家财政就要增加各种开支10000元。⒀ 量刑权的滥用、重刑的刑事司法实践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有限的,大量的国家钱财用于建造监狱;教育的投入就会减少,这就出现了“有钱修监狱,无钱修学校”的怪现状。教育的投入减少,文盲就会增加,文盲的增加,就会导致犯罪的增加(需要说明的是:受教育程度的低下只是犯罪的原因之一),如此恶性循环,对社会的良性运行是十分不利的。
3、破坏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独立性
法律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才会树立起足够的权威。频繁的运动执法(多是鉴于严峻的治安形势而采用的非常措施)不仅不可能建立法律的预期和权威,而且有可能破坏本来法律所要保证的已经建立的社会预期,这实际上非常不利于法治的建立。⒁因此,为确保法律的稳定性、树立司法的权威,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
司法权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它是终极的裁判权。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处于中立状态,不偏不倚地行使权力,才能确保公正。现实社会的种种对司法的干扰(如政府、党委、社会舆论或者司法腐败等)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独立,而且还会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合理怀疑,这对正在建设法治的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4、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在于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部门中存在的轻量刑、裁量刑罚重刑化倾向,危害是多方面的: 第一,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第二,有损于司法公正和公平,刑罚目的的实现,必须以公正为前提。无辜者蒙冤或者轻罪者受重刑,被告人不可能伏法,更谈不上教育改造; 第三,刑罚的轻重必须符合国情、符合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为广大人民所接受,不可超越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过重的刑罚会使犯罪人产生反社会心理,也无法体现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方针。贝卡利亚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的法制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因此,刑事法官必须认识到,“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第四,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成本。
事实上,刑罚只是矫正犯罪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方式。过高地估计刑罚对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有害的。我们应该运用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
5、与我国民主政治体制不相适应
刑罚的价值理念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刑罚作为社会的产物,其价值内涵也会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现代民主政治特点决定刑罚不再野蛮,而是文明。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也把人权保护也写入宪法。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其价值和尊严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对人性的不尊重甚至践踏,都是不人道的、侵犯人权的。因此,重刑思想与时代潮流相违背,它与我国刑罚的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不相适应,也与世界的发展潮流相违背。因此,刑罚的适用必须文明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⑴ 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编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355
⑵ 刘家琛,刑罚适用价值刍议,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第一卷)[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