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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建设全面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23:47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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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建设全面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建设全面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发展山区经济问题,相继发了几个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这对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建设山区、开发山区的积极性,促进山区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近几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
入,在发展山区经济的实践中,又提出了一些涉及政策方面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为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的要求,加快山区建设,推进山区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现对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加速低质低产林改造。全省低质低产林占林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按现在进度,尚需几十年才能改造完。为了有利于培育后备森林资源,必须加速改造低质低产林。今后,省里在国务院下达的地方木材采伐限额内,每年单独安排二十至三十万立方米的指标,用于国营和民
营林场的低质次生林改造。低改所产木材,林场可以自主处理,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改造费用的补充,实行以林养林。改造低质林要有计划地进行,严格掌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不能“吃肥扔瘦”。低质林改造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条 扩大落叶松人工林短伐期试点范围。全省现有中龄林以上落叶松人工林几百万亩,按规程尚待二、三十年才能进行采伐。但从社会需求和市场需要来看,现已进入经济效益较好时期。一九八六年已在地方国营林场搞了短伐期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改善林龄、林种结构
,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综合效益,今后继续进行落叶松人工林短伐期试点,并由地方国营林场扩大到集体林场。试点面由原定占工艺成熟面积的1.5%增加到3.0%。年度采伐计划由省计经委下达,伐区设计由省林业厅审批。
第三条 对人参生产继续给予扶持。认真落实参物挂钩的政策。对基数内人参和后追加的工业用参所需参膜和铁线,由计经委列入计划,专项安排,分别由二轻、商业部门组织生产,保证供货;医药部门按当年人参收购计划和上年实际完成情况,挂钩分配到县,由县落实到户。对名牌
成品参包装用木材,也列入计划供应。要继续实行预购定金。对缺少资金的新参户,可分期缴纳林木损失补偿费,同时按农贷利率付息。
第四条 进一步搞活人参市场。人参市场要实行双轨制。继续执行基数收购办法,完善人参定购合同,保证按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完成任务。以县为单位在完成计划收购任务后,放开经营,产品自主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市场放开后,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搞好服务,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要切实加强对人参生产的宏观管理,特别是生产、加工、检验、出口管理等环节更应加强。
第五条 为矿藏勘探提供优惠。东部山区矿藏资源已列为今后开发的重点。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加速山区矿产开发多做工作。地矿部门要主动帮助搞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积极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低偿或无偿提供地质资料。对有经济价值的小矿,地矿部门要参与开发论证,及早进
行地质勘探,并承担部分勘探费用和全部“风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勘探基金,周转使用。提倡地矿、林业和其它矿业开发部门与当地联合办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集资办矿,走利益分享、风险共担联合开发的路子。银行、财政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六条 实行小水电丰枯电价。为了增强小水电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今后对小水电输入国网的电量,实行丰枯差价政策,枯水期电价上浮,其电价可参照省代料加工议价电的价格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计经委、物价局、电力局和水利厅共同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今后,对小水电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第七条 多渠道解决小水电建设资金。一是要按照水利电力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九八六年五号文件精神,确定我省发展小水电贷款指标和财政贴息数额、年限,二是实行丰枯电价后,从卖议价电的增收部分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小水电的发展资金。三是从能源
交通基金中每年继续拿出四百万元,作为对小水电建设的扶持资金。四是吸收外地资金,合资办电,实行电力分成或利润分成。
第八条 大力发展边境贸易。东部的延边、通化、浑江与朝鲜、苏联接壤,具有发展边贸的优越条件和广阔前景。今后,要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和不与国家贸易相冲突的原则下,放手经营,不断开发贸易新品种,扩大贸易额。为支持发展边境贸易,下放边贸谈判审批权。今后,经营
中朝边境小额贸易的单位,凡应邀或邀请对方派团洽谈边贸合同的,不再报省审批,可由市州直接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其中有市(地)、州、县(市)长参加的,须报省批准。
第九条 因地制宜种植粮食。东部山区自然条件十分复杂,各地差异性很大,因此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安排粮食生产。已列为商品粮基地的县(市)和适合发展粮食生产的地方,还要继续抓紧粮食生产,不断提高粮食生产水平。自然条件较差、耕作粗放的地方,
要努力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农业新技术,逐步提高粮食产量。对二十度以上的瘠薄地和坡度在十五度以上的因建设区域化、专业化非粮食生产基地而需要集中连片的耕地,可以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其口粮自理,粮食定购任务可以采取以钱顶粮的形式缴纳平议差价款,或者到粮食产区购入粮
食抵缴征购任务。利用上述两种耕地发展特产业的,有收益后将农业税改为特产税。
第十条 调整资金投向。要根据农业贷款主要用来支持发展商品生产的方针,积极调整贷款投向,逐步增加对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的投资,特别是那些不适合种植粮食的深山区,更应该把投资的重点转向多种经营。适合发展粮食生产的地方,其粮食生产的资金来源,除必要的农贷支持
外,应开展预留生产费活动,增加自有资金的投入。农贷调整出来的资金用于扩大多种经营生产。今后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应广开资金渠道。除争取国家多投入一些开放性贷款外,应主要挖掘内部资金潜力。一是尽量筹划并充分运用自有资金;二是活化陈欠贷款,多收多贷,加
快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三是开展城乡存款,多存多贷。农行、信用社等部门要为山区建设,发展商品经济多筹集资金。
上述政策规定,也适用于半山区。




198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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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7〕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市属高等学校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制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下列成果:
  (一)教学方案、方法、技术;
  (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成果;
  (四)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市属高等学校的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4 个等级。

  第六条 教学成果属全国、省内首创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学改革方面有重大进展,属于市内首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三等奖。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每届获奖项目总数不得超过 40 项,其中,特等奖项目每届不得超过 2 项。

  第七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设立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每 2 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 3 个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成果,可以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
  (一)属全国首创或者在市内属先进水平以上的;
  (二)经过 2 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良好效果的;
  (三)在本市或者省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的;
  (四)在服务地方教育教学发展中产生良好效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

  第十一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由教学成果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按照程序申报,其中,教学成果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不同单位的个人完成的,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者第一主要完成人申报。

  第十二条 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 3个。

  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论证和运用该成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实施改革创新,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要有连续 3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者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 5 人。

  第十三条 申报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申请表》;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在依法批准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成果形式为教材的,须提供已出版的样书;
  (三)运用该教学成果取得实践效果的单位的证明及有关专家的鉴定。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教学成果项目进行评选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逐一进行认真评选,并写出评审的书面建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产生拟获奖者。投票须有市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中特等奖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成员同意,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员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成员同意,特等奖、一等奖还须进行会议答辩;根据投票产生的评选结果,市评审委员会对获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提出意见。评审结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奖金、证书。

  第十五条 市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学成果项目,或者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市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10 天),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拟授予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实,并在 10 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九条 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个人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获得市高等学校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教学成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直属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直属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强我省直属行政机关房地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方便机关工作和职工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省属行政机关的房地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机关的负责同志和行政后勤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房地产资产不流失。对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必须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建立房地产档案,做到图、表、帐册资料清楚、齐全。
二、省属行政机关使用的房屋,凡由国家财政或省财政直接投资建造的,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产权实行统一管理。省级各行政机关享有房屋使用权,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但对房地产没有处分权。
省属行政机关使用自筹资金建造的房屋,应将房地产情况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附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省属行政机关的房地产需要转让、交换、出售、调拨、拆除、改建、改变为营业用途的,必须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属行政机关房地产供省属行政机关及直属机构使用。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省属行政机关房地产的,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机关为消化富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和为安排行业子女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机关少量房屋的,暂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另定。
五、省属行政机关经批准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提租和出售住房的情况,应及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六、省属行政机关应于每年一月上旬,将本单位的房地产状况及增减变化情况报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9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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