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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29:11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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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规[1999]1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锦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
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国有
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流失的
查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财
产占用单位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认定的财产占用单位的其他国有财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经营者、占
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及其他相关责任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和有关规定,或者失职、渎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包括财产权
利被侵占或转移、财产的毁损或灭失及所有者权益的损失。
第五条 锦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
工作。各县(市)区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本
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审计、监察、公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
占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国有资产行政主
管部门开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受侵
犯。
第六条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法制止和挽回国有资产流失;
(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不侵犯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查处:
(一)在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
授意资产评估部门故意压低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超越权限,擅自处置或非法交
易,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非国有企业或个人,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的;
(三)在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出租国
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时,不按
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不及时足额收缴资产经营收益和上缴核定的
资产占用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在处置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时,违反规定,低价或者无
偿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六)在企业改制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过程中,违反规
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七)在行使国有股权时,不按规定委派产权代表或其委派的
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与他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
有者权益或对损害国家所有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
有资产损失的;
(八)在企业破产、兼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量化到集体、个
人头上,或组织、参与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九)未经财产占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违反有关规定,擅
自将国有资产截留或转移,使该部分资产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
失的;
(十)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家财产,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一)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不受所有者约束,滥用经营权,
侵占国家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二)在企业联营过程中,将产品转移给非国有企业或个人,
转移经营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三)违反规定,用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四)在项目投资上违反投资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造成决
策失误,或投资后失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五)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款项,或者对到期应收的款
项不采取有效措施收取,以及没有合同约定,擅自为他人代垫款
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六)泄露本企业商业、技术秘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非法干预其投资企业经营权,造成
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八)国有企业违反有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或委托、出资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九)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
失的。
第八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时,
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责令被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国有资产流失问
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查处的单位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的行为;
(四)按照法定程序,对与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有直接关系
的单位,对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往来帐目及存款进行核查;
(五)暂予扣留、封存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有关的
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六)对管理失控、处于流失危险的国有资产,实施临时监管
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失案件作出认定后,可
依法采取或责令被查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挽回流失的国
有资产:
(一)制止和纠正超越权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行为;
(二)恢复原状,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三)制止他人不法侵权行为并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合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其他纠正措施。
第十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
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涉及国家、单位机密的证据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
理由和借口拒绝、妨碍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其他违法
违纪问题,应当向有关机关反映、报告。
第十四条 为查明案情,对于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可聘
请有资质的单位或专门技术人员鉴定,需要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
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主管领
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为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中介机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建
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或下一级地方政府做出的导
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命令和决定,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建议
本级政府或者下一级政府应作出改变或者撤消其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
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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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0]1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不断推进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加强和指导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围绕建设“透明、服务、民主”型政府的要求,深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功能定位,以评促建,以评促用,引导和推动全国环保系统政府网站科学发展。

  二、评估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政府网站。

  三、评估时间

  2010年11月10日—12月10日。

  四、评估方式

  采取人工访问、人工核查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1.人工访问: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和“网站设计”指标,由不少于15名信息技术专家与环保专家登录各地网站,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2.人工核查:指对于部分“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和“网站制度”指标,由不少于两名的信息技术专家根据各地上报的信息和数据,登录各地网站逐项进行核查打分,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模拟用户或实地核查。

  3.专家评审委员会考评:指对于“特色服务”指标,聘请不少于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上报的内容,在专家考评会上进行综合评议。

  五、其他事项

  请各地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认真编写《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二),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内容一致的纸质文件(以邮戳时间为准)和电子版文件报送到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联系人:符春艳、李 蔚

  电话:(010)84665828、84665825

  传真:(010)84665833

  E-mail:survey@mep.gov.cn

  附件:1.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2.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建设情况报告提纲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网站 绩效评估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1.

2010年度省级环保厅(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级  指  标

指标名称
分值
指标

名称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评 分 细 则

信 息 公 开
44
信息公开规范化
6
信息公开制度
1
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1

信息公开目录
4
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中的有关要求建设,分值3

是否通过目录访问到相关内容,分值1

信息公开年度

报告
1
是否发布本年度信息公开报告,分值1

主动公开信息
36
机构职能
2
本单位职责信息公开情况,分值0.5

领导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内设机构与职能分工信息公开情况,分值0.5

政府文件
2
本单位发布的各类公文的公开情况,分值2

环境保护标准
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公开情况,分值1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公开情况,分值1

人事任免
3
干部任免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公务员考录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工作人员招考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财政公开
3
采购与招标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分值2

动态信息
2
本省级环境新闻、行政区域内各级环保机构工作动态信息的发布情况,分值1

动态信息的更新情况,分值1

主动公开信息
36
环境质量信息
3
本省级历年环境状况公报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水质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境规划
2
本省级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本省级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制定情况,分值1

环境统计
2
本省级环境统计信息公开情况,分值2

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
2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评审批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开情况,分值1

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的公开情况,分值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的公开情况,分值1

污染防治
2
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自然生态
2
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自然保护区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核与辐射安全
1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环境监察执法
2
本年度排污费收缴信息公开情况,分值1

对本省级企业行政处罚文件公开情况,分值1

专题专栏建设
3
反映本地当前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专题专栏建设情况,分值3

依申请公开信息
2
依申请公开渠道建设
1
是否开设在线受理渠道,分值1

依申请公开信息
2
依申请公开指南类信息
1
是否发布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分值1

在 线 服 务
23
下载服务
6
资料下载
6
提供各种资料下载(包括表格、文本、图片、软件等)的数量和质量,分值6

网上办事
17
办事指南
3
提供办事指南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表格下载
3
提供表格下载的行政许可事项占需提供表格下载的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在线申报
3
实现在线申报功能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状态查询
3
实现办事状态查询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结果反馈
3
实现办事结果查询和反馈的行政许可事项占本部门所承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的百分比,分值3

服务一体化
2
是否将网上办事全流程应覆盖的五项服务,即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反馈等进行全面整合,分值2

政 民 互 动
17
互动交流
12
领导信箱
4
信件处理与反馈的质量,分值2

信件处理与反馈的更新情况,分值2

投诉举报
4
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反馈的质量,分值2

投诉内容、投诉处理结果公开反馈的更新情况,分值2

在线咨询
4
在线咨询的处理与反馈质量,分值2

在线咨询的处理与反馈更新情况,分值2

征集意见
2
网上调查
2
是否设有网上调查栏目,分值1

调查内容是否与当前环保工作相关,分值1

访谈直播
3
在线访谈
3
在线访谈的质量,分值2

在线访谈的更新情况,分值1








7
页面设计
4
首页布局
2
网站首页布局的合理性,是否能够少于三次点击即可定位查询内容,分值2

个性设计
1
页面简洁、美观、大方,特色突出,分值1

栏目设置
1
是否以用户为中心,栏目设置是否方便用户查询和浏览,分值1

功能服务
3
搜索功能
1
是否提供全文和关键字检索,分值0.5

是否提供高级检索,分值0.5

导航链接
1
站点地图、栏目导航的质量,环保各部门或上下级单位网站的链接数量和质量,分值1

联系方式
1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分值1

网站制度
4
制度建设
4
网站管理制度
2
网站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2

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2
网站内容保障制度的制定情况,分值2

特色

服务
5




“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政民互动”、“网站设计”指标以外的,本网站有特色的功能建设、技术应用情况




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救灾募捐义演等活动合法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审批程序
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举办者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准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申报内容
民政部门接受申办者提交申请书时,必须要求申办者同时提供资信证明、接受单位的认定材料、演出计划、演出地点、演出场次、演出时间、演出票价、必要费用开支预算、所得善款额度、公证部门同意公证的证明等材料。
三、救灾募捐义演的经费预算决算
举办义演所得收入,除去必要的费用开支以外,其余收入必须全部移交受捐者,受捐者要单独设立账户,专账管理,并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捐赠款物的数额要向社会公布。捐赠义演等活动的全过程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举办者必须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并由审计部门
进行全面审计,将决算报告报原审批部门。
四、其他救灾募捐活动
救灾募捐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严格管理,参照救灾募捐义演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从严审核。同时,义卖、义拍活动审核后要经工商部门批准;义展活动审核后要经文化部门批准;义赛活动审核后由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监督检查
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凡经批准举办的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举办现场公示批准文本,否则按非法募捐行为处理。
对于非法举办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名义诈骗钱财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款物的落实情况,捐赠者和受捐赠者不得挪用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侵吞募捐义演款物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文化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举办者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者,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吞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募捐款物的,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公安、体育、工商等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在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中进行非法募捐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察部门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侵吞救灾捐赠款物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1994〕第2号)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物用项,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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