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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09:11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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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省市反映:1982年12月13日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引进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凡是依照规定可以对取得使用费的外商给予减税优惠的,“都应当事先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
管部门提出意见”。对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免税的,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上述“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没有统一明确,各地在执行中掌握处理不一致,不便于加强减免税的审批管理。对此,经与经贸部研究,明确如下:
一、《暂行规定》第三条所说“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是指经贸部和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
二、对外商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凡是按照《暂行规定》申请减免税的,都应由外商提出要求减免税的文件,交引进该项技术的公司或企业代其办理申请手续。引进技术的公司或企业根据外商要求减免税的文件提出报告,经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
审核并提出书面减免税意见后,再连同引进技术的协议或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含外商要求减免税的文件),一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
三、今后申请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免税,凡是没有外商提出的书面申请,没有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审核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没有附送引进技术协议或合同等文件资料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办理审批。
附件:对外经贸部授权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地方经贸部门名单(略)



199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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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1989年10月23日 [1989]价政字755号

你省物价检查所十月六日来函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有关国家定价的时效问题,现解释如下: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其他项中所称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均含收费标准)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当时必须执行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凡卖方已按成交当时的价格向买方开票并结清价款,尔后价格又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的,双方都不再退补价差款。对卖方向买方补收价差款的,应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卖方由于事前获悉调低价格的机密而提前强行向买方增拨商品,以转嫁调价损失的,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其强行增拨部分,应按新价结算并视情节对卖方给予处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视频会议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35号


各产煤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定于11月12日(星期五)上午9:00,召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宣传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部署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推动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采取

有效措施,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有关司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全体人员。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信息研究院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煤劳保学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会场:各产煤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分管处室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处室全体工作人员。

2.已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会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辖区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负责人(与会人员范围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确定并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所属监察分局参加会议。

(二)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三)请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确定并通知所辖未开通视频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参会人员及参会地点。

(四)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总局政府网站以及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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