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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2:03  浏览:9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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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家计生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家计生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内贸易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意见》,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对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把工作做好,严禁各行其是,弄虚作假,坚
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对广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希望他们继续发扬奉献精神,安心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为实现“八五”人口计划和十年人口规划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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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是指南通市政府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设立的统一、规范、权威的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它由一个主站点和若干子站点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网站群。主站点是指“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中心站点,子站点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的因特网站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主站点和子站点。
第四条 建设“中国南通”政府网站,旨在加快构建南通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拓宽政府与公众沟通渠道,扩大对外宣传,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公开,优化便企、便民服务,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政府网站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是“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
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是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对“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网管中心)在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主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子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应当明确政府网站建设的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从事“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主、子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网管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上网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单位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告示、通知等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六)其它应公开的政务信息。
县(市)区政府网站要介绍、宣传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明确负责上网信息审批的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严禁在政府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中文发布、转载信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使用规范的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上网信息报送和互动栏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建设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向市网管中心报送信息。市网管中心应当对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进行统计,对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并定期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信访局具体负责办理,各地、各有关单位分别承办。“市长信箱”的日常维护由市网管中心负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长信箱”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五条 为充分体现“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市民论坛”栏目倾听民声、广纳民意、集中民智的宗旨,各单位均要有专人每天登陆“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市民论坛”栏目,进行浏览、搜索,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群众投诉、意见和建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市民论坛”栏目作出答复。对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投诉、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市民论坛”栏目作出说明,但最长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天。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域名和电子信箱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中国南通”政府网站的主域名为http://www.nantong.gov.cn,代表南通市人民政府。
(二)各市属机关的域名为xxx.nantong.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字母组合。
(三)各县(市)区政府的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政府的汉语拼音字母组合。
第十七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子站点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宣传南通、政务公开、便民便企、资源共享”的基本要求自行建设,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验收。市网管中心负责对子站点实行监测,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限时更正。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各子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应当报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子站点应在其主页的显著位置放置“中国南通”主站点政府网站的网站标志,提供链接入口。
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网管中心为各单位提供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服务,负责网站安全运行、网络管理和虚拟主机用户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站点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建立子站点的单位,网络管理及网络安全由市网管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二)采用其它方式建立子站点的单位,网络安全和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府网站应保持每天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六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条例》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提高网站安全意识,明确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信息保密制度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工作由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网上政务公开未得到足够重视,无相应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
(二)没有主页,不能提供政务公开信息的;
(三)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大错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有侵权以及其他影响“中国南通”政府网站形象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5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和规范我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含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财务监督,坚持内部财务监督为主、外部财务监督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财务监督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内部财务监督

第六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七条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
(一)资本金管理制度;
(二)货币资金及往来款结算管理制度;
(三)产品、原材料、设备等资产购销和管理制度;
(四)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五)递延资产管理制度;
(六)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七)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八)销售及其他收入管理制度;
(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十)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八条企业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二)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办法;
(三)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的经济核算;
(四)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季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正确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企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向企业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机关报告;
(五)检查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十条企业要明确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财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责权限;公司制企业还应明确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职权,并经董事会、股东会讨论通过。企业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现有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必须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新成立的企业,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外部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建立企业外部财务监督制度,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二)完善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建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制度;
(四)建立企业财务专项检查制度;
(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参与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管理和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在企业改革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确定实行改制的企业。
(二)参与审批企业改建的总体方案。
(三)审批企业财产清查结果和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确认、处理。
(四)审批企业改制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
(五)对企业改制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一)重大的资产债务重组活动和重大的投入项目;
(二)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三)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企业的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递延资产的构成项目及摊销计划;
(二)对外投资计划及其相关的合同、章程;
(三)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年限和净残值率的选定;
(四)企业坏帐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损失及被盗财产损失等的处理;
(五)各种明亏、潜亏、财产损失挂帐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资本金;
(六)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七)购建楼、堂、馆、所、宿舍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八)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办法;
(九)费用开支标准(包括会议费、差旅费执行标准);
(十) 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年度计提的工资总额;
(十二)月份会计报表、财务分析;
(十三)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及分月份资金使用计划;
(十四)转制过程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十五)企业财务主管人员任命。
第十六条亏损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加工资;
(二)不得购买小汽车;
(三)不得新购建、装修住宅和办公楼;
(四)不得公费旅游,一般性出国考察须经市政府批准;
(五)费用开支标准从严、从低控制。
第十七条企业计提工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应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或调低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的,应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回并调低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包干指标;没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均应根据财经法规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一)企业年度决算报表按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以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同级财政部门有权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进行抽查。
(三)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尚不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时间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财务专项检查;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组织开展财政财务检查。
财政部门对各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企业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瞒、谎报。
第二十二条在监督检查中检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违纪的企业,依法收缴其违纪金额上交财政,并按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强化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资金包括:财政周转金和信用资金、财政贴息资金、财政专项补贴、财政拨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财政资金应按法律、法规及合同合理安排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使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财政部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财务总监派驻的企业须积极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各项财务监督工作。
(一)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部门到企业进行稽查、审计、检查和核查时,应与政府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取得联系;
(二)企业凡召开讨论、决定有关财务问题的会议,必须通知政府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参加;
(三)企业凡涉及企业出借资金、投融资计划、大额资金划拨、大额费用开支、公益性救济捐赠,购建和出售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发行债券、股票、资产重组和产权转让、财务会计报表(含月、季、年报表)等重大财务活动,要经财务总监审核联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提出建议,按照企业职工奖惩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员,执行检查、处理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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