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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09:54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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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实施办法
1995年6月16日,铁道部

第一条 铁路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由铁道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土地管理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 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土地估价工作机构,按系统分别组织进行、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按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和运营宗地管理范围组织所属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工作;铁路工程、建筑、工业、物资、通号总公司及其他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由各用地单位直接进行估价。
第三条 对铁路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原则上由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自行依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没有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统的城镇所在地的企业、单位、可以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第四条 铁路土地估价结果按系统分别逐级汇总上报,由各级清产核资主管部门向部清产核资办公室报送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第五条 铁路土地估价工作的范围是:凡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经过全面土地清查,权属、界限、面积等基本情况清楚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城镇所在地的土地,应进行估价。
第六条 对于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前尚未领到土地证的土地或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可按企业、单位的申报数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临时证明进行土地估价;对于因特殊情况土地管理部门不能出具临时证明的,企业、单位可按土地清查数进行估价,待今后再作调整。
第七条 按照国家土地估价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标准和报表填报规定,铁路用地中属于估价范围的土地按照用途划分为:商业用地、工业(含仓储)用地和其他用地。
一、商业用地。指除交通运输业、住宅之外,其他属于第三产业的企业、单位用地。包括:商业、金融企业,对外营业食堂、汽车停车场、加油站、写字楼、商品储运、旅行社、修理服务、游乐园、俱乐部、康乐设施、非职工公寓等,这类企业,单位的仓储用地也划属商业用地,以及铁路多经、集经企业、单位占用的经营性土地等。
二、工业(含仓储)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生产有形产品和企业用地,以及铁路运输用地中站场界线外的运营所属的工业和副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装卸作业、车辆修理等生产、办公及其他各项设施占用的土地等。仓储用地包括物资储备、物资储运用地,仓库用地、油库用地,易燃、易爆、有毒和危险品仓库,以及中转供应、材料堆放场用地。
三、其他用地。上述商业用地、工业(含仓储)用地,以及住宅用地所不包含的土地。包括:铁路企业、单位的教育用地,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占用的土地,医疗卫生用地,企业、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军供站、兵站用地,以及上述商业、工业(含仓储)用地所不包含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铁路宗地使用有多个用途和多个使用主体的,在估价中首先应按照不同的用途进行划分、确定一宗地中属于估价和不进行估价土地的数量。宗地用途的划分、使用单位、占用的时间和地籍的测量由所在单位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铁路土地估价工作,除执行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参照《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决定对铁路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暂不进行估价,并补充规定如下:
铁路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主要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铁路用地。包括:铁路线路用地、站场用地、给水用地、砂石用地及林业用地等。
一、线路用地。包括运营线路用地和路产专用线用地。运营线路用地指运营通车线路两侧规定界线范围内的土地,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中间站、区段站、绿化、防护林等占用的土地,以及指接轨站场和线路界线外,属于铁路产权的专用线用地。
二、站场用地。指站场宗地界址内的用地。包括:车站、货场、编组场、站前广场等及与之毗连的站场用地。
三、给水用地。指铁路运营或站场用地界线以外的给水所、水塔、贮水槽、水源井、水道管线路等占用的土地。
四、砂石用地。指采石、采砂、取土场所占用的土地。
五、林业用地。指天然林、人工林山场、苗圃占用的土地。
六、农业用地。指全民所有制农场、果园、农副业生产基地占用的土地。
七、铁路临时用地。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放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十条 鉴于铁路企业、单位已实行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住宅所占用的土地(含绿化园地、自营道路、巷道等)均不进行估价。
第十一条 铁路土地估价,主要采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和“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
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是按照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修正系数进行估价的一种方法。即:
某一用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宗地面积(平方米)
×该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统
城镇基准地价,是指某一土地级上的某一均质区域内某一类用途土地的平均价格。
二、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
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是指按照国家土地管理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的要求,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评估土地宗地地价的方法。
第十二条 铁路土地估价原则上由企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自行估价。如企业、单位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必须先征得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各企业、单位要对土地估价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组织进行政策、方法、技术培训,以掌握操作方法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在进行土地估价前,要注意收集以下资料,进行必要的估价测算,做到心中有数。资料来源主要包括:
一、城镇土地基准价格、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指导价格资料或参考价资料;
二、企业、单位的土地数量、宗地用途划分及利用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含政府划拨使用权土地和以出让方式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估价前的帐面价值及价值构成情况;
五、土地确权、申报和领取土地证等情况。
第十五条 铁路土地估价工作,由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机构组织进行。并按照国家和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时间完成。
第十六条 各企业、单位在完成土地估价工作后,要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补充资料,写出土地估价工作报告,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先请当地中央财政监察专员机构签署意见(运输企业除外),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各企业、单位在办理土地估价结果申报签认与确认过程中,因非正常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及时办理的,可按部清核办转发的《全部部分省(区、市)清产核资土地估价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1995]5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铁路土地估价后的帐务处理按财政部有关土地估价的财务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所需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土地管理办公室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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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1]31号





  现将《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一日

              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登记)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1、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申请事项:
  (1)市公安局受理的户口申报、迁出、立户、移居、注销,分配调动户口迁入,边境通行证等;
  (2)市计委受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等;
  (3)市经委受理的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改进)非限制类简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市外经贸委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等;
  (5)市城建委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核发等;
  (6)市财政局受理的会计证核发和税务登记等;
  (7)市国税局受理的税务登记;
  (8)市劳动局受理的起重机械进场施工及准用证等;
  (9)市粮食局受理的粮食关系正常迁移等;
  (10)市林业局受理的木材运输证核发等。
  2、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1、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申请事项:
  (1)市公安局受理的户口迁入的投靠类、户口变更更正、申领正式身份证、农转非及各种出国出境证和消防管理证照等;
  (2)市计委受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等;
  (3)市土管局受理的土地登记发证等;
  (4)市城建委受理的建设项目供水、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建设项目证书核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
  (5)市工商局受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注册登记等;
  (6)市环保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
  (7)市卫生局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等;
  (8)市劳动局受理的特种设备使用证等;
  (9)市交通局受理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航运营运证、许可证、所有权证书等;
  (10)市林业局受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2、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应出具《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1、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2、重大事项的办理
  重大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责任部门提出申请;
  ①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计委;
  ②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经委;
  ③城市公用事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城建委;
  ④个体商贸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
  ⑤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1、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2、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业务处。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1、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湖州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2、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业务处投诉。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

  各期货公司:

  为促进期货公司规范运作,深化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7年12月1日起,期货投资者首次办理开户手续或者申请新的交易编码时,期货公司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开户实名制工作,采集并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

  二、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投资者本人的真实身份。

  机构投资者开户时必须出具机构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三、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本人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核对《开户申请表》、《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与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户名,确保准确和完全一致。

  投资者事后变更期货结算账户的,期货公司要重新核对。

  四、开户时,期货公司必须实时采集并保存的投资者影像资料有:自然人投资者的头部正面照、身份证正面扫描件,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见附件)采集并以电子文档方式在公司总部集中统一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并随其他开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各营业部也应当保存所办理的投资者开户资料及其影像资料。

  五、期货公司依法委托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本通知对照核实投资者真实身份,核对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其本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采集并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并随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和存档。

  六、各期货公司应充分认识期货经纪业务开户环节规范运作的必要性,统一认识,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完善现有开户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利用投资者开户资料和影像资料,严格审核投资者开户的真实性,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认真准确地填报投资者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在实施过程中做好投资者的相关解释和服务工作。

  七、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开户的期货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当在2008年6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核对投资者开户材料,采集并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如有不符,应当及时补正,并存档备查。自2008年6月1日起,对不符合本通知实名制要求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当限制其开仓。

  加强开户实名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市场建设工作,中国证监会将对期货公司落实进一步加强开户实名制工作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现场检查。希望各期货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附件: 客户影像资料格式要求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客户影像资料格式要求

  为确保客户影像资料格式的统一,便于长期归档保存和事后检索,期货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采集客户影像资料并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

  一、需要采集的影像资料

  (一)自然人客户

  需采集2份影像资料。包括:客户头部正面照、客户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二)法人客户

  需采集4份影像资料。包括: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二、格式要求

  照相要求:头部正面照,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姿态端正、头部正直。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照片长宽规格比为4(高):3(宽),24位真彩色。

  扫描件要求:图像、文字清晰可辨,方向不颠倒。扫描件长宽比例与原件一致。

  所有照片和扫描件的影像资料均为jpg格式图片。

  详细格式要求见下表:

  注:文件名由“客户内部资金账户”、“客户开户日期”、“影像资料类型编码”三部分组成,中间以半角字符的下划线符号分割。其中,“客户开户日期”是指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的发生日期,格式为YYYYMMDD。如果月份或日期为一位数的,要在前面补零以补足两位。如:2007年3月1日正确的表示方式为:20070301。

  举例1:某自然人客户于2007年10月26日在期货公司开户,期货公司为该客户分配的内部资金账户为24680,则采集的该客户影像资料如下:

  客户面部正面照,影像文件名:24680_20071026_11.jpg

  客户身份证正面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24680_20071026_12.jpg

  举例2:某法人客户于2007年10月26日在期货公司开户,期货公司为该客户分配的内部资金账户为001122,则采集的该客户影像资料如下:

  开户代理人面部正面照,影像文件名:001122_20071026_21.jpg

  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001122_20071026_22.jpg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影像文件名:001122_20071026_23.jpg

  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影像文件名为:001122_20071026_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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