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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换发新闻记者证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22:56  浏览:8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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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换发新闻记者证宣传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做好2003年换发新闻记者证宣传工作的通知

  新出报刊司[2003]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


  2003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工作已全面启动,计划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国统一的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2004年1月 1日起,新版新闻记者证正式启用,旧版新闻记者证作废。

  新闻出版总署对本次记者证换发和管理工作进行了重要改革,本次换证的主要工作全部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简称“中国记者网”)进行,在实现新闻记者证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发放的同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的核查新闻记者证真伪的网络系统,加强了对新闻记者的社会监督。

  为配合做好新闻记者证的换发工作,让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新闻记者证和“中国记者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刊处组织本省内的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围绕四方面进行:第一,介绍新闻出版总署结合本次换证工作出台加强新闻队伍及新闻记者证管理的新举措;第二,介绍2003版新闻记者证的特点、样式和各项先进防伪技术;第三,介绍“中国记者网”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功能;第四,介绍利用“中国记者网”核查新闻记者证件真伪的具体方法。宣传工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2003年11月25日到2004年1月1日以新闻报道为主;2004年上半年以公益广告形式长期宣传,公益广告的内容和样式可以由各新闻机构自行设计制作,也可以直接从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下载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设计好的样本。

  另外,各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处要将《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进度要求》(附件三)及时通知所辖新闻机构,要求各新闻机构严格按照换证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积极协助做好换发新闻记者证的各项工作。

  附件一:关于2003年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的宣传要点

  附件二:2003版新闻记者证特点、样式及防伪技术说明

  附件三: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进度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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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邮寄印刷品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一些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将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和消费者,妨碍了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对邮寄印刷品广告的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邮寄印刷品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二、印刷品广告邮寄给企业的,如果企业复函不需要,应当立即停止邮寄。
三、印刷品广告邮寄给消费者个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个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邮寄。
四、印刷品广告内容涉及烟草、酒类内容的,邮寄对象不得涉及未成年人。
五、违反本通知第一项内容的,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违反本通知第二、三项内容的,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处罚;违反本通知第四项内容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请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广告经营单位。



1998年1月13日

关于严禁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纪检委 省委政法委等


关于严禁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纪检委、省委政法委、省监察厅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促进政法队伍廉政建设,确保政法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政法干警包括: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管理及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及一般干警。
本规定所指娱乐场所包含:夜总会、歌舞厅、录相放映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台球室及其它经营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严禁政法干警从事娱乐业经营活动。不淮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经营各类娱乐场所;
(二)以他人名义开办娱乐场所而实际主持经营活动;
(三)以入股、兼职、有偿中介、挂名等形式间接参与经营各类娱乐场所。
第四条 严禁政法干警在娱乐场所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暗示涉案当事人到指定娱乐场所进行餐饮娱乐活动;
(二)在所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以执法为名为娱乐场所提供有偿服务;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或接受娱乐场所提供无偿消费。
第五条 严禁政法干警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提供保护。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充当或变相充当“后台老板”;
(二)主动或接受邀请参加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的各种活动;
(三)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违法经营提供各种方式的保护;
(四)为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通风报信、说情,对其包庇、袒护,以逃避查禁取缔。
第六条 严禁政法干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承包经营娱乐场所或获取贷款、物资等提供便利;
(二)袒护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营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严禁政法机关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准许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社会上各类娱乐场所的“挂靠”;
(二)巧立名目为各类娱乐场所提供有偿服务;
(三)为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提供暗中保护谋取经济利益;
(四)以办“工作据点”为名经营带有色情陪侍或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
第八条 政法干警及政法部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单位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同级政法机关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法机关的纪检部门协助党委(党组)抓好落实。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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