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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6:41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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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通知



建科[2003]23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我部对2001年制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新的部署,调整和制定工作计划,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附件:《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ОО三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发展现状和趋势 2
(一)国外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和趋势 2
1、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 2
2、建设行业信息化 3
3、建设企业信息化 3
(二)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和趋势 4
1、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得到了加强 4
2、全国建设事业的信息网初具规模 4
3、行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成效 5
4、初步形成一支信息化工作骨干队伍 6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7
1、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 8
2、推动我国建设事业行业信息化建设 8
3、推动企业信息化,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9
四、重点任务 10
(一)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10
(二)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11
(三)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13
五、保障措施 14


为适应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对2001年制订的《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进行了部分修改,形成2003年《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
一、前言
信息技术正在引发全球性的产业革命。以微电子、计算机、软件、通信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技术进步过程中发展最快、渗透性最强、应用最广的关键技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信息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是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传统产业不断升级和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新动力。信息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成为全球最具活力、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国家信息化建设,在国民经济“十五”计划中第一次把国民经济信息化纳入专项计划中,这将对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推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指出:“十五”期间我国信息化发展必须努力完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现代信息基础建设和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三大任务。
国内外信息化的发展,为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建设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建设事业要为国家的强盛、经济的繁荣、民族的崛起做出贡献,就必须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建设事业的信息化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在建设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 ,在全国建设事业各行业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和科学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提高工作效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现代化、决策科学化,加速建设事业现代化进程,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展现状和趋势
(一)国外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和趋势
1、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
发达国家信息化起步较早,信息技术在建设事业中已有相当广泛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工程咨询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等行业,通过建立高效的政府管理信息系统来提高管理水平和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改进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美国于1993年提出“创造成本更少、运转更好的政府”以及“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政府”。1994年12月,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NII小组)提出“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报告确认,经信息技术改造后的政府工作,运行更顺畅并能够节约成本。
日本政府为构建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于2000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因特网等网络系统办理各种申请、申报、审批等手续,实施网上办公计划。通过政府内部的顺畅沟通、资源共享,达成政策制定的迅速、有效。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从纸张信息处理转为通讯网络、资料电子化信息处理。其正在开发建设的“公共工程综合信息系统”是目前发达国家中规模最大的建筑市场和建筑产品管理信息系统。
2、建设行业信息化
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在发达国家早已实施。如住宅与房地产业领域,早在1975年,法国政府就提议成立了全国住房信息中心。目前已建立了由分布在全国各省的住房信息中心构成的信息网络(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这些中心和网络的目的是向个人免费提供购房信息和咨询,以促进个人购房的发展和个人购房计划的实现,并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同时,各级住房信息中心把在咨询过程中搜集到的信息提供给政府及与住房相关的部门,使他们更好地了解个人购房的需求和住宅市场的运行情况,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服务。美国等国家也建有类似的住房咨询信息网络。
在城市规划领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已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作为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与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之一。此外,许多发达国家还在市政建设、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动态监测等方面广泛应用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
此外,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公用行业的调度系统、IC卡技术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建设事业也已有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建设企业信息化
在发达国家,信息技术在建设企业中的应用已经十分普遍,ERP、CRM、CIMS等技术在企业的管理、生产与营销中应用良好,特别是基于因特网的协同工作系统对于各方工作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对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和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设事业信息化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在建设事业应用领域大大拓展和深化。近几年来,又出现了以“数字城市”为目标,全面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得到了加强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建设部成立了以部长为组长的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领导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也给予充分重视,并相应成立了信息化工作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化工作。
2、全国建设事业的信息网初具规模
“建设部互联网站”、“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已全面开通。网上开设了政策法规、企业信息、行业动态、招投标信息、市场分析等二十几个栏目,每天点击率已达七、八万人次,为沟通全国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息,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3、行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成效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行业信息技术的应用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应用成果在行业中得到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地理空间信息技术、CIMS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IC卡技术、自动监测控制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已逐步在建设事业各行业广泛应用。
勘察设计行业是我国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效益也比较高的行业。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推广采用CAD、三维动画、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开发建设设计与管理集成化、智能化应用系统,目前甲乙级设计单位计算机出图率已达到100%,彻底把工程设计人员从传统的绘图中解放出来,大大缩短了设计周期,使方案的比选、优化更为直观,提高了设计质量,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在建筑业,已开始应用计算机辅助施工系统(CAC)、计算机辅助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等。一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覆盖管理业务职能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促进建筑业科学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激励作用。目前,全国建立的300多个有形建筑市场,将收集、发布工程信息、企事业单位的资源信息、建筑材料价格及工程建设法规政策信息和业务流程计算机管理融为一体,有的还实现了区域性联网。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已与全国100多个城市招投标办联网。
在城市规划行业,以卫星定位、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核心的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许多城市已经建立起包括大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和各种专题图在内的城市空间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已经或正在建立各自的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网管理信息系统等。
在房地产行业,不少地区建立了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产籍产权管理信息系统、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项目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并逐步探索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这些系统的应用,对改变房地产行业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信息技术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的应用,有力地促进了城市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全国所有大城市、大多数中等城市都建立了计算机辅助供水监测调度系统。计算机辅助燃气、供热监测调度系统也在一些城市得到应用。一些城市建立起以IC卡为主要载体的公共交通智能卡收费系统。许多城市的公用事业呼叫中心和服务热线的开通,在及时满足用户服务需求和处理紧急事件方面作用显著,提高了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初步形成一支信息化工作骨干队伍
近年来,部、省、市三级建设信息中心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的各类技术培训,初步形成门类比较齐全的建设信息化工作专业骨干队伍。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长期合作,逐步形成了一批贴近建设行业需要的、专业性强的信息技术支撑力量,成为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的基础条件,是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的一支宝贵力量。
几年来,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部分地方和企业对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行业信息化意识不强,重视不够。信息资源作为政治、经济、科技、军事发展的战略资源的重要性还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信息和信息服务的价值还没有得到社会普遍承认,信息市场化水平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2)资金投入不足成为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由于资金缺乏,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建设管理部门设备条件较差,信息收集、处理、加工能力较低,甚至有些地方连基本的设备也没有,还处在手工操作阶段。
(3)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不足也是制约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总体上讲,建设事业从事信息化工作的技术人才不仅数量严重不足,结构也不甚合理,素质更亟待提高。高层次的智力资源严重短缺,尤其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建设事业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信息技术培训制度还没有建立,许多在岗人员对信息技术的掌握能力较低。
(4)建设事业各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订工作滞后于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信息化具有系统性强、集成度高和技术更新周期短的特点,在信息化过程中,对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有着严格要求,否则,将无法实现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大规模集成。但由于过去对规范化、标准化重视不够,工作滞后,导致低水平重复、浪费资源、通用性差等问题,影响资源共享和整个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的总体部署,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和建设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建设事业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立足于建设事业实际,着眼未来发展,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方针,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监督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提高各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部门的综合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为社会和企业的服务水平;推动企业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促进管理创新、产业升级,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
1、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事业电子政务系统
建设完成与国务院办公厅相连接的电子政务内网、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建设事业6个重点业务监管系统的建设、建设部公众服务网站、建设事业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及信息交换平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为公众的服务水平。
2、推动我国建设事业行业信息化建设
行业信息化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建设领域信息化标准体系,加快建设领域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通过组织实施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国家863项目和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攻克一批建设行业信息化关键共性技术,提高我国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水平,增强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应对加入WTO后国际信息产业冲击的能力。通过组织试点示范工程,建立以“数字城市”为目标的适合我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体系。针对建设行业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开展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大力推进建设事业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指导和带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积极开展建设行业网络系统的建设。
具体行业目标是:
(1)城市规划行业,东部发达地区80%以上的市、20%以上的县、中西部地区的大中城市能够开始利用城市规划信息系统进行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部、省、市三级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的监督管理。
(2)城市建设行业,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化城市交通体系、国家城市水务监管体系、全国建制市城市园林绿化监管体系、全国环境卫生监测体系、国家级城镇集中供热监管体系、城镇燃气监管体系、市政建设监管体系等,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城市建设服务与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住宅与房地产行业,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实现房地产业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升房地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的现代化,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4)建筑业,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建立建筑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数据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通过组织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中的“建筑业信息化战略与标准研究”、“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的滚动研究,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筑行业。
3、推动企业信息化,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提高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实现建设系统骨干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部、省(区)、市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无缝衔接。引导企业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改进传统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加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实力,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适应国际国内竞争新形势。
四、重点任务
(一)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1、建设部电子政务内网的建设。政务内网主要支持副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业务和其他涉密业务。政务内网的建设将根据中办和国办的规划和要求进行。
2、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包括开展“建设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以及全国建设事业重点业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关于建设事业重点业务监管信息系统,根据国务院要求,重点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住宅与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等六个重点业务监管系统的建设,实现对全国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重点城市的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面的动态监管。
3、公众网的建设。整合现有网站资源,集中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有形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造价管理、房地产、城市建设等方面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互联网站以及“中国建设信息网”两个建设部综合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互联网站和“中国建设信息网”不仅为建设部发布信息提供了一个平台,也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4、建设和完善统一的建设部政务信息公共平台和全国建设事业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建设部政务信息公共平台是实现建设部政务信息系统中办公自动化、各业务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共享、信息交换的基础;也是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的支持基础平台。数据库的建设包括建设事业各行业的政策法规、统计数据、企事业单位介绍、新技术新材料信息、项目信息以及空间地理信息等。同时建立正常、有序的信息收集、开发、分析、传递、发布渠道。在满足政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信息的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
(二)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根据建设事业各行业的特点,通过组织制定行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制订行业信息化技术政策、标准体系,开展行业信息化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工作,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等方式,积极推动和引导整个建设行业的信息化工作,提高建设行业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和科学技术的协调发展。
1、制定全行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加强对整个行业的总体规划,集中实施对关键技术的攻关。通过对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数字化工程》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展对建设事业信息化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工作,建立起适合我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系统。
2、组织制订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政策与管理办法等。
3、建立建设行业信息化技术应用标准体系,编制建设领域各类数据标准与应用系统标准,规范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
4、开展建设事业各领域业务应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包括:
(1)建立部、省、市三级城市规划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共享平台的建立。
(2)建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全国城市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体系(包括建立智能化城市交通体系、国家城市水务监管体系、全国建制市城市园林绿化监管体系、全国环境卫生监测体系、国家级城镇集中供热监管体系、城镇燃气监管体系、市政建设监管体系等)。
(3)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维修基金监管等业务管理内容。加快建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交换、数据汇总、预警分析等功能完善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建立全国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促进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化管理工作。
(4)完善现有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施工许可证管理体系,开发勘察设计监管、合同备案管理、施工过程监管及竣工验收备案监管等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建立建筑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数据库,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
5、组织建设行业信息化试点示范。示范工程可以起到带动城市、带动行业、辐射地区的引导作用;科技攻关的各项研究成果需要在示范应用工程中得到检验、修正、完善,加速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城市数字化工程的产业化。为此,抓好示范工程的建设,通过信息化试点示范和应用软件的产业化,提出城市数字化建设与管理模式、应用经验、相关标准与规范,以及有利于市场动作的推进机制,检验并发布优秀成熟的技术与管理成果,确保全国城市数字化工程的健康、快速、有效的发展。
6、开展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工作,制定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标准体系以及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为应对我国加入WTO后建设企业面对的竞争和挑战,要加快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设企业、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鼓励和引导建设企业信息化,引导并规范建设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
1、组织制定推进企业信息化的规划、政策、信息技术应用标准等。要加快研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信息技术应用标准、规范,将建设行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和规范的实施纳入企业资质和行业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2、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信息化指标体系,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3、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企业信息化技术。重点是做好CAD、地理空间信息技术(GIS、GPS、RS)以及建筑智能化、建设事业IC卡、供水、供热、供气、公交、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管理、建筑企业施工信息化、房地产市场交易、产权产籍管理、物业管理等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软件开发产业化、商品化,并逐步开拓国际市场。
4、积极推动企业实现多技术集成与产业化。引导企业逐步从当前单项信息化技术应用阶段逐步向多技术集成应用阶段发展,积极采用综合业务集成技术。将建设事业单项应用趋于成熟的管理信息系统技术(MIS)、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CAD)、关系数据库技术(RDBS)、自动控制技术(AC)等进行面向应用主体的有机集成,使多项信息化技术在集成中提高企业管理一体化、可视化和网络化水平。勘察、规划、设计企业要在现有CAD等技术应用基础上,建成以网络集成为支撑的工程协同设计项目管理系统,实现设计与管理集成;施工企业要在商务、合同、风险、财务、造价、投标、设备与物资采购及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形成全流程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企业的经营与技术管理集成;房地产企业要在项目开发、交易、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务方面形成一体化管理系统,实现开发与服务集成。
5、组织各类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组织产业化基地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为保证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的实施,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现状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领导管理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结合自身特点,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开发和管理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和行业特点,明确机构或人员。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五”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相应地制订和调整本地区建设信息化计划和规划,以及相关政策。
3、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保证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和运行管理费用。信息化建设涉及到技术、设备、人才、环境,没有一定的资金支持是无法开展工作的。因此,各单位要将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同时,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各方面投资建设信息化事业。
4、加强标准化工作。标准、规范是保证信息化实施与发展的重要保证。部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编制信息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制订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信息化工程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国家制订的有关标准、规范。
5、加强建设事业信息化的制度建设。针对建设事业应用软件管理比较混乱、软件产品质量不稳定和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对涉及到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性环节的应用软件建立软件评估、准入制度。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支持使用正版软件,打击盗版软件。扶持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有保证、服务好的企业参与行业软件开发,推动软件产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6、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做好行业信息化基础工作。如组织开展信息化标准制定,组织开展信息化知识普及和业务的培训活动,做好行业企业信息化经验和技术交流、专题培训等服务工作,推动信息技术在行业的普及,提高行业基础信息的数字化水平,为行业全面实现信息化打好基础。
7、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建设事业创新体系。对行业共性、基础性的关键技术,统一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攻关,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攻关、863科技发展计划等方面的支持。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试点、示范,以及建立软件产业化基地等方式,正确引导和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的开展。
8、积极开展国际间的经济、信息技术合作。积极引进人才、资金、先进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
9、加强信息化工作队伍建设。抓好建设事业信息工作人员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建设事业专业知识,乐于奉献的信息化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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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6年3月21日发布1997年4月8日修订)


为了加强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6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7号)的精神,以及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城市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部门)对证券和期货市场行使部分监管职责
。具体监管职责范围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统称被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前款日常监管包括对被监管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季度业务报告并进行审核。
被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地方证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地方证管部门应当维护被监管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二、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自营业务的年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负责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负责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情况及其从业资格进行年检。
负责对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设立、年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负责查处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被监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或者期货市场投资者的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证券、非法进行证券或者期货交易、外汇按金交易、境外期货交易以及其他破坏证券或者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的信访投诉和举报,调解证券或者期货纠纷和争议;涉及重大案情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负责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市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规范公司运作。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对公司发行股票和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证券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负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被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进行监管。
负责督促上市公司在法定报告期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和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检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监督受到证券期货证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处罚决定。
八、地方证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提供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检查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案件有关的交易记录、结算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向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并对调查中所知悉的情况和取得的资料保守秘密。当事单位或者个人、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调查时需要取得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资料或者投资者资料的,除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所属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以提供的外,应当由行使调查权的地方证管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决定。
调查时需要查询当事人的银行帐户时,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进行查询。
九、经过调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地方证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当事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被调查事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证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或者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地方证管部门查处:
(一)被调查事件涉及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以上的;
(二)处以罚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需要限制、暂停业务资格或者撤销业务许可的;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方证管部门对被调查事件管辖权有争议的;
(五)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不适合由地方证管部门查处的案件,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查处。
十一、被授权的省会城市地方证管部门不负责本通知涉及的期货监管工作。
十二、地方证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告有关证券和期货市场执法情况的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三、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对地方证管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诉;中国证监会对于地方证管部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理决定,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十四、被授权的地方证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证券或者期货市场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撤销其授权。
十五、被授权的地方证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查处证券和期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廉洁自律,杜绝一切腐败现象,使监管工作上一个新台
阶。



1997年4月8日

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5〕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公务用汽车维修费用的管理,规范车辆维修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送修单位)核准定编的车辆包括大客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面包车、各类货车、客货两用车及各特种车辆,都必须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含汽车装饰及保养,下同)。
第三条 参与保险的公务用车辆出险,其维修必须在定点修理厂家进行,维修费用按有关保险理赔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监察局依法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参与定点维修的厂家进行公开招标,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投标的定点维修厂家的经营业绩、收费价格、维修设备、技术力量、场地面积、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评标、综合评定,确定定点维修厂家。定点时间为一年。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选聘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车辆维修监察员,负责对车辆维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维修项目申报、维修费用结算等进行审核签章。
第七条 送修单位公务用车每台次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必须到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招标选定的维修厂家维修。单台一次维修预算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送修单位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方式,选定其中一家定点维修厂家。
第八条 定点维修范围内的公务用车送外地维修的,由送修单位提出转厂维修申请,送定点厂家签署意见,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转厂送修。外出车辆因故障确需就地修理的,修理费凭送修单位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单位外出派车单(或单位派车负责人证明)、送修单位领导签字,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结算报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
公务用车因本地不能定点维修,确需送外地维修的,由送修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送外地维修,修理费凭送修单位领导签字,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结算。

第二章 车辆维修程序

第九条 车辆送修时,定点维修厂家根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维修监察员认定的项目申报表和送修单位的要求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按中标合同约定价格,向送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送修单位和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后,填写统一制定的《湘潭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
第十条 定点维修厂家按《报修单》规定的内容维修车辆,在修理过程中确需加修部分,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汽车发动机、底盘总成进行大修的车辆,维修厂家根据行业管理规定,按时间或行车里程提供保修。
第十二条 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厂家将《汽车修理出厂合格证》以及《湘潭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交送修单位初审并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结算单》一式三份(一份留维修厂备查,一份交送修单位,一份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内容包括工时费、材料和管理费、外加工费、税金等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定点维修厂家将经送修单位审核同意付款的《结算单》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定点维修合同约定的优惠标准审核维修费用,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送修单位与定点维修厂家凭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的《结算单》办理结算,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以转账方式结算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未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的《结算单》,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三章 送修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送修单位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维修,禁止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把好车辆维修审批关。
第十六条 送修单位应按规定将本单位所有机动车辆的基本情况填制表格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送修单位所属公务机动车辆必须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送修时应出示车辆行驶证,并按定点维修程序办理送修手续。
第十八条 送修单位车辆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项目与费用由送修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核定,报送修单位领导签字并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车辆维修监察员认定后方可送定点维修厂维修。维修费原则上两个月内结算一次(与定点厂家另有协议的除外),不得无故拖延付款。
第十九条 车辆修理完毕后由送修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并经市政府采购车辆维修监察员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送修单位凭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结算单》与定点维修厂家办理结算,未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的维修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送修单位派员对送修车辆实行现场监督,负责车辆维修之后的质量验收。
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以及对维修厂家的服务态度、收费标准有异议的,送修单位有权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送修单位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票据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定点维修厂家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维修厂家必须信守承诺,优先为政府采购范围内公务用车提供全面优质维修服务,对定点维修车辆实行24小时随时接修及提供路途施救服务,接受各送修单位对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定点维修厂家更换配件应当使用正厂(原装)合格配件,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副品替代的,必须经送修单位签字同意,并明码标价,严禁以次充好。所换旧件必须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车辆维修监察员与送修单位驾驶员检验后处理。工时费、材料与配件管理费按照湖南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规定的标准以及维修厂家中标价格计算,并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定点维修厂家必须按规定对所修竣工车辆实行检测,确保维修质量,并开具《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和《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定点维修厂家有权拒绝送修单位与送修人员对车辆维修以外的非正当要求,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约定时间结算维修费用,有权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送修单位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定点维修厂家应确定1名定点维修联络员,专门负责定点维修事宜。要分送修单位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记录维修情况,并于每月初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湘潭市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起草、修订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有关制度,与定点维修厂家签订年度维修协议,搞好定点维修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派车辆维修监察员监督定点维修厂家履行协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建立公务用车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维修《报修单》和《结算单》进行审核,督促送修单位及时结算维修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约束

第三十一条 车辆维修监察员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招聘确定,其具体职责、管理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修监察员对定点维修厂家的服务、维修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日常监察,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会同市监察、物价、交通等部门定期检查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的执行情况,每年将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情况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并进行一次通报。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送修单位的机动车辆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维修,或未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擅自办理结算的,市财政局将相应扣减送修单位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定点维修厂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扣缴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终止与其签订的《湘潭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政府采购合同》,并在3年内不准其参与定点维修项目的投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二)保修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三)维修费未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签章擅自结算的;
(四)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六)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含车辆维修监察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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