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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04:29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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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7项;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2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主体应当做好下放的衔接工作。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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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  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计划(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4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5、  电费收费权质押权利证书(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6、  包装装磺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审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7、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院校资格(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9、  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国家限制乙类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2、 战时、特殊情况下对局部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资格(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5、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开除学籍(审批)          省教育厅

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          省教育厅

17、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办学校学生学业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18、 外省普通中专来湘招生计划(审核)          省教育厅

19、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审核)    省教育厅

20、 省、市属专科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市、

州划线方案(备案)                 省教育厅

21、 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名单(备案)           省教育厅

22、 新增公办高中学校(备案)              省教育厅

23、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备案)            省教育厅

24、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25、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中介机构资格(审核)      省科技厅

26、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审查(核准)          省科技厅

27、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核准)          省科技厅

28、 省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审批)          省科技厅

29、 进口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进口免税(审核)省科技厅

30、 公安系统机动车考核员、助理考核员证(核准)     省公安厅

31、 一、二级公证员(核准)               省司法厅

32、 公证员资格(核准)                 省司法厅

33、 律师资格(审核)                  省司法厅

34、 仲裁委员会换届(备案)               省司法厅。

35、 省级粮食企业粮食报损(审批)            省财政厅

36、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核准)      省财政厅

37、 待销售陈化粮数量(核准)              省财政厅

38、 境外省级企业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审核)      省财政厅

39、 陈化粮鉴定报告(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子公司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备案)   省财政厅

42、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            省人事厅

43、 处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备案)             省人事厅

44、 市州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           省人事厅

45、 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6、 省管单位招用未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7、 失业保险调剂核发(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8、 政策性安置农村人员“农转非”(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9、 非劳动部门就业训练单位在省级媒体刊播招生广告(核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0、 省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1、 全省就业训练经费补贴(审核)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2、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备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3、 核减或停止最低勘查投入(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54、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5、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6、 专业测绘成果密级管理或成果销毁(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7、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8、 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9、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核准)        省建设厅

60、 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核准)            省建设厅

6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2、 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含市级)(审核)         省建设厅

6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4、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5、 省城城镇规划体系(审核)              省建设厅

6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备案)         省建设厅

67、 省管重点工程竣工(备案)              省建设厅

68、 核发交通行政执法《公路检查证》(核准)        省交通厅

69、 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核准)     省交通厅

70、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格(备案)          省交通厅

71、 限额以下涉及使用国家专项贷款、进口免税、

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72、 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企业定点(审核)        省信息产业厅

73、 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审核) 省水利厅

74、 省管水利国有资产变动(审核)             省水利厅

75、 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价(审核) 省水利厅

76、 畜禽品种的经营、推广和广告(核准)         省农业厅

77、 建立人工渔港(核准) 省农业厅

78、 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核准)        省农业厅

79、 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核准)             省农业厅

80、 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跨县(市)运销(核准)     省农业厅

81、 饲料产品免税(审核)                省农业厅

82、 国有林场林木资产因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50万元以上的变更(备案)           省林业厅

83、 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4、 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外经贸活动(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5、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更名或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6、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定(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7、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资企业和

合资合作企业中增资部分的项目确定书(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8、 补偿贸易合同(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9、 台商企业在湘设立办事机构(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0、 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1、 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2、 外经贸企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3、 旅游产品小额出口贸易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4、 “五种”废旧物资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5、 进出口商品配额申请计划(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6、 外经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预报(备案)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7、 有线电视台播放影视剧资格(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8、 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9、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0、设立电影制片厂(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1、邀请外国地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

来访或洽谈业务(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2、赴境外采访、摄制、租台(频道)及赴台

(含境外)影视交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3、粮食(未退出保护价范围的品种)收购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4、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5、驰名商标(审核)                  省工商局

106、中央驻湘单位,省属企业出省举办展销活动(审核)   省工商局

107、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备案)    省工商局

108、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           省工商局

109、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审核)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定点(审批)        省旅游局

113、旅游饭店建设立项(审核)              省旅游局

114、国家粮油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           省粮食局

115、大中专学校招生粮食关系(审核)           省粮食局

116、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备案)              省乡镇企业局

117、陈化粮销售价格(核准)               省物价局

118、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核)    省物价局

119、计内民用液化气价格(备案)             省物价局

120、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审核)     省机关事务局

121、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人员考核(核准)省国防科工办

122、军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123、军工企业民用产品标准(备案)            省国防科工办

12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5、对外版权贸易合同(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6、作品版权登记(核准)                省新闻出版局

127、成立版权服务和中介机构(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8、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建设专项贷款

计划贴息指标(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29、少数民族用品生产特需金银分配指标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0、省农膜原料进口减税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1、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贴息贷款项目(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133、机械、汽车新产品鉴定及新工艺、

新材料和科技成果鉴定(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4、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及审核人员资格(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5、省内企业申报《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6、乙炔站设计资格(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7、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上岗证(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8、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三、四级)(审批)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9、全省农村能源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0、省级农村能源技术研究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1、全省农村能源产业贴息贷款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2、市州级农村能源技术标准(核准)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3、国家农村能源科技攻关项目(审核)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4、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核)            省知识产权局、

145、专利资产确权(核准)                省知识产权局

146、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               省知识产权局

147、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审批)             省文物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赴港澳商务(审批)                 市、州公安局

2、 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核准)   市、州公安局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市、州林业局

4、 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5、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6、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7、 省内公民出国旅游团队(核准)            市、州旅游局

8、 联运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           市、州物价局

9、 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核准)           市、州物价局

10、省辖城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核准)        市、州物价局

11、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审核)          市、州物价局

12、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               市、州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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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风险,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第四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

(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

(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七条 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八条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

(二)证券交易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

(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

(四)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等情形。

第九条 无法连续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

(二)本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

(三)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

(四)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情形。

第十条 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上证指数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交易无法正常结束是指集合竞价异常、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完成,收市处理无法正常结束等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本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本所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所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相关部门或机构在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流程衔接、操作运行等环节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国内外已经或可能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出现其他全国性事件的,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临时停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相关术语的含义:

(一)本所市场所在地:是指本所市场交易、通信及清算交收系统所在地;

(二)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海啸、暴雪、日凌、洪涝灾害;

(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各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现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就当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保证。经过有关各方几年来的共同努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推进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积极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建设,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要加强协调、科学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引向深入,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计机关应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审计手段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应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各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行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不一致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移交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关系的审计机关进行,或经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认可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直接进行。

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应统一协调,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确定审计项目。

每年年底前,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组织(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后,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经联席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列入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组织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审计项目的,组织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并经本级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任中审计。审计机关也可以经组织(人事)部门授权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内分期实施。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现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避免重复监督。审计机关应统筹安排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尽量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并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进行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六、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要求做好审前调查工作,认真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有关的情况,听取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材料。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了解和掌握的有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的意见,并报请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征得有关方同意。

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有无作假账;(二)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三)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四)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应当围绕其所在单位和分管、关联的单位、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中与廉政规定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相关情况,选择其中应重点审核的内容进行审计。

八、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明确、具体,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二)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三)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四)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五)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应避免相互矛盾。

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以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列入已建立的干部考核(廉政)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干部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通报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告或进行通报。

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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