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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1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26:32  浏览:8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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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1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9年1月8日
一、免去吴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乔宗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福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安惠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乔宗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桂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9年3月12日
一、免去张成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陆树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钱锦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关登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关登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傅莹(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李清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郑阿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安惠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振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刘立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宝珍(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肖思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蒋元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蒋元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廖启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刘培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成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李尚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大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汤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詹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友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崔广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智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四、免去廖金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东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五、任命张滨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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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8〕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和《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旅游发展业绩。旅游总接待人次、旅游总接待人次比上年的增长率、旅游总收入、旅游总收入比上年的增长率。

(二)组织政策保障。组织体系健全,政策制定落实到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旅游规划及执行。编制本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旅游区(点)、旅游饭店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文化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商品开发。

(五)旅游宣传促销。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旅游主题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效果。

(六)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旅游质量监督网络建设,旅游投诉的受理与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统计及信息制度建设,旅游星级饭店建设管理及旅行社的管理,旅游创先创优活动,行业诚信建设。

(七)旅游人才培训。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开展旅游行业专业培训。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量化考核,采取100分制,具体见《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旅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考核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

五、考核时间

考核从2008年度起施行。考核时间为次年的1月。



附件: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附件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序列
考 核 内 容
最高

计分
分项

权重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旅游发展业绩

评分依据:市旅游局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
40




1
完成目标情况
20





旅游总接待人次数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1分


旅游总收入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0.5分

2
比上年的增长率
12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旅游总收入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3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的增长绝对数在全市的排位
8





列全市第一位的

8




列全市第二位的

7




列全市第三位的

6




列全市第四位的

5




组织政策保障

评分依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领导讲话等,走访旅游企业
5




1
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
3





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就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部署

1




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办法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分明,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1



2
旅游业投入和专项政策支持
2





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评分依据: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情况或有关年度预算

1




在投资、收费、创汇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

1




旅游规划及执行
5




1
制定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评分依据:查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料

3



2
切实加强旅游景区(点)项目建设管理,无违规建设项目

2




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
20




1
A级旅游区建设
4





新增获得5A级旅游区1家

4




新增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区(点)、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家

1




等级旅游区(点)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在年度复核中,有未能通过的

-1



2
星级旅游饭店或品牌酒店建设
4





建成五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世界品牌酒店1家

4




建成四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国内品牌酒店1家

1



3
旅游投资与招商
4





建有旅游招商项目库,并参加省、市旅游投资招商贸易洽谈会1次以上

2




每年引进旅游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在2亿元以上

2



4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5类以上
4




5
建成1项具有地方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项目
4





旅游宣传促销
10




1
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和促销活动
5




2
按全市统一的宣传口径和形象开展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
5





旅游行业管理
15




1
有专门的旅游执法机构(质监所)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保障
2




2
及时受理投诉,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圆满解决率达到100%

2




圆满解决率达到90%以上

1




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未得到圆满解决的

-2



3
按《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2




4
及时报送旅游信息,综合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重大事项实行专报
1




5
积极开展旅游创建活动
2





通过国家级评定

2




通过省级评定

1



6
旅游安全: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计满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2




7
按国家标准把社会饭店纳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




8
监督旅行社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全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旅行社出境游服务质量》,做到经营规范
2





旅游人才培训
5




1
全面推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旅游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培训
2




2
组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有关培训和服务技能比赛
2




3
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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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为贯彻落实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1989〕201号)端正经营思想,确保广大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保证“少儿不宜”影片放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经我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通过定为“少年儿童不宜”(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中影公司负责及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二、“少儿不宜”所指的“少儿”系指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凡属此范围的少年儿童不得观看定为“少儿不宜”的影片。
三、凡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单位,对少年儿童一律不售门票,不准少儿入场。放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查验监督、严格执行。对难以认定为“少儿”的观众,各放映单位不得凭视觉或口头申明售票,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户口本,确认不是“少儿”者方可售票。入场时,仍须再次查验上述证件方可入场。无上述证件提供查验者,亦不得入场。
四、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对“少儿不宜”影片均不许组织少儿专场放映;在组织成人专场时,凡遇有持票少年儿童,在入场前均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户口本,凡属第二条规定者,一律不准入场。
五、成人、集体购票或包场入场时,凡遇有持票少年儿童,均须按第二、三、四条规定严格执行。
六、凡属“少儿不宜”影片,制片厂除在影片片头加注“少儿不宜”字样的字幕外,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放映单位,都应该在电影海报,影院门前的大小广告牌(画)、路牌、报纸广告、文字宣传材料、售票窗口及口头广播宣传中,明显注明此系“少儿不宜”影片,以向观众明确展示看片范围。
七、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一律不准将“少儿不宜”影片租供中、小学校观看,教职员工观看影片可到影院联系购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租映这类影片,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必须负责着重说明这类影片的看片范围及要求,并有权现场监督检查。
八、凡属“少儿不宜”影片均不缩制16和8.75毫米拷贝;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35毫米拷贝,亦不得提供农村流动放映队放映。
九、凡属“少儿不宜”影片,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制片厂均不得提供电视台播放;也不得制作录像带在社会上发行。
十、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均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各放映单位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今后有权停供这类影片,并处以每场一千元的罚款,同时追究该放映单位的领导责任。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并行使仲裁权。
十二、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系统,请参照本管理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具体管理办法。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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