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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01:10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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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宋照肃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3年8月27日)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曹卫洲、王庆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任命安建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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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修改后,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2006年第31号公告及其附件所引用的原《条例》第二十九条,即指现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自2011年2月1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应当使用修改后的《总担保保函(格式)》(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总担保保函(格式)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2011web/11公告1fj.doc

附件
总担保保函(格式)


开立日期: ××××年××月××日 编号:
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我行,即法定地址位于×××市×××路××号的××银行,应×××(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保证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提供保证。
我行承诺,对于在本保证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按照《条例》第十六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要求其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费用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我行保证在收到贵方索偿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索款项汇至贵方指定的帐号。
本保证函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RMB×××× 小写)。
本保证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年12月31日。对贵署未能在本保证函有效期满后180日内向本行发出索偿通知书的,本行不再承担本保证函规定的付款责任。
              
担保人:××银行 保函签发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199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
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各地经贸委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商业银行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企业改革方针,在抓好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同时,坚持“放小”与“扶小”相结合,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各类(城乡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等,下
同)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新机构运行以来,开展了中小企业现状调查,感到目前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研究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一项新措施,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从本地实际出发,有组织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能刮风,不要一哄而起。信用担保风险较大,各级经贸委要注意积极与地方财政、银行、税务
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管。信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试点阶段信用担保规模要小,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各级经贸委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试点
工作。请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我委。
联系单位: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电话:63192463、63193756
传真:63193087



19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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