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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39:41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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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95年3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如下:
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补选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
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三、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进行表决时,按表决器的代表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表决。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被选举的候选人或者决定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四、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
五、决定国务院副总理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人工计票。
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八、选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
九、大会进行选举时,设监票人32名(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会场共设票箱22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一、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并由总监票人将计票工作人员统计的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三、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四、本办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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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十日

沪府办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委制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吸引海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的实施,提高科研水平和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管理,是指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适用于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课题制管理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为法人或自然人。
课题责任人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完成,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具有研究方案决定、人员聘用和经费支配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课题必须有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立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六条 课题责任人应组建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责任人可以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本市科研计划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管理,建立课题备选库,充分发挥专家和科研管理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可接受归口部门委托,承担课题立项申请的受理和评审、课题实施过程管理等业务管理职能。
第八条 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可另行规定立项程序。
第九条 课题立项申请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和课题经费全额预算表,经依托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十条 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收到立项申请后,根据课题研究目标组织专家从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议。
归口部门负责课题立项的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应与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签定科研合同,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课题的具体目标、执行程序、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归属,以及合同生效、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课题责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课题实行“课题—子课题”或“项目—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
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课题责任人应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合同,并报归口部门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备案。
课题责任人不得将课题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课题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是指用于同一课题的来自于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的预算,包括从归口部门、依托单位、国家有关部委或企业获得的经费,以及通过国际合作或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
经费支出预算是指课题研究过程发生的所有支出的预算。课题研究经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试验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研究经费等。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对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课题组成员,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予以支付。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支付给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支出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 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分为成本补偿式或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经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对课题预算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使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在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招标、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跟踪检查、验收以及后评估等科技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总数不超过支出预算经费的5%。计划管理费预算由归口部门在此额度内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该经费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归口部门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用款计划、工作进度节点完成情况及经费结存情况,核定当期课题拨款额,并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未按工作进度节点按时完成的,延迟或停止拨付课题经费。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第二十一条 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开支。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科研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或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归口部门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课题因故终止,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政府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考评。
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和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的信誉度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视情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和取消管理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的决定:
免去田凤山的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
任命孙文盛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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