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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2:01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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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关于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

煤炭工业部

19970101

煤安字(1997)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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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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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全国煤炭行业认真贯彻全国煤炭工作会议、煤炭部1号文件和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安全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多数煤炭企业保持了安全生产稳定发展态势。但各地区、各企业间发展不平衡,仍有一些煤矿安全状况不好,有的甚至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严重影响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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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现对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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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安全生产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国家和煤炭行业其它有关安全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处理事故;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努力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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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奋斗目标

国有重点煤矿:

(1)百万吨死亡率考核目标1.2,奋斗目标1.0,其中直管矿务局(公司)奋斗目标0.6;

(2)控制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

(3)百万吨发火率降到0.8以下;

(4)矿井风量有效率达到86%以上。

国有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4.3,奋斗目标4.0。

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考核目标8.0,奋斗目标7.0,其中重点产煤县奋斗目标4.0。

基本建设:万米死亡率考核指标1.5,奋斗目标1.0。

地质勘探、机械制造、火工厂消灭死亡事故。

全国煤矿瓦斯抽放量突破6.4亿立方米(考核指标见附件)。

全国重点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53000人,其中培训国有重点和国有地方煤矿矿级干部2100人。

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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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工作重点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必须从思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改革、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各级行政正职(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确保安全工作真正列入重要日程。为促进安全责任制落实,今年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对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二是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要强化县、乡政府对地方煤矿的安全责任,以及要加大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本省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责任;三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转变作风,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和问题。今后,凡当年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发生二起10人以上或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矿务局局长,要给予撤职处分。对企业其他有关领导成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撤销职务。基建公司也要比照执行。

第二,强化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监督、依法管矿、依法处理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煤矿安全规程》对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都作了严格规定,标志着煤炭工业开始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要以此为契机,坚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强化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执法、守法观念;二是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法规,制定完善相关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三是要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继续开展标准化安全监察局(处)活动,与此同时,要健立建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相适应的安全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实现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从申请办矿到基建、生产以及事故处理等全过程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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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突出防治瓦斯重点,抓好学阳泉活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控制住重大、特大瓦斯煤尘事故。

1、把学习推广阳泉矿务局防治瓦斯经验活动推向新的高度。一是各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阳泉会议精神,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好宣传、学习和发动工作,要广泛深入学习和推广阳泉矿务局的“瓦斯为天”、“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宁停三天,不抢一秒”的指导思想和作法。二是各省(区)煤炭厅(局)都要抓出一、两个防治瓦斯的典型局(矿),各矿务局抓出一、两个典型矿,坚持以点带面,推动瓦斯防治工作的深入;三是在阳泉局举办各煤矿通风区长培训班,通过培训,使阳泉的经验得到广泛推广。

2、每个矿井都必须确保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所有矿井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凡是风量不足的矿井或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以风定产,不准超能力生产和突击生产。凡因风量不足超能力生产而发生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矿井建设期间,必须对矿井的通风系统统一管理,做到通风系统合理,安全可靠。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先抽后采的原则。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立方米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立方米,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采取抽放瓦斯措施,否则不准生产;凡是未进行抽放或未开采解放层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准开工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煤及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4、高、突矿井必须管好用好瓦斯监控系统和个体防护装备,确保瓦斯监测探头的装备率、使用率、安装地点、报警值、断电值均符合部颁《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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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矿井防火、电器防爆和火工管理,坚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三级以上含水炸药,坚决消灭引爆火源。

第四,整顿劳动纪律,强化企业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下力量整顿劳动纪律,特别是要加大对关键岗位的劳动纪律整顿力度。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职工,该调离的调离,该除名的除名。各煤炭企业都要把安全工作重点放在井下,放到工作现场,要做到:一是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坚决制止“三违”。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坚持现场管理“三不生产原则”。三是全面开展安全评估活动,坚持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使排查工作做到隐患清楚、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四是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基建和生产矿井以及地面工厂要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坚持在动态情况下检查验收,完善和发挥经济利益机制对质量标准化的保障作用。

第五,提高勘探精度,完善勘探手段,要把瓦斯和水文地质及积水情况勘探清楚,在勘探、基建和生产阶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不安全不生产,坚决防止重大、特大透水事故发生。地质勘探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如何提高勘探精度和完善勘探手段的问题,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地质条件。

第六,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继续贯彻“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部《关于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抓紧搞好安全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使安全培训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全国煤矿全年要完成安全技术培训20万人,其中:重点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5.3万人,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矿长2100人、特种作业人员5万人、通风处长、科(区)长700人,安全培训中心教师130人。全国还要建设5个标准化安全培训中心、5个标准化实验室。

第七,坚持开展经常性群众安全检查活动,切实发挥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不间断地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要认真贯彻部《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煤安字〔1996〕第507号)精神,要依靠工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工人享有十大权利,即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安全生产监督权、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不安全生产情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抵制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反映举报权和投诉上告权。

第八,强化抢险救灾工作,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继续贯彻执行部《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矿山救护工作的决定》,完成全国救护支队组建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的矿山救护体系;做到合理布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逐步实现矿山救护队员服役合同制;实行救护有偿服务制度;加强矿山救护队的队伍素质建设,开展矿山救护队安全预防检查活动,对救护队员进行强制性培训和考核发证;建设完善矿山救护中心,改善矿山救护装备;把救护队建成安全监察、抢险救灾、装备检测等多功能的队伍。

第九,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深入开展对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上的法律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部颁《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开展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今年上半年,在全国煤矿开展一次采矿秩序大检查,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全部停下来,对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

附件: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控制指标

  国 有 重 点
         
  企业生产
原 煤 生 产
       
单 位
           
  人/百万吨
人/百万吨
人/百万工时
     
  奋斗
考核
奋斗
考核
奋斗
考核

全 国
1.40
2.00
1.00
1.20
0.22
0.28

开滦矿务局
1.10
1.75
0.80
1.00
0.13
0.21

大同矿务局
0.75
1.05
0.55
0.75
0.22
0.31

平顶山矿务局
0.95
1.45
0.70
0.85
0.21
0.35

淮南矿务局
1.65
2.50
0.90
1.20
0.12
0.19

淮北矿务局
1.10
1.65
0.80
0.90
0.12
0.17


 

大屯煤电公司
0.65
0.95
0.50
0.60
0.07
0.14

伊敏河煤电公司
0.20
0.40
0.00
0.20
0.00
0.28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0.20
0.40
0.00
0.20
0.00
0.28

北京矿务局
3.85
4.50
2.60
2.70
0.30
0.32

北京市
           
河北煤管局
1.20
1.80
0.80
1.05
0.18
0.25

山西煤管局
0.90
1.40
0.70
0.85
0.29
0.36

内蒙古煤管局
1.75
2.55
1.00
1.20
0.26
0.31

辽宁煤管局
1.45
2.00
1.15
1.40
0.28
0.33

吉林煤管局
2.90
3.80
2.50
2.60
0.36
0.37

黑龙江煤管局
1.40
2.00
1.00
1.40
0.16
0.20

江苏省煤炭工业公司
1.50
2.00
1.00
1.20
0.27
0.31

浙江省煤炭工业公司
4.00
4.50
2.50
3.00
0.13
0.14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江西煤管局
3.00
4.00
2.20
2.55
0.33
0.37


 

  

山东煤管局
1.00
1.50
0.70
0.90
0.22
0.27

河南煤管局
1.30
1.80
0.90
1.10
0.19
0.24

湖北煤炭工业厅
           
湖南省
3.50
4.50
2.80
3.00
0.23
0.25

广东重化工业厅
           
广西煤炭工业厅
           
四川煤管局
2.60
3.50
2.00
2.55
0.31
0.39

重庆煤管局
3.00
4.00
2.20
2.80
0.26
0.32

贵州煤管局
3.00
4.20
2.30
2.50
0.34
0.38

云南煤管局
2.60
3.50
2.00
2.20
0.17
0.25

陕西煤管局
2.60
3.50
2.00
2.50
0.29
0.38

甘肃省煤炭工业局
2.60
3.50
2.00
2.55
0.34
0.44

青海重工业厅
           
宁夏煤炭工业厅
1.00
1.50
0.70
0.85
0.16
0.22

新疆煤管局
1.30
2.00
1.00
1.10
0.18
0.22

神华公司
0.5
0.7
0.3
0.5
0.18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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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7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12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

1963年5月24日,国务院

一、旅客丢失车票
(一)旅客丢失车票,应由旅客自己负责。如本人当时确实无力重新买票乘车,由铁路或地方民政部门处理。
(二)旅客在车站内和列车上丢失车票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旅客在上述以外地方丢失车票时,由民政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三)铁路和民政等部门在处理旅客丢失车票问题时,都不得以任何证明文件代替车票,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的应填发代用票,由民政等部门负责处理的应代买火车票。
(四)丢失车票的旅客到达目的地后,应将票款等费用偿还铁路或代买车票部门。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经人民公社、居民委员会或本人工作单位证明后,也可免于偿还。
(五)如发现有伪报丢失车票的,应严加批评教育。

二、旅客发生急病或死亡
(一)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铁路医院急救。该地没有铁路医院或铁路医院离站较远时,可送至地方医院进行急救。如系传染病,应转送传染病院。
(二)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由站长负责转送铁路医院、地方医院或传染病院治疗。
(三)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自己负担。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由车站按时请领偿还医院。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粮食和食油,凭旅客所交的粮票,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如旅客未带粮票或所带粮票不够用,由旅客向家里或工作单位索取;在粮票寄至以前,医院可与当地粮食部门联系暂借。
(四)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死亡时,车站站长应会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共同检验,妥善处理;如因传染病死亡的,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指示办理。车站应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
(五)旅客在列车上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会同铁路公安人员,将尸体和死者遗物交给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接受的车站,应按照在车站死亡时同样办理。
(六)对死者的遗物应妥善保管,待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时一并交还。
(七)旅客死亡后所需安葬等费用,先由铁路部门垫付,事后向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索还。如死者家属无力负担或无人认领,铁路局可以“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
(八)没有车票的人,在站台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或死亡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除站台以外,以车站范围内的候车室、广场等地方发生时,由车站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关于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补充办法
根据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国秘字第366号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的通知,补充指示如下:
一、旅客丢失车票而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时,车站站长和列车长,对丢失车票的旅客要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经审查确认属实后,方可填发代用票并连同旅客交由指定列车的列车长运送至到站。填发的代用票不交本人保管,也不发给报销凭证。
二、填发代用票时,应在票价栏划一斜线抹销,事由栏内写“遗失”字样,记事栏内注明丢失车票原因,并将剪断线的款额栏全部剪下,随同报告页报缴主管铁路局财务会计处核查(此项代用票不进行统计)。车站填发时,要加盖车站公章;列车填发时,要加盖列车长名章。
三、旅客到站后,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移交车站,按“处理办法”第一条第四项处理。需要在中途站换车的旅客,列车长应将代用票和旅客交由中转站,由车站指定车次继续运送。但中转站应在代用票的背面注明乘车日期、车次,并加盖站名印。
四、关于“处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三、四、五、七、八各项规定由铁路负担的费用,一律在运输支出科目160号非生产性费用项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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