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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21:35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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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39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规范公共投入和公共支出行为,整合政府资源,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构筑财政体制新平台,开辟城市多元化融资渠道,推进部门预算,从制度上减少配置不均的现象,体现公平利益和提高公共资产管理积极性,实现公共资产规范管理及保值和有效利用,满足公共职能的充分履行,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按照“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占用的资产和政府投资建造并已竣工结算的公用(公益)性设施以及政府控制的无形资产、其他公共资产的统称,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以及政府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城市资源。
  第三条 全市公共资产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必须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并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
  第五条 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程序。资产处置(含闲置、报废资产)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二章 对市直公共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经营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而纯办公性使用的动产、不动产或政府投资建造的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非盈利性公用(公益)设施。
  (一)对财政拨入资金形成的不动产,授权市机关事务局持有(不含军事、教育用资产 ),由市机关事务局在资产使用期行使物权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和有效利用。
  (二)对财政拨入资金形成的动产,包括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指为提供公共产品而配置的具有特殊使用性能,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备;一般设备指为提供公共产品而配置的数量较多、通用性强、可调剂划拨性大的设备),由各主管部门监管,产权单位应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对自筹资金形成的不动产,视单位性质分类管理。财政拨款单位的资产授权市机关事务局持有,与此形成的相关负债经核实后移交市机关事务局。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资产,由占用单位持有管理,资产经营收入应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对自筹资金形成的动产,由占用单位持有管理。
  (五)属捐赠的资产,系拨款单位的,不动产授权市机关事务局持有。系自收自支单 的,不动产由被捐赠单位持有。动产由被捐赠单位持有产权。捐赠资产必须估价入账并报 市财政局,按上述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六)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公益)性设施,已通过投资评审并结算的资产,市财政局明确产权主体后报市政府批准,结转固定资产并移交产权。尚未通过投资评审并未结算的资产,暂由投资建设方负责管理,并到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经营性资产是指政府在满足社会公共产品(服务)前提下,允许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资产及设施,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和特殊经营权。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
  (一)对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
  1、对财政拨款形成的不动产
  (1)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经营的资产授权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持有(教育、军事系统的经营性资产,由本系统持有产权并负责经营)。由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实行自主经营或对使用(经营)单位实行委托经营或租赁,发挥公共资产平台效应,整合资产营运效益 。市财政局对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实行资本经营预算。
  (2)资本营运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用(公益)设施,已通过投资评审并结算的资产须根据市政府授权,明确产权主体,结转固定资产并移交产权。尚未通过投资评审并未结算的资产,仍在资本营运机构的“基建投资”账上核算,暂由承担投资建设的资本营运机构负责管 理。
  (3)属特殊企业法人的由市政府明确监管主体,明确属市财政局监管范围的适用本规定。
  2、财政拨款形成的动产,由各主管部门监管,产权单位应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其中财政拨款单位应将资产经营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局;财政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每年按该类国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值计算)的3—5%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二)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
  1、自筹资金形成的不动产,属拨款单位的产权授权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持有。因此产生的相关负债经市财政局核实后由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承继,并列入年度资本经营预算逐年偿还;属财政补助单位,产权暂归单位所有,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统一经营,每年按该类国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 评估值计算)的2—3%确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2、自筹资金形成的动产,由各主管部门监管,产权单位实行自主经营,根据投资来源,每年按该类国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值计算)的2—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捐赠等其他形式形成的资产
  拨款单位接受捐赠的不动产,授权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持有,动产仍由被捐赠单位持有,每年按评估值的3—5%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财政补助单位接受的捐赠资产,每年按评估值的2—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八条 综合性资产的管理
  综合性资产是指办公和经营兼顾的行政事业性资产。
  综合性资产应经市财政局鉴别界定,区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两类,并分别适用本规定的经营性资产管理条款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条款。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其他及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其他及资源性资产是指财政投入或减免税费形成的股(债)权和政府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森林权、矿藏开采权等资源性资产以及经营城市派生的各类无形资产等。
  (一)其他及资源性资产由市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并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备资产统计表。
(二)对市政府授权各资本营运机构持有的,以财政投入或通过税费减免形成的国有股(债)权(已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除外),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府持有的非上市国有股权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函〔2004〕124号)实行市财政局集中监管和统一处置,每年度投资收益应纳入资本经营预算,股权处置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局国有股权经营收益专户。
  (三)货币资产(指政府各类投资基金)由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度向市财政局报备资产统计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财政年度综合检查,并实行国有资产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 每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应核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类科目,经市财政局核实无差异者,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方能给予报账。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前,必须结清当前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二条 对未办权证或权属不清的资产,应到财政等相关部门申报补办确权证明或产权界定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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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2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九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八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将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

  (七)违法养犬行为;

  (八)犬只伤人情况;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五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条 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未经免疫的犬只;

  (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

  (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开设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应当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验场所,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可以设立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扣押、没收的犬只。

  支持和鼓励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犬只留验场所不得拒绝接收:

  (一)放弃饲养的犬只;

  (二)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三)因不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前款规定犬只,应当向养犬人出具接收证明。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畜牧兽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或者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七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予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三十七条 犬只留验场所对接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

  犬只留验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

  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对其中继续留养的犬只,犬只留验场所应当进行传染病检验、免疫和必要的治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

  不能自行妥善处理犬只尸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卫生处理单位处理犬只尸体不得收费,并应当出具相关处理证明。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发生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时,畜牧兽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关处理措施,控制疫情。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安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二)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已经发现的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五)公安机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巡查职责,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未对危险犬实行圈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规定携带危险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送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申请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办理登记,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继续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养犬人对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犬只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和标识的;

  (二)饲养犬只,因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申请补植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虐待犬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领回犬只或者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拒不领回犬只或者拒不将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送伤人犬只到犬只留验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未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根据部《关于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调整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85号)和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规划》的基础上,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里程桩号传递方案编制工作。经过多次征求各地意见和集中核对,现将《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部决定将实施工作完成时间调整为2008年年底,实施内容不变。当前,各地要抓紧完善实施的前期工作,力争同步对省级高速公路进行命名和编号,为完成实施目标创造条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统一对本辖区的设计进行审查,确保执行标准的统一性。同时,要合理安排实施步骤,确保年底前完成所有通车国家高速公路沿线命名标志、指路标志、里程牌的规范设置和更换工作,调整其他公路上与国家高速公路相关的指路标志信息,更新公路数据库等相关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七月一日




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8年6月



总 说 明
一、本方案只针对跨省的国家高速公路。不跨省的国家高速公路联络线、并行线以及城市绕城环线、地区环线,由所在省份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里程桩号传递方案。
二、本方案中所有国家高速公路的入省里程桩号均为公里整数值,各省可调整其小数值为已通车高速公路的实际里程桩号小数值,但不得修改公里整数值。如方案中G1河北入省里程桩号为42.000,而该路段在河北已经建成通车,且实际入省里程桩号为39.904,为尽可能利用现有里程牌支撑结构,河北宜将入省里程桩号调整为42.904,从而在更换里程牌时只需更换贴膜,原有立柱基础则不需要变动。
三、本方案中所有国家高速公路的出省里程桩号,各省可以根据实际予以调整,但调整后的里程桩号,其公里整数值不能大于方案中给出的公里整数值,避免省界路段里程桩号重复的情况发生。
四、请各省务必将调整后的国家高速公路入省和出省的里程桩号在2008年度公路养护统计数据中予以反映。
国家高速公路网里程桩号传递方案

路线编号 路线简称 省份 里程 桩号传递方案
起点 终点
地名 桩号(Km) 地名 桩号(Km)
G1 京哈高速 北京 41.091 北京(四方桥) 0.000 大沙务(京冀界) 41.091
G1 京哈高速 河北 21.303 冀京界 42.000 冀津界 63.303
G1 京哈高速 天津 37.178 宝坻区牛道口镇(津冀界) 64.000 宝坻区新安镇(津冀界) 101.178
G1 京哈高速 河北 199.280 冀津界 102.000 山海关(冀辽界) 301.280
G1 京哈高速 辽宁 548.563 山海关(辽冀界) 302.000 昌图毛家店(辽吉界) 850.563
G1 京哈高速 吉林 285.532 五里坡(吉辽界) 851.000 拉林河(辽黑界) 1136.532
G1 京哈高速 黑龙江 72.000 拉林河(黑吉界) 1137.000 哈尔滨(瓦盆窑) 1209.000
G2 京沪高速 北京 35.000 北京十八里店桥 0.000 京冀界 35.000
G2 京沪高速 河北 6.840 冀京界 35.000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冀津界) 41.840
G2 京沪高速 天津 107.205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津冀界) 42.000 青县(津冀界) 149.205
G2 京沪高速 河北 110.263 青县(冀津界) 150.000 乐陵(冀鲁界) 260.263
G2 京沪高速 山东 448.670 德州(乐陵)(鲁冀界) 261.000 红花埠(鲁苏界) 709.670
G2 京沪高速 江苏 484.700 新沂(苏鲁界) 710.000 花桥(苏沪界) 1194.700
G2 京沪高速 上海 24.200 安亭镇(沪苏界) 1195.000 江桥镇 1219.200
G3 京台高速 北京 23.750 北京南苑(接五环) 0.000 京冀界 23.750
G3 京台高速 河北 58.670 安定(冀京界) 24.000 东安庄(冀津界) 82.670
G3 京台高速 天津 74.088 武清区石各庄镇(津冀界) 83.000 青县(津冀界) 157.088
G3 京台高速 河北 140.999 青县(冀津界) 158.000 吴桥(冀鲁界) 298.999
G3 京台高速 山东 360.100 德州(鲁冀界) 299.000 张山子(鲁苏界) 659.100
G3 京台高速 江苏 76.000 张山子(苏鲁界) 660.000 老山口(苏皖界) 736.000
G3 京台高速 安徽 646.016 老山口(皖苏界) 736.000 桃林(皖浙界) 1382.016
G3 京台高速 浙江 161.000 开化西坑口(浙皖界) 1383.000 江山沙排(浙闽界) 1544.000
G3 京台高速 福建 387.630 浦城上巾竹村(闽浙界) 1544.000 青口 1931.630
G4 京港澳高速 北京 45.600 北京(六里桥) 0.000 南洛(京冀界) 45.600
G4 京港澳高速 河北 437.576 涿州(冀京界) 46.000 磁县(冀豫界) 483.576
G4 京港澳高速 河南 531.900 豫冀界 484.000 豫鄂界 1015.900
G4 京港澳高速 湖北 293.665 九里关(鄂豫界) 1016.000 土城(鄂湘界) 1309.665
G4 京港澳高速 湖南 531.768 临湘(湘鄂界) 1310.000 宜章(湘粤界) 1841.768
G4 京港澳高速 广东 441.319 小塘(粤湘界) 1842.000 香港(皇岗口岸)(粤港界) 2283.319
G5 京昆高速 北京 60.000 北京 0.000 京冀界 60.000
G5 京昆高速 河北 274.766 冀京界 60.000 井陉(冀晋界) 334.766
G5 京昆高速 山西 503.458 旧关(晋冀界) 335.000 禹门口(晋陕界) 838.458
G5 京昆高速 陕西 624.451 禹门口(陕晋界) 839.000 棋盘关(陕川界) 1463.451
G5 京昆高速 四川 1038.205 棋盘关(川陕界) 1464.000 川滇界 2502.205
G5 京昆高速 云南 213.000 永仁(滇川界) 2503.000 昆明 2716.000
G6 京藏高速 北京 68.370 北京(马甸桥) 0.000 延庆(京冀界) 68.370
G6 京藏高速 河北 178.611 怀来(冀京界) 69.000 老爷庙(冀蒙界) 247.611
G6 京藏高速 内蒙古 821.279 老爷庙(蒙冀界) 248.000 麻黄沟(蒙宁界) 1069.279
G6 京藏高速 宁夏 352.202 石嘴山麻黄沟(宁蒙界) 1070.000 海原郝家集(宁甘界) 1422.202
G6 京藏高速 甘肃 271.270 刘寨柯(甘宁界) 1423.000 海石湾(甘青界) 1694.270
G6 京藏高速 青海 1484.556 马场垣(青甘界) 1695.000 唐古拉山口(青藏界) 3179.556
G6 京藏高速 西藏 545.874 唐古拉山口(藏青界) 3180.000 拉萨 3725.874
G7 京新高速 北京 90.410 北京(北五环) 0.000 京冀界 90.410
G7 京新高速 河北 172.379 甘子堡(冀京界) 91.000 老爷庙(冀蒙界) 263.379
G7 京新高速 内蒙古 1544.000 老爷庙(蒙冀界) 264.000 三道明水北(蒙甘界) 1808.000
G7 京新高速 甘肃 135.900 白疙瘩(甘蒙界) 1808.000 明水(甘新界) 1943.900
G7 京新高速 新疆 784.000 明水(新甘界) 1944.000 乌鲁木齐 2728.000
G11 鹤大高速 黑龙江 566.750 鹤岗过境 0.000 小沟岭(黑吉界) 566.750
G11 鹤大高速 吉林 420.278 小沟岭(吉黑界) 567.000 新开岭(吉辽界) 987.278
G11 鹤大高速 辽宁 497.955 新开岭(辽吉界) 988.000 大连市 1485.955
G15 沈海高速 辽宁 399.548 沈阳金宝台枢纽 0.000 旅顺(辽鲁界) 399.548
G15 沈海高速 山东 359.100 烟台(鲁辽界) 400.000 汾水(鲁苏界) 759.100
G15 沈海高速 江苏 493.000 汾水(苏鲁界) 760.000 娄塘镇(苏沪界) 1253.000
G15 沈海高速 上海 92.112 娄塘镇(沪苏界) 1253.000 金山区(沪浙界) 1345.112
G15 沈海高速 浙江 497.000 金山区(浙沪界) 1346.000 福鼎分水关(浙闽界) 1843.000
G15 沈海高速 福建 649.443 福鼎分水关(闽浙界) 1843.000 诏安分水关(闽粤界) 2492.443
G15 沈海高速 广东 1130.945 汾水关(粤闽界) 2493.000 海口(粤琼界) 3623.945
G15 沈海高速 海南 73.737 琼州海峡跨海工程海南段(琼粤界) 3624.000 龙桥(枢纽) 3697.737
G15W 常台高速 江苏 100.000 常熟 0.000 吴江(苏浙界) 100.000
G15W 常台高速 浙江 239.000 嘉善天星村(浙苏界) 100.000 三门 339.000
G1511 日兰高速 山东 429.280 日照 0.000 关庄(鲁豫界) 429.280
G1511 日兰高速 河南 45.000 豫鲁界 430.000 兰考 475.000
G1514 宁上高速 福建 297.100 湾坞枢纽互通 0.000 武夷山分水关(闽赣界) 297.100
G1514 宁上高速 江西 52.363 上饶分水关(赣闽界) 298.000 上饶 350.363
G25 长深高速 吉林 154.723 长春 0.000 金宝屯(吉蒙界) 154.723
G25 长深高速 内蒙古 44.000 金宝屯(蒙吉界) 155.000 查日苏(蒙辽界) 199.000
G25 长深高速 辽宁 477.000 辽阳窝铺(辽蒙界) 199.000 平泉(辽冀界) 676.000
G25 长深高速 河北 325.614 平泉(冀辽界) 676.000 汉沽(冀津界) 1001.614
G25 长深高速 天津 131.482 汉沽(津冀界) 1002.000 大港区太平镇(津冀界) 1133.482
G25 长深高速 河北 69.068 黄骅(冀津界) 1134.000 海兴(冀鲁界) 1203.068
G25 长深高速 山东 439.500 辛集(鲁冀界) 1204.000 临沂(鲁苏界) 1643.500
G25 长深高速 江苏 290.800 班庄(苏鲁界) 1644.000 天长时湾(苏皖界) 1934.800
G25 长深高速 安徽 13.989 天长时湾(皖苏界) 1935.000 天长鲍营(皖苏界) 1948.989
G25 长深高速 江苏 241.500 天长鲍营(苏皖界) 1949.000 长兴(苏浙界) 2190.500
G25 长深高速 浙江 563.000 长兴(浙苏界) 2191.000 庆元(浙闽界) 2754.000
G25 长深高速 福建 488.800 松溪旧县(闽浙界) 2754.000 武平岩前(闽粤界) 3242.800
G25 长深高速 广东 415.244 蕉岭广福(粤闽界) 3243.000 深圳(盐田港) 3658.244
G2511 新鲁高速 辽宁 103.606 新民 0.000 好力堡(辽蒙界) 103.606
G2511 新鲁高速 内蒙古 246.760 好力堡(蒙辽界) 104.000 鲁北(省界) 350.760
G35 济广高速 山东 342.400 济南唐王互通 0.000 商丘(鲁豫界) 342.400
G35 济广高速 河南 57.700 豫鲁界 343.000 豫皖界 400.700
G35 济广高速 安徽 538.959 亳州黄庄(皖豫界) 401.000 东至桃墅岭(皖赣界) 939.959
G35 济广高速 江西 631.984 景德镇(桃墅岭)(赣皖界) 940.000 寻乌(牛埃石)(赣粤界) 1571.984
G35 济广高速 广东 391.342 平远八尺(粤赣界) 1572.000 广州(萝岗) 1963.342
G45 大广高速 黑龙江 148.000 大庆 0.000 黑吉界 148.000
G45 大广高速 吉林 259.936 肇源(吉黑界) 148.000 双辽(吉蒙界) 407.936
G45 大广高速 内蒙古 554.350 巴西(蒙吉界) 408.000 茅荆坝(蒙冀界) 962.350
G45 大广高速 河北 170.462 茅荆坝(冀蒙界) 963.000 司马台(冀京界) 1133.462
G45 大广高速 北京 219.935 巴客什营(京冀界) 1134.000 固安(京冀界) 1353.935
G45 大广高速 河北 407.499 固安(冀京界) 1354.000 大名(冀豫界) 1761.499
G45 大广高速 河南 558.170 豫冀界 1762.000 豫鄂界 2320.170
G45 大广高速 湖北 266.285 周家湾(鄂豫界) 2321.000 王家畈(鄂赣界) 2587.285
G45 大广高速 江西 612.064 武宁(五里凸)(赣鄂界) 2588.000 龙南(中村坳)(赣粤界) 3200.064
G45 大广高速 广东 242.629 连平上坪(粤赣界) 3201.000 广州(蚌湖) 3443.629
G4511 龙河高速 江西 27.858 龙南 0.000 野猪塘(赣粤界) 27.858
G4511 龙河高速 广东 99.272 和平上凌(粤赣界) 28.000 东源(热水) 127.272
G55 二广高速 内蒙古 424.018 国门 0.000 德胜堡(蒙晋界) 424.018
G55 二广高速 山西 656.320 得胜口(晋蒙界) 425.000 道宝河(晋豫界) 1081.320
G55 二广高速 河南 434.920 豫晋界 1082.000 邓州(豫鄂界) 1516.920
G55 二广高速 湖北 310.653 魏集(鄂豫界) 1517.000 卷桥(鄂湘界) 1827.653
G55 二广高速 湖南 593.278 卷桥(湘鄂界) 1828.000 南风坳(湘粤界) 2421.278
G55 二广高速 广东 284.511 南风坳(粤湘界) 2422.000 小塘 2706.511
G5512 晋新高速 山西 32.040 晋城 0.000 韩家寨(晋豫界) 32.040
G5512 晋新高速 河南 106.760 豫晋界 33.000 新乡 139.760
G65 包茂高速 内蒙古 209.280 包头东环 0.000 苏家河畔(蒙陕界) 209.280
G65 包茂高速 陕西 976.334 苏家河畔(陕蒙界) 210.000 陕川界 1186.334
G65 包茂高速 四川 307.800 川陕界 1187.000 渝北邱家河(川渝界) 1494.800
G65 包茂高速 重庆 505.167 渝北邱家河(渝川界) 1495.000 酉阳洪安(渝湘界) 2000.167
G65 包茂高速 湖南 377.071 茶洞(湘渝界) 2001.000 湘桂界 2378.071
G65 包茂高速 广西 501.282 龙胜思陇(桂湘界) 2379.000 水汶(桂粤界) 2880.282
G65 包茂高速 广东 138.000 信宜朱砂(粤桂界) 2881.000 茂名港 3019.000
G75 兰海高速 甘肃 537.850 兰州 0.000 罐子沟(甘川界) 537.850
G75 兰海高速 四川 339.415 罐子沟(川甘界) 538.000 川渝界 877.415
G75 兰海高速 重庆 227.838 合川钱塘(渝川界) 878.000 祟溪河(渝黔界) 1105.838
G75 兰海高速 贵州 521.413 祟溪河(黔渝界) 1106.000 新寨(黔桂界) 1627.413
G75 兰海高速 广西 582.892 六寨(桂黔界) 1628.000 山口(桂粤界) 2210.892
G75 兰海高速 广东 220.033 廉江高桥(粤桂界) 2211.000 海口(粤琼界) 2431.033
G75 兰海高速 海南 73.737 琼州海峡跨海工程海南段(琼粤界) 2432.000 龙桥枢纽立交 2505.737
G85 渝昆高速 重庆 114.200 重庆陈家坪 0.000 荣昌桑家坡(渝川界) 114.200
G85 渝昆高速 四川 190.200 荣昌桑家坡(川渝界) 115.000 水富(川滇界) 305.200
G85 渝昆高速 云南 543.000 水富(滇川界) 306.000 昆明 849.000
G10 绥满高速 黑龙江 899.637 绥芬河 0.000 甘南(黑蒙界) 899.637
G10 绥满高速 内蒙古 569.000 甘南(蒙黑界) 900.000 满洲里 1469.000
G12 珲乌高速 吉林 890.400 珲春 0.000 石头井子(吉蒙界) 890.400
G12 珲乌高速 内蒙古 35.000 石头井子(蒙吉界) 891.000 乌兰浩特 926.000
G1211 吉黑高速 吉林 150.783 吉林西解放互通 0.000 荒岗(吉黑界) 150.783
G1211 吉黑高速 黑龙江 755.000 黑吉界 151.000 黑河 906.000
G1212 沈吉高速 辽宁 159.729 沈阳 0.000 草市(辽吉界) 159.729
G1212 沈吉高速 吉林 226.821 草市(吉辽界) 160.000 魁元屯互通 386.821
G16 丹锡高速 辽宁 503.054 丹东大孤山 0.000 黑水(辽蒙界) 503.054
G16 丹锡高速 内蒙古 473.715 黑水(蒙辽界) 504.000 锡林浩特 977.715
G18 荣乌高速 山东 619.140 荣成 0.000 辛集(鲁冀界) 619.140
G18 荣乌高速 河北 69.068 海兴(冀鲁界) 620.000 黄骅(冀津界) 689.068
G18 荣乌高速 天津 86.978 大港区太平镇(津冀界) 690.000 武清区王庆坨镇(津冀界) 776.978
G18 荣乌高速 河北 234.839 天津(冀津界) 777.000 涞源(冀晋界) 1011.839
G18 荣乌高速 山西 259.000 驿马岭(晋冀界) 1012.000 十七沟(晋蒙省) 1271.000
G18 荣乌高速 内蒙古 494.000 十七沟(蒙晋界) 1271.000 乌海(海南区) 1765.000
G20 青银高速 山东 458.370 青岛(辽阳东路) 0.000 油坊(鲁冀界) 458.370
G20 青银高速 河北 226.000 清河(冀鲁界) 459.000 井陉(冀晋界) 685.000
G20 青银高速 山西 365.723 旧关(晋冀界) 685.000 军渡(晋陕界) 1050.723
G20 青银高速 陕西 321.925 吴堡(陕晋界) 1051.000 王圈梁(陕宁界) 1372.925
G20 青银高速 宁夏 141.286 盐池王圈梁(宁陕界) 1373.000 银川银古路口 1514.286
G2012 定武高速 陕西 20.000 定边 0.000 王圈梁(陕宁界) 20.000
G2012 定武高速 宁夏 301.751 盐池王圈梁(宁陕界) 20.000 中卫营盘水(宁甘界) 321.751
G2012 定武高速 甘肃 159.000 营盘水(甘宁界) 322.000 武威(双塔) 481.000
G22 青兰高速 山东 548.609 青岛 0.000 聊城(鲁冀界) 548.609
G22 青兰高速 河北 183.311 馆陶(冀鲁界) 549.000 冀晋界 732.311
G22 青兰高速 山西 336.503 下浣(晋冀界) 733.000 七狼窝(晋陕界) 1069.503
G22 青兰高速 陕西 189.120 陕晋界 1070.000 陕甘界 1259.120
G22 青兰高速 甘肃 323.530 雷家角(甘陕界) 1260.000 沿川子(甘宁界) 1583.530
G22 青兰高速 宁夏 64.624 泾源沿川子(宁甘界) 1584.000 隆德毛家沟(宁甘界) 1648.624
G22 青兰高速 甘肃 208.160 司家桥(甘宁界) 1649.000 兰州 1857.160
G30 连霍高速 江苏 236.800 连云港 0.000 萧县老山口(苏皖界) 236.800
G30 连霍高速 安徽 53.973 老山口(皖苏界) 237.000 萧县洪河集(皖豫界) 290.973
G30 连霍高速 河南 610.500 豫皖界 291.000 豫陕界 901.500
G30 连霍高速 陕西 365.752 西北村(陕豫界) 902.000 牛背(陕甘界) 1267.752
G30 连霍高速 甘肃 1556.690 牛背(甘陕界) 1268.000 星星峡(甘新界) 2824.690
G30 连霍高速 新疆 1423.000 星星峡(新甘界) 2825.000 霍尔果斯(口岸) 4248.000
G3011 柳格高速 甘肃 396.000 柳园 0.000 花海子(甘青界) 396.000
G3011 柳格高速 青海 413.370 当金山(养护界)(青甘界) 396.000 格尔木 809.370
G36 宁洛高速 江苏 36.000 马群 0.000 新集(苏皖界) 36.000
G36 宁洛高速 安徽 351.886 来安曹庄(皖苏界) 36.000 界首常胜沟(皖豫界) 387.886
G36 宁洛高速 河南 367.750 豫皖界 388.000 洛阳西 755.750
G40 沪陕高速 上海 56.518 浦东高东镇五号沟 27.482 长江(沪苏界) 84.000
G40 沪陕高速 江苏 420.500 崇明(苏沪界) 84.000 星甸(苏皖界) 504.500
G40 沪陕高速 安徽 258.695 周庄(皖苏界) 505.000 皖豫界 763.695
G40 沪陕高速 河南 518.830 豫皖界 764.000 豫陕界 1282.830
G40 沪陕高速 陕西 238.586 马安石(陕豫界) 1283.000 西安 1521.586
G42 沪蓉高速 上海 24.230 江桥镇 10.770 安亭镇(沪苏界) 35.000
G42 沪蓉高速 江苏 317.200 花桥(苏沪界) 35.000 星甸(苏皖界) 352.200
G42 沪蓉高速 安徽 333.425 周庄(皖苏界) 353.000 金寨长岭关(皖鄂界) 686.425
G42 沪蓉高速 湖北 594.047 金寨长岭关(鄂皖界) 687.000 火烧庵(鄂渝界) 1281.047
G42 沪蓉高速 重庆 343.567 巫山(渝鄂界) 1282.000 明月山(渝川界) 1625.567
G42 沪蓉高速 四川 351.500 鸡公岭(川渝界) 1626.000 成都 1977.500
G4211 宁芜高速 江苏 26.800 刘村 0.000 铜井(苏皖界) 26.800
G4211 宁芜高速 安徽 47.362 马鞍山慈湖(皖苏界) 27.000 芜湖东枢纽 74.362
G50 沪渝高速 上海 48.319 延安路高架 12.000 元荡桥(沪苏界) 60.319
G50 沪渝高速 江苏 50.000 芦墟(苏沪界) 61.000 八都(苏浙界) 111.000
G50 沪渝高速 浙江 88.225 南浔(浙苏界) 111.000 长兴(浙皖界) 199.225
G50 沪渝高速 安徽 478.798 皖浙界 200.000 界子墩(皖鄂界) 678.798
G50 沪渝高速 湖北 821.681 界子墩(鄂皖界) 679.000 鱼泉口(皖渝界) 1500.681
G50 沪渝高速 重庆 273.329 石柱(渝皖界) 1501.000 余家湾 1774.329
G56 杭瑞高速 浙江 122.286 杭州(留下互通) 0.000 临安昱岭关(浙皖界) 122.286
G56 杭瑞高速 安徽 117.628 昱岭关(皖浙界) 123.000 休宁塔岭(皖赣界) 240.628
G56 杭瑞高速 江西 318.082 婺源塔岭头(赣皖界) 241.000 瑞昌(界首) 559.082
G56 杭瑞高速 湖北 199.717 界首 560.000 大界(鄂湘界) 759.717
G56 杭瑞高速 湖南 546.707 临湘(湘鄂界) 760.000 大兴(湘黔界) 1306.707
G56 杭瑞高速 贵州 615.000 大兴(黔湘界) 1307.000 都格(黔滇界) 1922.000
G56 杭瑞高速 云南 1040.000 滇黔界 1922.000 瑞丽(弄岛) 2962.000
G60 沪昆高速 上海 47.670 莘庄镇 17.330 枫泾镇(沪浙界) 65.000
G60 沪昆高速 浙江 393.000 嘉善(浙沪界) 65.000 常山(浙赣界) 458.000
G60 沪昆高速 江西 524.902 玉山(梨园)(赣浙界) 458.000 萍乡(金鱼石)(赣湘界) 982.902
G60 沪昆高速 湖南 540.299 醴陵(湘赣界) 983.000 鲇鱼铺(湘黔界) 1523.299
G60 沪昆高速 贵州 654.762 鲇鱼铺(黔湘界) 1524.000 胜境关(黔滇界) 2178.762
G60 沪昆高速 云南 195.000 胜境关(省界) 2179.000 昆明 2374.000
G70 福银高速 福建 346.183 福州青口 0.000 邵武沙塘隘(闽赣界) 346.183
G70 福银高速 江西 350.497 黎川(沙塘隘)(赣闽界) 347.000 九江公路大桥(赣鄂界) 697.497
G70 福银高速 湖北 775.502 九江公路大桥(鄂赣界) 698.000 云岭隧道(鄂陕界) 1473.502
G70 福银高速 陕西 389.135 云岭隧道(陕鄂界) 1474.000 凤翔路口(陕甘界) 1863.135
G70 福银高速 甘肃 141.530 凤翔路口(甘陕界) 1864.000 沿川子(甘宁界) 2005.530
G70 福银高速 宁夏 392.551 径源沿川子(宁甘界) 2006.000 银川银古路口 2398.551
G7011 十天高速 湖北 71.000 十堰 0.000 鄂陕界 71.000
G7011 十天高速 陕西 470.590 陕鄂界 71.000 大石碑(陕甘界) 541.590
G7011 十天高速 甘肃 197.730 大石碑(甘陕界) 542.000 天水 739.730
G72 泉南高速 福建 341.596 泉州晋江 0.000 宁化五里亭(闽赣界) 341.596
G72 泉南高速 江西 297.362 石城(五里亭)(赣闽界) 342.000 莲花(界化垅)(赣湘界) 639.362
G72 泉南高速 湖南 323.151 界化垄(湘赣界) 640.000 枣木铺(湘桂界) 963.151
G72 泉南高速 广西 524.483 黄沙河(桂湘界) 964.000 南宁三岸 1488.483
G76 厦蓉高速 福建 285.723 厦门海沧 0.000 长汀隘岭(闽赣界) 285.723
G76 厦蓉高速 江西 245.649 瑞金(隘岭) 286.000 崇义文英(赣湘界) 531.649
G76 厦蓉高速 湖南 308.470 湘赣界 532.000 湘桂界 840.470
G76 厦蓉高速 广西 282.247 永安关(桂湘界) 841.000 三江独峒(湘黔界) 1123.247
G76 厦蓉高速 贵州 665.697 水口(黔桂界) 1124.000 白土岭(黔川界) 1789.697
G76 厦蓉高速 四川 421.164 川黔界 1790.000 成都 2211.164
G78 汕昆高速 广东 610.856 汕头(外砂) 0.000 岗坪(粤桂界) 610.856
G78 汕昆高速 广西 885.716 灵峰(桂粤界) 611.000 隆林(桂黔界) 1496.716
G78 汕昆高速 贵州 127.230 板坝(黔桂界) 1497.000 江底(黔滇界) 1624.230
G80 广昆高速 广东 187.372 南海(横江) 0.000 郁南平台(粤桂界) 187.372
G80 广昆高速 广西 669.825 郁南(大坡)(桂粤界) 188.000 罗村口(滇桂界) 857.825
G80 广昆高速 云南 534.000 罗村口(桂滇界) 858.000 昆明 1392.000
G92 杭州湾环线高速 上海 20.244 大港枢纽 44.756 枫泾镇(浙沪界) 65.000
G92 杭州湾环线高速 浙江 367.000 枫泾镇 65.000 平湖 432.000
G93 成渝环线高速 四川 304.100 成都绕城白鹤林 0.000 川渝界 304.100
G93 成渝环线高速 重庆 205.236 潼南(渝川界) 305.000 四川合江(渝川界) 510.236
G93 成渝环线高速 四川 534.140 泸州(川渝界) 511.000 成都绕城(成雅公路成都收费站) 104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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