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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54:23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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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外交部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制止涉外买卖婚姻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41号)精神,原由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已移交民政部主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向我驻外使、领馆发送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及离婚登记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处理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有关当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电、照会及信件,解答有关婚姻方面的疑问,解决婚姻登记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方面的咨询,核查有关中、外籍人员的婚姻状况。
(三)解决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方面有关证件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向驻外使、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领馆可直接与民政部联系,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外交部、民政部研处。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应抄报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99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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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使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八项规定。
一、一切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凡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产品和收费标准,一律不准擅自涨价和提高。出售商品必须明码实价(有价格标签),不得短尺少秤、以次充好、串等提价、掺杂使假或巧立名目变相涨价。
二、国营和集体商业开展议购议销,不得高于集市价格,不准任意扩大议价商品的品种、范围或平价购进议价售出。定量供应的商品,要保证定量部门按规定的零售牌价供应,做到保平有议。允许议价的品种,要按照薄利多销的原则作价,平抑市场价,体现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
三、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把维护消费者利益做为一项重要内容,保证做到承包后不涨价、不减少经营品种。对于群众需要的日用小商品要积极经营,品种不得少于必备商品目录。饮食行业的经济小吃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对现有的受群众欢迎的服务项
目、服务方式和便民措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减少或取消。
四、国营、集体商业零售门市部要认真执行供应政策,对市场紧缺商品要坚持面向群众、零售供应。不准把紧缺商品卖大份给个体商贩,严格防止个体商贩套购倒卖、转手加价销售。
五、经营食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不准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严禁出售不合卫生法规的食品或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六、加强度量衡器管理,保证足斤足两、足尺足寸。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和无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严禁使用失准、失灵的度量衡器。
七、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要建立健全物价责任制、领导值班制以及设立复称台和开门评店等制度,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八、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接受工商、物价、卫生、计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减发工资、停业检查、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3年6月22日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和做好评选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和做好评选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03]19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后营房部:

  为了进一步搞好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申报材料要于2003年10月底以前(一式三份)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每人附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联系人: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王树平  林涛

  电话:010-68393191 传真:010-68394250

  报送材料联系人: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张春来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邮编:100835

  电话:010-88082265     传真:010-88082254

  附件:一、《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激励他们努力钻研工程技术,不断提高我国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优秀勘察和优秀设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国家级荣誉奖。评选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
第三条  评选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和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建设部分管部长和有关司领导组成。评选委员会由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领导、专家及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30名,具体名额分配由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部门技术人员数量和科技进步水平确定。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技术工作,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中国公民;
2. 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
3. 为本专业勘察设计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多次主持过重大工业或民用建设项目(含境外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技术水平均达到或超过国际或国内同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效益良好,贡献突出;
4. 在消化、吸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并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
5. 在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六条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还需同时附两位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勘察、设计大师的申报材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报有关勘察设计协会。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后报建设部。
第八条  建设部召开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经过复审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本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在有关媒体和建设部网站上公示30天,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将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报部常务会议审定。对审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由建设部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励及有关待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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