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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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4日 证监发字[1997]3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1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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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厅级)。政
府驻北京办事处是省人民政府派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由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社会、经济、科技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开展有
关调研工作。
(二)承担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到京开会、办理公务的联络、接待、服
务工作。
(三)加强与北京各界和兄弟省、市、区驻京机构的联系;做好广东各市、
县、企业集团驻京机构的指导、协调工作。
(四)协助省有关部门在京办理有关事项。
(五)负责广东进京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在重大庆典活动期间加强对广东
牌照车辆的管理。
(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组织开展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人事、财务、保卫、保
密、党务、青年、妇女、后勤保障、对外联络工作。
(二)接待处
负责接待省领导、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来京办理公务、
开会、学习的人员。
(三)信息调研处
收集整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北京及华北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
编发《北京信息》、《信息交流》,为省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资料;开展有关调研工作,反馈有关信息。
(四)经济协作处
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系、沟通,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的调整动
向;负责与各驻京机构的联络、沟通、协调工作;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物资
运输计划、煤炭调运和劳务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广东进京车辆的登记管理工作;
做好有关经济协作工作。
三、人员编制
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行政编制12名,事业编制13名(财政核拨经费)。其
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主任)8名。
济南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登记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济南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由经营者进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各类市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开办市场应当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
(二)具有相应的场地、设施,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影响交通、市容;
(四)上市经营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
第八条 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市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经营地点、市场类型等部分组成,市场开办单位在开办市场前应当先向市场登记机关申请市场名称。
市场登记机关自收到开办单位申报的“市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发给《市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市场开办单位以市场登记机关核准的市场名称报送审批,核准的市场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未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不准使用。
第九条 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市场申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三)开办市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市场建设的规划、平面图及其他相应的资料;
(五)开办市场的组织章程和管理机构;
(六)场地使用证明;
(七)各联办市场的,还须提交联办协议书;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场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市场名称、地址、面积、交易方式、上市商品范围、开办单位及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性服务机构的,应在办理市场登记后,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申办该经营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外,其营业执照还应按照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实现职责到位,责任到人,承担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及交易安全责任;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备,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三)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保障进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机关对进场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五)积极配合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市场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或予以取缔,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申办市场登记时伪造证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可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执行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登记监督工作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要素市场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各类市场,未办登记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应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