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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59:57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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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关于“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费发放对象为,按照市政府征兵命令应征入伍并按有关政策退出现役符合在本地安置工作的条件,经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
第三条 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标准为:义务兵每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志愿兵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
第四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款拨付,由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发放。
第五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发放程序: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档案到达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市)、区安置部门按申请批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一次性补助费申请。经费落实后由民政部门将补助费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第六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和挪作它用。对挪用、贪污补助费的,除责令其退还外,要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必要的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应积极对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商部门对他们创办的个体经营及生产项目,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在招收录用新工人时,对这部分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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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公安部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方便外国人驾驶机动车辆临时入境旅游、比赛等活动,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外国机动车辆和外籍驾驶员。
第三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辆,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和机动车临时行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中国机动车检验的法定标准。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三)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交纳检验费和牌证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给临时专用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临时专用号牌安装在车辆规定的部位上;临时行驶证须随车携带。
第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人驾驶机动车,必须向入境地或始发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国际或我国承认的有效机动车驾驶执照。
(二)凭组织或接待单位证明和驾驶执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申领表,同时交付本人近期(一年内)的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两张。
(三)参加一至二小时的中国交通法规学习。
(四)交纳领证费。
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其原驾驶执照准驾记录,核发给所申请的临时驾驶证。临地驾驶证须随身携带。
第五条 持有临时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法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或发生事故,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在规定的日期及行驶路线内有效。
第七条 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驾驶机动车辆临时(不超过三个月)入境旅游、探亲或参加比赛等活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八条 临时专用号牌、临时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证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孟加拉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1月29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阿卜杜斯·萨马德·阿扎德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近期有关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我们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孟加拉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孟加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原则并以此作为处理我们两国政府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关系的基础,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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