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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47:42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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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出口加工区内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

  第五条 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加工贸易业务。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
  第七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凭企业设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交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对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申请报告要说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方式和内容,并附需要进口的加工生产用设备、料件或需要出口的制成品清单。
  第八条 管委会收到企业申请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所附清单(格式附后),海关凭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企业进行注册备案。
  第九条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企业应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向管委会报送申请报告和所附清单,管委会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核准企业报送的申请和所附清单,海关凭管委会核准的电子文件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备案后,方可在管委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如需开展超出原批准范围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 管委会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出口加工区审批情况汇总,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商务部。


第三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区管理

  第十二条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外禁止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也不得在出口加工区内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出口加工区内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
  第十五条 在出口加工区可以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开展机电产品维修业务前,除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到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外,还需向管委会提供维修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企业属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厂商或由该生产厂商授权或委托开展维修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与区外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往来(包括出口加工区货物内销),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须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废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或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十九条 转出企业在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前,应事先将结转料件等情况报管委会,管委会审核后为企业出具《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和所附清单(格式附后),海关凭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为转出企业办理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转入企业在其他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业务之前,需按上款规定凭加盖所在区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在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转入企业,应按照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主管部门要审核转入企业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按保税进口料件方式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备案手续,结转产品如属加工贸易进口涉证商品,转入企业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二条 转入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产品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的,按加工贸易内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1/1132817334746.doc

     2、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511/11328173537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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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7日银川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优美、清洁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驻本市市区所有单位以及个人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建文明整洁的生活、工作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驻本市所有单位,应当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提倡爱清洁、讲卫生的社会公德。
第七条 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全市清洁卫生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实施,卫生、公安、工商、园林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沿街两侧应保持整洁美观,楼房阳台、窗口、屋顶等处,不准放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不准在街道上借助护栏、电杆、行道树或自立支架晾晒衣物。
第十条 沿街门面和广告牌、宣传牌、画廊、售货亭等,应保持整洁美观,严禁涂抹、刻划。
广告、布告、海报、启事、宣传画等必须张贴在指定地点或专栏内。
第十一条 沿街两侧的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批准范围围栏作业,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地清。
第十二条 公共活动场所(包括市场、广场、大型商店、影剧院、运动场、车站、停车场、机场等),由其管理单位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在市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不准沿途抛撒废弃物。运载散体、流体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
严禁在街道上清扫、洗刷车辆。
经许可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准随地遗弃粪草等污物。
第十四条 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作业遗留的渣土和枝叶应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不要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不准往街道倒污水;不准往雨水井倒粪便、污物;不准随地乱倒垃圾;不准从楼上直接往楼下倒垃圾、污水;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在街巷两侧堆煤、堆土或堆放其他杂物。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使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沿街单位实行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的责任制,确保门前清洁、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城市各种贸易市场、零星摊点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和民办清扫队,应按划定区段和规定的时间搞好清扫保洁。
第十九条 遇有降雪,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按街巷划分的区段及时清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拉运积雪的工作。
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清扫拉运积雪的义务。
第二十条 各种垃圾必须运往指定的处置场地。
生活垃圾的清运实行有偿清运与无偿清运相结合的办法。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车走地净、容器整洁。工程渣土、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等,应及时自行或委托市容卫生管理部门清运,不准乱堆、乱放、乱倒。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厕、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清运。
第二十二条 科研、医疗卫生、厂矿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弃置;肠道传染病人的粪便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限制饲养家禽。
第二十四条 必须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建设必要的卫生设施,指定垃圾、污物的倾倒地点。

第三章 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卫生设施(含院内厕所),由分管单位负责清扫、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不得擅自拆迁或改作他用。
需要拆迁公共卫生设施,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先建后拆,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新建、翻建的公共厕所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阻挠和妨碍施工。
第二十六条 垃圾箱(桶)、站,不准随意移动,不准在其内焚烧杂物,不准倾倒工程渣土、粪便、冰雪、污水。
第二十七条 厕所内不准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品、工程渣土等废弃物,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对不服从教育,阻挠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银川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处罚。
被处罚者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川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处罚者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由银川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应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供有偿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银川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0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
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教育部各直属高等学校: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为全面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2001年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另一方面要扎实抓好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今后几年更大量的毕业生顺利就业开辟道路。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国在新的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地方、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这一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突破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创造有利于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有效机
制,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高校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力量。
二、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加快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今后我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所辖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就业率来考核、评价、推动和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各地要按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适时调
整毕业生就业政策,改善和优化毕业生就业环境,提高本地区毕业生就业率。高等学校要着力改善毕业生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力度,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后发),有序地开展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毕业生的招聘、就业协议的签订、就业方案的形成和实施、毕业生离校、
报到等一系列工作环节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加快建立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特点和要求,不断加大投入,调整、充实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无形市场的建设,用信息化带
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
五、做好新划转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基本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新格局。因此,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适应这一新的变化,加强对新划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服务、指导、协
调和管理,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要继续取得原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并积极为原系统和行业输送毕业生。各地要广开门路,拓宽渠道,清除障碍,进一步做好新划转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安置和接收工作。
六、用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做好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编报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招生计划的通知》(计社会〔1999〕1612号)精神,从2000年起,地方所属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专科和成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改由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管理。与此相适应,今后地方所属高校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也一并交由省级政府统筹管理,因此,地方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根据社会需要统筹考虑本地区专科生的招生和就业工作,努力提高专科生的就业率,全面、负责地做好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七、继续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地方、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用新的思路和新的观念统筹谋划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靠发展去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克服和消费体制性障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吸纳毕
业生,加强对毕业生面向基层的教育和引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以正确的政策和强有力的措施来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程表

2000年11月 发出《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毕业研
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出《关于下达2001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重点保证单位名单的通知》
统计、汇总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生生源
11月20日起各高校、各地方举办
毕业生就业洽谈会或招聘活动
12月 评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珍惜
人才奖
2001年1月 发出《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月 月底报送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3月 下达春季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派
遣春季毕业研究生召开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座谈研讨会
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珍惜
人才奖单位
5月 各地方、各高校汇总、形成毕业生就
业方案(草案)
6月 各地方、各部门以及教育部直属高
校向教育部报送2001年毕业生就
业方案及春季毕业研究生改派方案
教育部审核、汇总、下达2001年全
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7月 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开始派遣
本专科毕业生和暑期毕业研究生
8月 监督、检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派遣情况召开2002年预计
毕业生资源统计会
9月 向教育部报送2001年毕业生改派
方案
教育部审核、下达本年度毕业生就
业改派方案
10月 全面总结200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召开直属高校、地方以及有关中央
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研讨会
11月 部署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



200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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