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10:03 浏览:9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3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的方案
为搞好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培养适用人才,根据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合原则
(一)积极稳妥,稳步实施,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二)合理推进,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三)科学整合,综合设置,建立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二、整合范围及方式
(一)将市卫生学校、市职工医学院、市医学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市粮食局职工中专、哈尔滨艺术职业学校、市交通职工中专、市财政财经学校、市商业学校、市经济职业技术学校和市民政干部学校等10所学历教育类学校,整建制划归市教育局管理。
(二)将黑龙江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和市工程技术学校等2所职业技能培训类学校,整建制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上述各类学校隶属关系调整后,分别由归口部门提出整合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九定”。
三、责任分工
(一)市编办负责机构编制调整及相关事宜。
(二)市人事局负责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交接有关事宜。
(三)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清产核资及资产接交工作。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相关问题。
(五)市审计局负责相关单位的审计工作。
(六)市教育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接收后的各类学校资源整合及相关问题的具体落实推进工作。
(七)各类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事宜,确保所属学校平稳交接。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5年6月15日至6月29日)。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指导交接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划转的各类学校应准备好机构设立的相关文件、职工名册(一式五份)、离退休人员名册(一式五份)、人事档案、机构编制管理证、资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单等,并落实相关事宜。
(二)交接阶段(2005年6月30日)。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市编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参加,组织实施对口交接,落实各项具体交接事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整合教育资源、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职业技术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客观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抽调专人,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精心组织,确保教育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围绕教育资源整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对策与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对交接前未完成的事宜,交接后仍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三)各类学校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搞好工作配合与衔接,保持正常工作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 谢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必须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尚未纳入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出让主体。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转让的国有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公物;
(三)行政机关执法罚没物品、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等;
(四)依法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无形资产。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转让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机构作为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与其所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转让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由设立单位提交申请和与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相对应的文件和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报后,颁发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 各拍卖机构从事国有资产产权及公物拍卖业务,需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定,并接受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通过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转让的底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出让的申请书;
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准予转让的文件
3.国有资产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5.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6.其他专项文件。
(二)国有资产受让方在交易前向产权转让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
3. 资信能力证明;
4. 其他专项文件。
(三)产权转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转让机构的支持下签定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产权转让机构签发《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成交双方凭《转让合同》和《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的公物处置及其他物品的处置,按有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由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六条 公物处置拍卖程序:
(一)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公物的,由公物处置单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和填报《公物处置审批表》,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处置罚没、无主物品和追回赃物的单位,还应填报《济南市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清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二)经批准处置的公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底价。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后,作为公物处置和拍卖的底价。对一些价值较小的公物,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其价值,作为处置的底价。
(三)经批准处置的公物按规定实行公开拍卖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物拍卖委托书》与公物处置单位签定委托拍卖协议,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的具体拍卖程序、佣金比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成交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及支付合理的评估、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的出让方直接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上缴国库,专项用于国有资产产业结构调整、补充国有资本金等再投入。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处置收入和各执法机关的罚没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及上缴处理的礼品、纪念品的拍卖收入,由公物拍卖机构直接上缴国库。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转让机构之外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法定程序重新进行交易,并对转让双方分别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还侵占的国有资产,对转让双方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转让双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转让方或双方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或营业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机构不按规定进行公物拍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取消其公物拍卖业务的指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2月3日收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间苯二酚产量在2010年和2011年1-9月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苯二酚,又称1,3-苯二酚、雷琐辛。英文名称: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呈白色针状结晶体,暴露于空气当中会逐渐变红,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3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3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9月23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6 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 65198053
传真:86-10-65197586
附件:间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3/2012030803263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