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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56:48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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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界争议是指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对毗邻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边界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需要通过变更行政区划来解决边界争议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下列已明确划定的行政区域边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商定或者双方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区界线。
第六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顾全大局,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边界争议。
第七条 省民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调处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调处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八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及附图或者边界线地形图;
(二)省人民政府、建省前海南政府(含海南行政公署、海南行政区公署、海南行政区革命委员会、海南地区革命委员会、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及革命委员会,下同)批准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行政区划文件和边界线地图;

(三)《海南省调处土地纠纷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规定》;
(四)1977至1978年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和广东省测绘局联合出版的各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图;
(五)争议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人民政府(含建省前海南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及革命委员会)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决定等)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第九条 建国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争议双方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和材料;
(二)双方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
第十条 在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照顾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
第十一条 在处理行政区域界线两侧交插村庄界线争议时,应当以现在使用土地范围为基础,考虑当地人口、用地面积和生产活动习惯等情况,通过充分协商,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两侧相互交插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十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之前,对于在争议地区申请开发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确需进行开发建设的,必须经双方人民政府认可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往争议区域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区域设置政权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
第十四条 因边界争议发生群众纠纷或者械斗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制止冲突,平息事态,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以及有关资料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省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省民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会同争议双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调解;经调查未达成协议的,由省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争议双方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市辖区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所辖乡(民族乡)、镇之间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附边界线地形图,报所在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受理所辖乡(民族乡)、镇之间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市、县(自治县)的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争议双方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经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授权的代表在区域边界线协议书和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加盖双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九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书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不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自批复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之间争议边界的勘界工作,由上一级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争议双方的人民政府联合实地勘测行政区域边界线,标绘大比例尺(不小于1∶50000)的边界线地形图,并树立永久性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
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经双方人民政府盖章后,作为边界协议的附图,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和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边界协议,报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报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上报备案时,应当附边界线地图或者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
第二十二条 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同时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严格遵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决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肇事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行政区域边界线划定后,违反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越界侵权造成损害的,受侵害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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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审查
           ——江苏新沂法院判决许先贵诉徐升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1年4月20日,借款人吴元凯、孙侠珍因建房需要资金向原告许先贵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向原告许先贵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徐升、郑小雷在借据上签名担保。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借款期满后,经原告许先贵多次催要,因借款人未还款,两担保人即两被告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依连带责任保证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则以其为该笔借款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不应直接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抗辩。

裁判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徐升、郑小雷签名担保的借据向两被告主张担保债权,两被告对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抗辩称借据上注明的“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字样,证明其提供的系一般保证,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因本案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担保法亦规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两被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系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徐升、郑小雷共同偿还原告许先贵借款15万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提供的保证方式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涉及到对这两种保证方式性质的甄别。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误区是,在保证条款中出现“不能”字样时,往往容易被误判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亦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判断,一般保证侧重于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实质体现为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能。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侧重于审查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即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其实质则体现为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
回归本案,借据上载明的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必须按期如数还款”字样,这里的“不能”,表达的不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所指的只是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和担保人消极地“不”履行还款义务,其实质仍表现为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同时,根据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的本意,亦推定不出本案系一般保证责任。因此,从对两种保证方式的实质审查判断,本案当事人提供的系连带责任保证。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2008年度驻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8年度驻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陕监〔2008〕275号

  
各驻陕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的规定,我办将开展2008年度驻陕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为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驻陕中央预算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学习银行账户管理相关政策,提高认识,按要求切实把2008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抓紧并落到实处。务必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截止2008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制《2008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报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自查工作,对于自查中发现的未及时办理开立备案、变更备案手续的账户,应于本次年检时填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软件生成的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申报工作,驻陕二级中央预算单位负责汇总上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账户年检资料,没有驻陕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三级及以下中央预算单位直接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年检资料和电子信息报送我办。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年检方面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可登陆我办网站:www.mof.gov.cn/bennyzhu_shanxig/查询。

  四、本次年检需要生成的电子文档仍需使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没有该软件的预算单位可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或大正电子公司网站www.dz365.com(密码:ab123456789)下载。我办电子邮箱:zybsn@yahoo.com.cn可接收各单位上报的电子文档。

  五、各单位在资料报送时必须规范各类信息填报格式,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户名应使用标准全称,经我办批复的账户代码应为14位,格式为:单位财政分配码(10位)+4位序号(0001、0002等),各种签章必须齐备。

  六、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参加账户年检,如实填报信息,在年检过程中我办将选择部分单位进行重点实地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本次年检的结果我办将通报财政部和相关中央一级预算单位。

  七、年检工作咨询电话:029-87617339,联系人:贾波。

  软件使用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请拨打0451-82300685(黑龙江大正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咨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下载: 财驻陕监〔2008〕275号.pdf
http://sx.mof.gov.cn/bennyzhu_shanxig/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812/P020081215423442990623.pdf



财驻陕监〔2008〕275号附表.xls

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申报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中央主管单位:
单位国标码: 单位国标码: 单位国标码:
财政分配码: 财政分配码: 财政分配码:
序号 账 户 基 本 情 况 账户审批备案情况 备 注
账户代码 开户职能部门 账户类别(用途) 银行户名 开户行全称 银行账号 账户到期日 审批类账户 备案类账户
是否 审批 是否 备案 变更后是否再备案 是否 备案 变更后是否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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