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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1:22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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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废止)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市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市房屋租赁收益金的征管工作,确实减轻企业和困难职工的负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标准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房屋租赁收益金一律按标准的50%征收;
(二)下列单位,在按标准的50%征收情况下,还可酌情申请减免房屋租赁金: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高新技术发展等企业;
2、亏损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认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10%房屋租赁收益金;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给予减免20%;
3、严重亏损企业:对连续三年发生亏损,累计亏损额达3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发生亏损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免交房屋租赁收益金。
(三)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及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其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减免租赁收益金30-80%。
二、办理程序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亏损企业中,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他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2、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和下岗职工的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别送区以上民政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3、上述减免对象减免的年租赁收益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申请减免房屋租赁收益金应使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租赁收益金减免申请表》。
四、本办法暂执行至1999年12月底,今后的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将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和企业经营情况另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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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对外籍人员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对外籍人员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证驻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经贸团体以及其他来晋外籍人员使用无线电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外籍人员在晋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进口、购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短波收信机,应由负责接待的主管部门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领取电台执照,并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和管理费(缴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条 使用无线电台应按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定的频率,严禁使用规定外的频率。通信设备的频带宽度、频率稳定度、残波辐射等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 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如需变更台址、更换设备、增大功率和加高无线等,均须按第三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六条 在晋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外籍人员或团体,应接受各级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投检查。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由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罚款、吊销执照(违章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一、擅自购买、进口无线电设备的;
二、私设电台或其他发射设备的;
三、擅自增大功率、改变台址、增高天线的;
四、发射设备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
五、擅自使用、超占无线电频率的;
六、因管理不善丢失电台或未经批准转让、租借的;
七、不遵守规定,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测量无线电场强的;
九、不服从无线电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工、科、医设备,不加屏蔽,对通信造成有害干扰的。
第八条 凡被罚款的团体和个人,在接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罚款通知后,须在十五天内到指定地点缴费,逾期不交者,按原定罚款标准每天增加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九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6日
谁愿意听“敌人”的话

张 晶


这是一个近乎于“白痴”的问题。可是,长期以来,我们就是在这样的理念中辛苦的工作着、奋斗着,甚至作出了巨大的牺牲。
过去,我们一直是把罪犯当作“敌人”来对待的。也许,这在阶级斗争的年代这并不为错。因为,那时大量的敌人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反对新中国。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的敌人,也把他自己当成我们的敌人,自干接受我们的打击和改造。这倒不是我们树敌,而是正正真真的是敌人。尽管,我们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把他们当车敌人看待。
问题在于,现在我们已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了。依法治的理念,罪犯是公民,是限制了权利、或者剥夺了权利,同时,又需要特别保护权利的公民。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为什么国务院要特别发布一个有关罪犯状况的白皮书了。有人会说,白皮书是出于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其实,我也不否认这一点,但远远不仅仅是,更重要的是我们表明了对罪犯人权的一种客观描述;一种对社会舆论、世俗的一种引导;一种对罪犯人权的态度。
我不知道,谁会把敌人当朋友,谁会听自己的敌人的话。我的常识告诉我:对敌人要狠,对敌人要保持足够的戒备,对敌人要冷酷;对敌人的话尤其是甜言蜜语要格外警惕,防止受骗上当,防止被拉下水。
罪犯中确有“花岗岩”的脑袋。但毕竟是少数、极少数。尽管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但我们亦不能造成安全防范资源的过度浪费,更不可处处皆敌人。
然而,我们却经常,其实就是时时刻刻,要我们的敌人听我们的话。固然,这是在强制的条件下,在罪犯失去自由的前提下。但是,罪犯的思想是远远不能限制的,也无法限制的。这就使我们的工作,教育改造工作失去了基础。这就是古语说的:对牛弹琴了。
这就告诉我们,和敌人,我们没有共同语言。同理,敌人和我们也缺乏沟通的平台。既如此,我们的教育转化工作就是理想化的空中楼阁了。
其实,话又说回来,我们并没有把罪犯当成敌人,而是,戒之以规,疏之以理,导之以行。我们苦口婆心、循循善诱、谆谆教诲。才使得他们重返社会,获得新生。
法治社会,我们倡导罪犯的公民地位。这已不是一个理念的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就明确规定:罪犯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这就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信号:罪犯是地地道道的公民,并且国家在制定法律时,特别强调了罪犯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就是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目的的《刑法》,也同样将保护罪犯的权利放到了应有的位置,并且设置了具体、明确的条文。
我国已经进入现代社会。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公正、权利、民主、宽容等现代精神的张扬与传播、普及与实现。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这是党的16大提出的要求。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应当是,我们党在集中精力建设社会主义,我们不要人为的树敌,更不要刻意去深挖什么“敌人”,故意去制造什么“敌人”;恰恰相反,我们要摆脱过去的“泛政治化”的影响和阴影,并进而走上“法治”的轨道,、;我们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化解矛盾,减少对立面,“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改造罪犯,其最终目的是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建设现代化。我们要围绕国家发展建设的大局,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去谋划改造罪犯的战略、手段、技术,其中首要的是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要动辄说罪犯是“敌人”,还是“人民”,因为“敌人”、“人民”都是政治的概念,是我们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泛政治化”的年代里特有的语言。在现代社会,我们要深化的是“公民”的概念。我们要在法治的框架下,平等的对待罪犯(高文语),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障罪犯的一切权利。
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谈得上改造罪犯、教育罪犯,去潜移默化罪犯,去净化罪犯的灵魂,最终实现刑罚的目的,实现社会主义监狱挽救人、改造人的宗旨。
可见,我们始终要记住的是:我们不会听敌人的话,敌人也不会我们的话,这是因为,敌人不会听自己敌人的话。这就是心理学上沟通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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